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边防、环保、水利、交通、海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检查人员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
第六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 鼓励渔业生产者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渔业专业合作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渔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产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产养殖规划,经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
申领养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养殖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许可,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
(一)主要依靠其毗邻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水域综合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的。
第十一条 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从事养殖生产,并可以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核发养殖证。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
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办理。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种苗除外。 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财政、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合理调节近海捕捞能力,严格控制沿岸渔场和江河湖泊的捕捞强度。
第十六条 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海洋捕捞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捕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分配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捕捞的许可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许可权限的具体划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
第十九条 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二十条 特定渔区、特定水产品种的专项捕捞许可,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专项捕捞权的招标、拍卖所得款项应当全额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渔民的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捕捞渔船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
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生产作业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有权依据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鼓励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资金,建立渔船海上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船舶海上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当地渔业生产者建立非商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鼓励渔业生产者对船舶、船员或者养殖水产品进行非商业性互保。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六条 渔业水域及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有对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影响评价的内容。
在渔业水域周边设置排污口的,应当符合保护渔业环境的要求。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渔业水域周边排污口的设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单位、船舶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排放物达到渔业水质保护标准;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等国家禁止排放的物质。
第二十八条 渔业生产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因卫生防疫、病害防治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渔业水域环境污染。
渔业生产者不得在开放性渔业水域直接泼洒使用对公共水域有毒有害的渔用兽药、农药。
排放养殖废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水质状况、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等渔业环境的监测,按规定公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船舶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当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水产养殖用水和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捕捞应当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内作业。
第三十二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保证水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二)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
(三)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兽药、化合物、生物制剂,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渔用兽药的,应当确保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四)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
(五)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第三十四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保证渔业船舶的设施和卫生符合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并遵守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公告,禁止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情形严重时,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加强对渔业生产中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
对依法进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渔业生产者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工增殖放流,增殖放流的品种应当属当地地方品种。
单位和个人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和标准,并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的物种;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
第三十八条 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养殖、销售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
第三十九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闸坝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批机关应当对过鱼设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鱼、虾、蟹生殖洄游季节,闸坝管理单位应当适时开闸纳苗。禁止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
第四十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严禁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确需围填或者改作其他功能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前两款规定从事爆破、勘探、采砂、围填等施工作业,或者改变重要渔业水域功能,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捕捞作业主要渔具的规格标准除依法由国家制定的以外,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敲舟古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四十三条 对省内重要渔业资源实行重点保护。除国家规定外,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四条 严格保护缢蛏、牡蛎、贻贝、文蛤、毛蚶、泥蚶等重要养殖品种的种苗及其繁殖场所。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封涂护苗、封岩礁护贝等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禁止捕捞鳗鲡、河蟹、鲥鱼、石斑鱼、银鱼、真鲷、香鱼、对虾、梭子蟹、青蟹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种苗。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前款规定水产种苗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核定的数量捕捞。
第四十六条 调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品种的野生水产种苗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准运证。
申领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调运种苗的品种、用途、数量符合渔业资源保护规定;
(二)运输方式符合保障种苗安全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除国家有关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设立禁渔区、禁渔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渔区、禁渔期应当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携带禁止作业的网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随船、随身携带捕捞证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渔业生产者养殖、捕捞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禁用药品,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侵入或者逃逸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二)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擅自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擅自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二)制造、维修、销售、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
(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网具的;
(四)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调运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产种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水产种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本条例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
第六十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核发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准运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款项的;
(四)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渔业水域,是指本省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渔业养殖水域、滩涂。
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捕捞的船舶和为渔业捕捞、养殖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
第六十七条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去香港什么东西不能带
可以。
海鲜分为两种,一种为干货,另一种为活海鲜。干货海鲜是可以带上飞机。根据用户所拿的重量进行计算。超出规定的重量部分,用户需要另行付费。
应妥善包装,正确标贴。不能有漏水,滴水,渗水和散发不良气味保证从收运到交付的全过程中,不会损害行李、邮件、货物和飞机机体、设备,应能承受气温和气压的突然变化,应有一定的抗压强度,保证在正常空运过程中不会损坏,每件水产品运输包装的重量不能超过25千克。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至少提前一个小时到机场:航空公司规定航班起飞前30分钟停止办理登机手续,所以你需要在飞机起飞前的半小时办好手续,因此最好根据交通情况提前到机场,特别是黄金周、春运等交通拥堵的时候,一定要提前出门,最好在起飞前1个小时到机场。
2、带齐证件办登机手续:办登机手续(也就是换登机牌)。到机场后注意机场的显示屏幕,你会看到你的航班在哪个柜台。找到相应柜台,将机票、身份证交给机场值机人员。如果有大件行李,就在这里托运,经济舱20公斤以内的行李免费。

3、找到对应候机厅:登机牌上会标明航班在哪个登机口登机,找到与登机口对应的候机厅。在候机厅休息时要注意广播通知登机。
-航空货物运输
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水产品主要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问题一:去香港不能带哪些东西? 香港购物过关限制相关法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
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的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和对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总值超出2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
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如名贵手表、名牌手提包等,则要全额征税。
(“居民旅客”,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主要包括持商务签证、公务签证、个人旅游签证等类型的国内旅客;“非居民旅客”:是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主要包括港、澳、台地区旅客以及外籍旅客等。)
据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 表》规定: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的内地居民可免税带进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075升以下);
其他旅客可免税带进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15升以下)。
海关对以下商品实行全额征税验放:
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包含手机、ipad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常见物品。
注意:对于短期内多次出入境的旅客(15天内进境超过1次)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按规定只放行其旅途必需品,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香港进出境携带物品
世界各国的海关及入口条例各异部分国家和地区对进口的食品有较严格的规定,如要购买特色食品,事先一定要了解海关的条例。
根据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规规定,人血及其制品等生物制品、食品、动植物产品、旧衣服、土壤、水果等都不能携带入境,有的允许带入但必须申报检疫。因为在没有任何检疫的情况下,随便将这些特产带入国内,也为境外危险性害虫入境提供了机会,特别是水果,一旦让危险性病害虫潜伏入境,就有可能造成疫情流行,导致水果减收,农业、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同时,外来的有害生物一旦传入,要彻底根除极为困难,用于控制其危害的防治代价极大,费用极为昂贵。
不能携带进境的物品:
1、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含生物制品);
2、动物尸体及标本;
3、土壤;
4、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
5、活动物(猫、犬除外)及 、胚胎等动物遗传物质;
6、蛋、皮张、鬃毛、蹄骨角类及肉类(生肉、香肠、火腿、咸肉等);
7、动物水产品、奶及奶制品、动物血液及其制品。
允许带入但必须申报检疫的物品:
1、鲜花、切花、干花;
2、植物性样品、展品、标本;
3、干果、干菜、腌制品、冷冻菜;
4、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烟叶(入境前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5、非种用粮谷、豆类;
6、竹、藤、柳、草制品;
7、猫、犬等宠物(应有检疫证书和疫苗注射证书)>>
问题二:到香港旅游不能带的东西 注意事项
海关的有关规定
1、香港是著名的免税港。除香烟、酒精制品等商品需征收较高的进口税外,其余物品一般免税或只征收很低的进口税。非香港籍的游客如携带烟酒等入境,仍要受到一些限制:只能携带200支香烟、50支雪茄或250克烟草,1公斤瓶装酒类。
2、在香港进出口象牙原料或制品都严格受法律管制。旅客在港的象牙制品,不论价值多少,均须向内地申请进口证,并在香港办理出口证。
3、香港是自由的金融市场,因此游客携带任何形式的钱币入出境,都没有限制。但是要注意这只是仅限于香港海关而言,游客在中国其他海关出入境或到其他国家海关时都有严格的规定,务必请事先询问有关事项。旅客可携带机械相机、电视机等大件电器、影视器材出入香港关口。但进出中国内地,则需按内地有关法律,办理登记、缴税手续。赴港旅客务必注意,如携带相机、摄像机自中国内地关口出境,请务必向海关申明,填写登记表。否则,回程进入内地关口时,所携相机、摄像机仍需缴税。
如何通过海关
内地的游客或办事人员到达香港,首先需办理入境手续。入境者必须持本人护照、通行证和一张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旅客抵港申请表。申请表需本人填写,内容十分简单,主要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证件号、从何处来、职业等。如不懂填写,可向入境处的工作人员查询。申请表放在海关前多处明显的位置,也可向海关人员直接索取。如乘飞机、或坐火车来港,在旅行途中,服务**会主动给每位旅客派发入境申请表。轮船或直通巴士上,也有人专门派发。
通过海关时,香港居民与外来旅客分别从不同通道过关,入境处一般均会有醒目标志,标出正确通道,请注意遵循有关说明过境。办理出境手续基本与入境手续相似,只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和已填妥的出境登记卡,排队办理出境手续。各关口也均有明显标志,指示持不同证件人士的出境通道,请注意核对,选择正确通道出境。香港机场、九龙火车站、上环码头、中港城码头等均设有出入境关口。香港与深圳接壤处,也在罗湖、皇岗、文锦渡等地开设出入境关口。因此,无论选择坐飞机、轮船、火车直接抵离港,或通过深圳进出香港,都可以非常方便地办理出入境手续。请注意,自行抵达深圳过关入港者,须留意各关口闭口时间。一般而言,个人自行过关,大多从罗湖关口入境,该关口在6:30-0:00之间办理出入境手续。有车辆者可自文锦渡关口入境,该处入境者较少,办理手续比较快,办理时间在7:00-22:00。皇岗关口多为货柜车通行口岸,也有部分直通旅游巴士由此处入境。
如何兑换港币
香港机场大厅、罗湖海关、上环码头等出入境处都设有货币兑换处。但汇率高于其他地方,因此,在这里只需兑换少许在到达住处之前必须花费的钱即可。但是如果不想乘坐的士(出租车),要乘坐机场的巴士(公共汽车),一定要事先换好若干数量的硬币,因为香港的巴士几乎都是无人售票,也不设找零。
在香港兑换货币非常方便。各处银行、旅馆,甚至一般的商店都可以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币。各银行兑换港币,一般都要收手续费。永隆银行、汇丰银行信誉较好,但前者汇率较高一些,是兑换港币的上佳之选。在香港大街上,随处可以见到悬挂“兑换人民币”标志的兑换店,尤以上环一带的兑换店汇率较高。但因为是街头小店,兑者应小心,防止假币。街上还随处可见一种“两替店”,也是兑换人民币的上佳选择。
随着近年来来港内地人士增多,许多商店,特别是一些金店欢迎使用人民币购物,也有些金店还提供人民币汇兑服务,但汇率大多需面议。在兑换港币时,要注意看清当日各种货币的汇率,尤其是上边写“SELL”和“BUY”部分。SELL是该店卖出人民币的汇率,BUY是该店买进人民币,换出>>
问题三:去香港要准备些什么?有那些东西可以带那些不能带? 1、换些港币。
2、买张香港电话卡。
3、带张中行或工行的银联卡。
4、带个大水壶,香港的矿泉水贵的离谱。
5、个人洗漱用品。
6、住香港和澳门酒店不要随便看收费电视,否则你会后悔的!(也有不要钱的)
准备去几天呢在香港只要带够足够的钱就什么也不需要了,呵呵,香港就是个购物天堂,什么都不缺,什么都可以买到,但是记得,旅行团带你去的地方就尽量不要买,那些太贵了,自己自由活动的时候,就去尽情享受购物的乐趣吧,在香港要注意讲卫生,不能和内地比了,扔个纸条什么的也要罚几百块哦。香港有专门吸烟的地方。
在香港,不随身携带身份证是违法行为,请注意:任何时候都必须携带附有相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通行证)。一般来说,不论昼夜,香港治安良好。但应避免携带大量现金,最好使用旅行支票或信用卡,并且充分利用旅馆的保险箱设施。
1、香港是著名的免税港。除香烟、酒精制品等商品需征收较高的进口税外,其余物品一般免税或只征收很低的进口税。非香港籍的游客如携带烟酒等入境,仍要受到一些限制:只能携带200支香烟、50支雪茄或250克烟草,1公斤瓶装酒类。
2、在香港进出口象牙原料或制品都严格受法律管制。旅客在港的象牙制品,不论价值多少,均须向内地申请进口证,并在香港办理出口证。
3、香港是自由的金融市场,因此游客携带任何形式的钱币入弧境,都没有限制。但是要注意这只是仅限于香港海关而言,游客在中国其他海关出入境或到其他国家海关时都有严格的规定,务必请事先询问有关事项。旅客可携带机械相机、电视机等大件电器、影视器材出入香港关口。但进出中国内地,则需按内地有关法律,办理登记、缴税手续。赴港旅客务必注意,如携带相机、摄像机自中国内地关口出境,请务必向海关申明,填写登记表。否则,回程进入内地关口时,所携相机、摄像机仍需缴税。
回来的时候,那些宗教的书,碟别带回来。不然会被扣留的~其它就自己看情况而定喽~
问题四:大陆去香港不能带的食物有哪些? 1:大陆去香港
去香港除了生的食品和活物之外(当然还有危险品和毒品)几乎都可以带进来(限制:香烟不能超过19支,酒不能超过500毫升),没有特别限制。但是,如果你带了比较多的东西(高档电子产品)以及外汇现金的话,在返回内地的时候可能要麻烦一些。
笔记本电脑要单独拿出来经过机场的安全检查,打火机和刀具可以通过托运行李寄送,不能带上飞机乘客舱。
来香港要注意的我看除了交通规则(香港是右舵车,汽车行驶在马路的左面道路上)和吸烟区以及随地吐痰要小心被罚款之外,随身携带自己的旅行证件也是必要的。
2:香港回内地小test
每样东西不要超过3件,大的电器(比如:笔记本啊那些)是要交关税的,衣服无所谓(就是电子产品类的要注意点,还有奶粉那些也是)
持L签(团签),应该跟团的,但是在关口有旅行社报团带你过关的,过关后你就可以自由行,回来自己回来就行。
3.香港银行卡和电话卡使用问题
如果银行卡的话,只要有银联标志的都可以在香港银行的柜员机取现也可以刷卡消费(取现金内地银行要收手续费的)
如果是电话卡的话,那你需要开通国际漫游或者1卡多号,才能在香港正常使用。或者您可以买一张电话卡,一般68港币的就够用了,上面有使用方法
希望能帮到您
问题五:去香港,那些东西属于违禁品,不能带过海关? 过关违禁品分以下两类:一、严格禁止携带:1、枪械:包括猎枪、气枪、牲口麻醉屠宰机、推膛式枪、信号枪、起步枪、弹药、复制或仿制枪械、弩。 2、爆炸品,包括军用、商用或自制爆炸品、爆炸装置、雷管、催泪子弹、榴弹、地雷及其它爆炸军火、复制或仿制爆炸品或装置。 3、原装或经改装可引致他人受伤的尖锐或有刀刃对象、弹簧折刀、重力弹簧折刀、短剑、匕首、阔头弯刀、其它真正或礼仪用的刀,不论其刀刃属何种长度或类型,包括有鞘的刀、短剑、小佩剑、剃刀处解剖刀、碎冰锥、剑、剑杖、内藏刀刃的雨伞、鱼叉、矛或箭。 4、含有使人伤残物质的物品,包括催泪气体、梅斯催泪毒气及各类亚磷酸。 5、 高度易燃物质(例如汽油、打火机燃料等)。 6、 容量超过500毫升的气体容器及喷雾器。 7、 指节铜套、球棒、短棍及打谷用的连枷。 二、有限制可携带的危险品: 1、一只打火机或安全火柴〔须随身携带〕 2、药用或梳妆物品〔每一单件净重少于05公升,总净重少于2公升,非放射性,可有喷雾罐,如香水、喷发胶〕 3、产生热量的物品〔如高热电灯,其能源装置须拆下作随身行李携带) 4、电池〔终端须绝缘以防止短路生火) 5、电动轮椅、干冰、体育运动用弹药须特别处理及获航空公司准许。
问题六:去香港不可以带什么回大陆 并非几位所说什麽都可以带。
入境申报
任何在入境站进入香港的旅客,均须就其超逾免税优惠数量的应课税品(酒类、烟草、香烟及雪茄),向海关人员申报。
免税优惠
入境旅客免税优惠
入境旅客的烟酒免税优惠如下:
(i) 1升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以量计多於30%的饮用酒类;及
(ii) 60支香烟或15支雪茄或75克其他制成烟草。
旅客必须年满十八岁才可以免税携带上述货品进入香港供其本人自用。持香港身份证的旅客则必须离港不少於24小时才可以享有以上免税优惠。
核实措施
为确定旅客是否符合资格享有免税优惠,海关人员或会要求入境旅客出示其香港身份证,以查核该旅客是否离港不少於 24 小时。
注意
入境旅客如就其所管有而超逾免税优惠数量的应课税品不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或作出虚假或不完整的申报,可遭检控。
禁运/受管制物品
香港对危险药物、精神药物、受管制化学品、抗生素、枪械、弹药、爆竹烟花、战略物品、未经加工钻石、纺织品、动物、植物、濒危物种、电讯设备、野味、肉类及家禽的进出口实施法律管制。除获法例豁免外,这些物品必须先获得有关当局签发的有效牌照或许可证,方能进出口。
旅客倘没有有效牌照或许可证而把任何上述禁运或受管制物品带进/带离香港,可遭检控,而有关物品亦会被检取及充公。
旅客如把任何未经批准的解码器带进/带离香港,可遭检控。未经批准的解码器指能让人在无须支付收看费的情况下,将根据牌照提供而须收取收看费的锁码电视节目以经解码后的形式收看的解码器。
旅客亦请注意,当局已调派海关搜查犬在各出入境关卡进行巡逻。
常见禁运/受管制物品如下:
危险药物及精神药物
鸦片、吗啡、海洛英(俗称白粉)、美沙酮、麻醉镇痛剂、大麻(俗称草)、麦角副酸二乙基胺(俗称黑芝麻或Fing霸)、可卡因、氯胺酮(俗称K仔)、羟丁酸(俗称 水)、安非他明(例如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亚甲二氧甲基安非他明(俗称 )、α-α二甲基苯乙胺(俗称大力丸))、苯二氮类药物(例如氯氮(俗称绿豆仔)、咪达唑仑(俗称蓝精灵)、舒乐安定、氟硝西泮(俗称十字架)、三唑仑、硝甲西泮、安定(俗称罗氏五号、罗氏十号))、佐匹克隆、巴比士酸盐(如速可巴比妥、甲酮 (俗称忽得))及其他迷幻剂、镇抑剂、兴奋剂及镇静剂。
(详见 「危险药物_进口管制」, 「危险药物_出口管制」)
受管制化学品
乙酸酐、麻黄、高锰酸钾及其他受管制化学品。
(详见 「受管制化学品_进口管制」, 「受管制化学品_出口管制」)
抗生素
红霉素、青霉素、四环素及其他抗生素。
枪械、弹药及武器
旅客倘没有有效许可证而把任何火器或弹药带进/带离香港,可遭检控。除获法例豁免外,管有“仿制火器”亦属违法。
旅客如把“武器”包括中国式飞镖、重力刀、重力操作钢棒、指节套、附有手柄的铁链、弹簧钢棒、任何以弹簧或其他机械/电动装置露出刀刃的刀,以及任何有刀刃/尖端的武器带进/带离香港,可遭检控。
注:
“枪械”指任何火器;可发射任何射弹、子弹或投射物,而枪口能量超过2焦耳的长枪型气枪/气枪/手枪型气枪;电击器械;枪/手枪或其他推动器/投弹器,可从其中发射或藉以发射容载气体或化学品的投射弹者;发射有害液体/气体/粉末的任何武器;以及鱼叉或鱼枪。
(详见 「爆炸品、军火及弹药_进口管制」, 「爆炸品、军火及弹药_>>
问题七:去香港购物什么东西不能带 买个东西送女友:首推珠宝首饰!(有贵有便宜的)在谢瑞麟、周大福、周生生都有卖,质量有保障,全国联锁保修。我妈在谢瑞麟买的一个时来运转,碎了一点都在上海谢瑞麟免费修好的。而且你问问女友(还有你妈妈)以前买过谢瑞麟的项链么,可以以旧换新的!还有情侣首饰的,也不错。以前去玩的时候,我爸妈光一种情侣胸针就买了6个,还买了2、3条项链。买满5000送手表的。
还有香水,名牌包包,在机场里买有比内地便宜许多。香水有种7连包的,包装精致,很划算的!还有化妆品,像欧莱雅什么的,便宜30%-50%的!
手机也是的!
问题八:去香港不能带哪些东西 根据官方网页, 是 包括危险药物、精神药物、受管制化学品、抗生素、枪械、弹药、武器、爆竹烟花、战略物品、未经加工钻石、动物、植物、濒危物种、电讯设备、野味、肉类、家禽、蛋类及配方粉。
但以入境香港来说, 一般禁带的是 兰花, 超过19支的香烟 当然, 枪械, 火药, 毒品 (含软性毒品) 就不用提也是禁的
问题九:要去香港什么东西不能带 违禁物品类枪支弹药炸药毒品等等,香港的部分物品也是不能带到内地的
问题十:内地去香港不能带什么东西 烟酒有数量限制,没有煮食的肉类,珍贵动物制品,其他违禁药品类。
违规出海的渔船处罚是什么
2018年1月2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发布会通报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平均合格率达976%,呈现出“稳中向好”趋势。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加强了打击力度,使得违法成本更高,在减少食品安全违法方面显现出了成效。
总局数据显示,2017年水产制品的整体抽检合格率为981%。而据新京报记者统计,在不合格水产及其制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为出现次数最多的不合格项目,超过九成的不合格水产品检出了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或“不得检出”的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或呋喃唑酮代谢物等。
统计显示,大部分涉“药物滥用”的水产品来自农贸市场、菜市场等,也有部分产品来自知名连锁超市。来自大润发江汉店的1批次黑鱼和1批次鳜鱼、永辉超市西安万达广场的1批次黑鱼,均被检出了孔雀石绿。广州天河区百佳超市的1批次黑鱼含呋喃西林代谢物,福州沃尔玛百货1批次对虾(大)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等。
国家食药监总局曾表示,水产品检查中主要发现两个问题:一是鲜活水产品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违规使用禁用药物涉及多种鲜活水产品,不合格样品包括多宝鱼、黑鱼、鳜鱼、草鱼、鲈鱼、鲫鱼、明虾、基围虾等。
水产品养殖密度大,加之一些水体受到污染,为减少鱼虾的死亡率、追求经济效益,一些不法商贩铤而走险使用违禁药物。这个过程中,监管难度很大,“一方面是主观故意投放药物,另一方面某些人饲养鸡鸭、畜类等滥用抗生素,这些动物的排泄物等也会污染周边的水环境。”
另外相关生产技术发展落后、成本高,也使得一些生产者,特别是小企业,采用了更廉价但不安全的方法解决问题。
有关违禁品法律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渔业法》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还有可能没收渔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非法捕捞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律分析:具体要看违禁品的类型。如果是枪支,弹药,毒品,放射性物质,还有其他的一些物品,看东西的多少,是要追究刑事责任,轻的罚款,重则判刑。如果是工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查处的话,是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是达到犯罪了,那么会移交司法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