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电作业的“十不准”: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和过流继电器;
3、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和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器、风电、瓦斯电闭锁;
4、不准给未经检查瓦斯的停风、停电采掘工作面送电;
5、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电,明火放炮;
6、不准强行给有故障的供电线路送电;
7、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8、不准给保护装置失灵的电器设备送电;
9、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10、不准使用失爆设备,失爆电器;
扩展资料:
井下作业的安全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井下作业是在野外进行,流动性大,环境艰苦,并且是多工种协作施工;石油、天然气、硫化氢等又是易燃、易爆的有毒物质,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较多,危险性较大,如果防护措施跟不上,不仅影响生产进度和降低施工质量,还可导致职工体质下降,生命受到威胁。
2、因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抓好安全生产是各级生产管理者的重要管理内容之一,应引起高度重视。
- 矿井供电系统
- 井下作业
- 施工安全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电缆和电线。

在井下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把手打到零位并机械闭锁,同时要求上锁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井下安装电气设备时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配电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煤矿井下要求局部接地极与辅助接地极的距离应大于5米
井下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 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 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