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材料产品合格证及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有哪些具体规范要求呢?

核心提示1、相关规范:《聚氨酯防水涂料》JC500—92《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JC/T864—2000《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JC/T894—2001《聚氯乙烯防水卷材》GB12952—91《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GB12953—91《氯化聚乙烯—

1、相关规范:《聚氨酯防水涂料》JC500—92

《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JC/T864—2000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JC/T894—2001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GB12952—91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GB12953—91

《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防水卷材》JC/T684—97

《高分子防水材料片材》GB181731—2000

《高分子防水材料止水带》GB181732—2000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18242—2000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18243—2000

《土工合成材料》GB/T17638—98

《土工合成材料聚乙烯土工膜》GB/T17643—98

《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9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抽检方法及取样批量:

(1)对于进场防水材料必须实行100%的见证取样,且应送到有资质和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应注明见证人,并加盖“有见证检验”专用章。

(2)砂浆、混凝土防水剂:每批抽取3~5kg。

(3)聚氨脂防水涂料(非焦油型)、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甲组份以5吨为一批,乙组份按产品重量配比相应组批,两组按配比共抽取5kg。

(4)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每10吨为一批,抽取5kg。

(5)聚氯乙烯弹性防水涂料:每20吨为一批,抽取30kg。

(6)高分子防水材料(片材、止水带、膨胀橡胶):片材:每批抽取3m2;止水带、膨胀橡胶:每批抽取2m长试样。

(7)高分子防水卷材胶粘剂:每5吨为一批,抽取1L。

(8)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及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等:每批抽取3 m2。

3、材料进场控制要点:

(1)材料进场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 防水材料应有明确的标志、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材料放射性指标检验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2)现场必须实行物理性能进场检验。

(3)产品合格证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漏项或随意涂改,尽量使用原件,若为复印件还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加盖原件存放处公章及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4)施工单位必须注明其代表数量。

(5)所选用的防水材料及其工艺必须与施工图纸相符。

(6)必须填写合格证细则表,并将产品合格证贴在细则表下方,具体表格详见附表6。

4、核查防水材料检验报告的要点:

(1)防水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均达到规范的要求。

(2)检验报告各项内容填写准确、结论明确且不得随意涂改,签名、盖章齐全。

(3)产品使用的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及代表数量均填写齐全。

(4)核对单位工程的防水材料的复检批量和实际用量要一致。

(5)防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现场取样做物理性能检验,沥青卷材若抽检不合格,则应重新取样复检;防水涂料和胎体增强材料若抽检不合格,则应在受检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全部达到标准规定为合格,否则,则判为不合格。

(6)防水材料必须按规定的批量送检,做到先检验后使用,严禁先施工后检验。

(7)防水材料的种类、送检时间应与施工记录中的内容相符。

(8)施工单位必须填写防水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对防水材料进场签认记录、汇总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合格证编号、使用部位、使用数量及生厂厂家等内容核实后,经监理工程师签名并加盖公章。

2019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管治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食水产品,是指经过清洗、整理、腌制或醉制等加工工艺,但不经烧熟煮透即供食用的贝壳类、甲壳类等水产品。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工作。

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市食监所)对本市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区、县卫生防疫站对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卫生要求)

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

在本市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生食水产品:

(一)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

(二)炝虾;

(三)因防病等需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卫生局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第七条 (季节性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

在本市区域内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生食水产品;

(一)醉虾、醉蟹、醉螃蜞、咸蟹;

(二)醉泥螺,但取得《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生产、销售的除外;

(三)因防病等需要,由市卫生局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第八条 (许可证制度)

在本市区域内生产、销售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食监所提出申请。市食监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市食监所发给《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销售生食水产品。第九条 (外埠沪销登记注册)

外埠生食水产品生产者在本市区域内销售其自产的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食监所提出申请。市食监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市食监所发给《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

未取得《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的,不得销售生食水产品。第十条 (进货验证)

销售生食水产品,进货时应当查验生食水产品生产者是否具有《卫生许可证》或者《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第十一条 (查禁蚶类水产品的特别规定)

禁止单位和个人将蚶类水产品运入本市。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环卫、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禁蚶类水产品。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没收或者销毁其生食水产品并责令其追回已售出的生食水产品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处以4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的,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和罚没款处理)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第十四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切实加强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水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为基础,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切实加强水产投入品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市场执法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年无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对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领导,配足人员,增添设备,建立我市“分工明确、措施有力、保障有效、运转协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加强对水产投入品监管。建立水产投入品备案制度,强化对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坚决杜绝违禁药物的使用。重点查处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环丙沙星、激素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对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查处率达到100%。

 (三)强化对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水产养殖日志制度,全市主要养殖基地内养殖日志覆盖率达到100%;强化质量安全抽检工作,主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检率达到100%。

 (四)建立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启动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检查验收、产地准出、市场自检、结果公示、产品退市、安全报告等配套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实现我市上市水产品安全标准的目标。

 三、管理重点

 (一)重点产品。突出对本地生产的小龙虾、斑点叉尾鮰等主要出口品种和四大家鱼、鲤鱼、鲫鱼、团头鲂、鳜鱼、鲟鱼等主要消费品种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查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环丙沙星、激素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二)重点区域。突出抓好八亩、杨林湖、陶家湖、毛湖埫等四个渔业主要产区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水产技术推广站、陶家湖苗种繁殖场、董市水产苗种场、远大渔业公司、三江渔业有限公司等水产苗种场的苗种质量安全管理。

 四、职责分工

 (一)加强产地环境监测和投入品管理。

 1、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监测档案。在市内主要养殖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2、建立水产投入品备案制度。加强对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水产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投入品经营者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并保存其复印件。建立购销台账,载明投入品的名称、进货时间、来源、数量、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杜绝禁用投入品的销售和使用,确保投入品的可追溯。(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二)全面推进健康养殖。

 1、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的培训、示范和推广。大力推广安全用药技术和方法,指导水产养殖户科学防病、合理用药。指导、督促养殖户建立养殖日志。(责任单位: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2、加快精养鱼池标准化建设步伐,推进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与指导,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积极推进内检员制度,完善养殖场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3、强化水产苗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督促苗种生产单位按要求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督促生产条件不合格、技术不规范的苗种生产单位加强整改。坚决杜绝苗种阶段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4、积极推行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制度。鼓励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养殖大户大力开展健康养殖,支持其申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创建我市水产名牌。(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三)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

 1、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根据《枝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精神,逐步建立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配套完善我市水产品检查验收、产地准出、市场自检、结果公示、安全报告等相关制度,联合药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共同抓好对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指导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2、强化对大宗水产品的质量抽检。以主要出口品种和市场消费的大宗品种为重点,以苗种生产和成鱼养殖过程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环丙沙星、激素等违禁药物为主要监测指标,加强产地水产品及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3、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强化养殖环节投入品监管,坚决制止使用禁用投入品的行为,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禁止未达到休药期的水产品上市。逐步建立渔业执业兽医和用药处方制度。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责任制度、执法监管台帐制度、整改复查制度和查结案件公开制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做到“程序合理、处罚公正、高效利民”。(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四)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事故处置机制

 1、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坚持重点监控与系统监控结合,加大对小龙虾、斑点叉尾鮰等主要出口品种和四大家鱼、鲤鱼、鲫鱼、团头鲂、鳜鱼、鲟鱼等主要消费品种的质量安全监测,对其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苗头性问题进行摸查,对可能暴发风险的危害程度,对产业和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预警和处置意见,提前作好应对准备,确保群众消费安全。(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2、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精神,对可能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反应及时、依法处置、科学规范、措施得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程度,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局上下要充分认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农业部、省、宜昌市、枝江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共同打造安全、合格的枝江水产品。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动员渔业系统内行政、技术推广、渔政执法等单位力量,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分工,相互协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严防出现漏洞和差错。加强与工商、药监、卫生、畜牧兽医等部门协调沟通,搞好对渔药、鱼饲料等重点投入品的综合检查,妥善做好案件交接,确保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舆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枝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宣传;抓好对水产品生产者、加工企业、水产投入品销售商的培训,使其知法守法,合法经营;加强面向社会大众的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体市民的质量安全意识,依法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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