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大学毕业生在从事家教工作时,政府为其缴纳社保统筹部分。也就是说,这部分大学生也将有“养老”和“医保”。3月25日,沈阳市政府出台了“关于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大学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人群就业、创业均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力争将沈阳市2009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2009年内,沈阳将对从事家教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财政部门为其承担养老、医疗保险统筹部分。新政策中鼓励个人自主创业的内容占比重最大,不仅扩大享受政策的范围,还为创业者无偿提供创业场所,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延长典当融资综合费用补贴期限,对于通过典当融资到期偿还有困难的创业企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典当综合费用补贴期限可以在半年基础上延期一年。

“4050”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已经享受社保补贴满三年的,今年可以继续享受一年社保补贴。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工作期限由三年延长到四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不变。
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阶段性地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此外,对企业吸收大学生、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税费减免等待遇。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公布的政策大部分已经开始实施,还有一些新政省政府将制定具体细则和办理流程等等,目前细则已起草完毕,将很快公布。《实施意见》内容涉及就业、创业、公共普惠服务、困难群体援助等结合沈阳实际的政策,共计57条。其中,“补贴”在57条政策中的有28条,占49%。“免”有16条,占28%。
新政解读(部分)
针对大学生
当家教,政府给社保补贴
政策一:城市面向社区,农村集中在乡和乡以下,优先安排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解读: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薪酬或生活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政策二:实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管理的见习计划,选择300户企业作为见习基地。见习期间发放见习补贴。
解读: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政策三:对到农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其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负担。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解读:为困难大学生解决实际经济问题。
政策四:对从事家教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财政部门给予其养老、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社保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解读:这条政策不单只对应届毕业生,往届也在政策享受范围内。
政策五:将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纳入市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解读:大学生“无技术”的困惑将以此得到解决。
政策六:沈阳市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解读:企业与大学生双方受益。
政策七: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
解读: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
政策八:到市边远乡镇基层工作,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优先招聘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解读:如高校毕业生到新民、辽中、法库、康平乡镇基层工作的,另外可享受就业人员社保政策。
政策九: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边远地区工作两年以上的毕业生,笔试加分,同等条件的优先聘用。
政策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解读:这两条政策都是“重申”,今年继续执行。
针对普惠制
扩范围,培训有“全日制”
政策一:扩大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凡符合条件的城乡所有劳动者,均可纳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范畴。
解读:基本上将普惠制培训范围扩大到极限。
政策二:针对不同就业人群的特点,开展个性化、互动性及提升实际操作能力的分类技能培训。
解读:采取的培训形式有全日制、半日制、夜校制等,灵活多样。
政策三:创业培训实行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00学时。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解读:由过去主要的初级培训,例如理发、插花等内容,根据市场要求提高了培训层次。
政策四:开展残疾人个性化就业培训,对超出普惠制培训规定课时所需的培训经费给予专项培训补贴。
解读:这是沈阳独有的政策之一。主要为残疾人更好地就业。
政策五:凡沈阳户籍的复转军人可持相关证件免费学技能,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财政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
解读: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政策组织其免费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政策六:政府出资购买的培训要服务于沈阳经济区发展战略,要与本地区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建设等内容相衔接。
解读:这条政策主要是执行省里确定培训专业目录,沈阳将根据自身需要选取。
针对自主创业
想创业即可享待遇
政策一:扩大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的范围。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均为扶持的对象,可享受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
解读:扩大扶持创业范围后,想创业者都能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政策二: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经营场所。
解读:节省了租房经费。
政策三:扩大就业融资渠道。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将小额贷款反担保范围扩大到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解读:两条政策都是对创业的优待。凡是个人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由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政策四:延长典当融资综合费用补贴期限。
解读:这是对去年政策的延续,今年将对通过典当融资且到期偿还当金确有困难的创业企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其典当综合费用补贴期限可在半年基础上延期1年。
政策五: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将营业税按月缴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
解读:降低了税收门槛,收入会更可观。
政策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解读: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
政策七: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读:个体经营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
政策八:创业者初次领取工商执照,依法纳税,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创业1年后(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对其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统筹部分,凭其缴费证明,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解读:此条规定针对从事省政府规定的25个微利项目和沈阳市新增5个微利项目者。
政策九:降低创业成本。支持初始型自主创业,降低收费标准,实行阳光收费。
解读:以上都是对创业者税费减免政策,最实际地解决创业资金难的问题。
政策十:启动高校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通过两到三年时间,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1000个。
解读:用3年时间,逐步实行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市财政给予师资培训专项支持。
政策十一: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部分税费;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相应税费。
解读:主要是解决大学生自主创业问题。
政策十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作为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扶持资金。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解读:鼓励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选择自主创业。
政策十三:对扶持对象初始创业,从事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等微利项目,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解读:扶持小型创业项目。
针对困难群体
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延长
政策一:延长“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限。
解读:“4050”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已享受社保补贴满3年的(到2007年底距退休年龄5年内除外),继续享受1年社保补贴。此政策将有7万多名“4050”受益。
政策二:延长就业困难群体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
解读: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工作期限由3年延至4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不变。
政策三: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解读:对困难家庭毕业生予以扶持。
政策四: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和高职院学习可享受减免学费的政策,扩大到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子女。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00元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其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和高职院学习的,可享受减免费学习政策。
解读:两条政策援助困难家庭子女。
政策五: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解读:鼓励企业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针对农民工
失业农民工可申请生活补助
政策一:对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解读:鼓励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政策二:为失业农民工发放生活补助。

解读:政策明确用人单位对在沈阳实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政策三:将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范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
解读:让农民工也有一技之长。
政策四: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政策、场地支持,重点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解读: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政策五: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公司和未纳入财政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对有境外输出资质的外派劳务机构,每组织输出一名城乡劳动者到埠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元至200元劳务输出补贴。
如何确保就业创业公平
又到了大学上毕业的日子了,四年美好的大学时光离去,又到了分别的日子!一部分大学生朋友已经踏上就业的旅途,另外一部分大学生朋友在着手或者已经创业。有许多创业的大学生朋友在问我,上海大学生创业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有没有什么对于大学毕业生创业上的政策扶持呢小航这里就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政策解读,可供参考!
一:开办手续费补贴本市户籍市民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正常开展经营且创业者本人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每户一次性2000元的开办手续费补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每1人创业带动6名及以上本市户籍劳动者,下同),享受同等补贴。由毕业5年内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创办的创业组织,正常开展经营且创业者本人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每户一次性5000元的开办手续费补贴。由35周岁以下本区户籍青年返乡从事涉农领域创业,正常经营并带动本市户籍6人以上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每户30000元的补贴。
二:创业贷款担保对确有资金困难的本市户籍市民创业者提供创业贷款担保,20万以下的贷款免担保,每笔贷款担保的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创业贷款贴息对申请上海市开业贷款和新区市民创业贷款,且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代偿后还清本息的创业组织,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享受同等补贴。
四:创业房租补贴由本市户籍市民创业者新创办的创业组织,租赁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开展合法经营,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享受同等补贴。由毕业5年内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创办的创业组织,在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或其他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场所开展创业的,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天每平方25元的房租补贴,享受补贴的面积人均最高10平方米,总计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五:社会保险补贴由市民创业者新创办的创业组织(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企业除外),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并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人数,在初创期内给予以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单个组织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从业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在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或其他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场所开展创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享受同等补贴。
六:服务创业组织一次性补贴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器等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每服务新增一家创业组织,创业组织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给予服务平台一次性补贴。区级服务平台给予每家3000元补贴、市级服务平台给予每家4000元补贴、国家级服务平台给予每家5000元补贴。
七:创业带头组织一次性补贴在本区范围内开展创业带头组织评选,对经评选获得浦东新区市民创业带头人称号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贴,对获得上海市市级以上先进称号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10000元补贴。
八:创业培训补贴本区户籍的意向创业者参加创业辅导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后可按规定的标准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结业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再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培训机构可按实际创业人数享受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创业组织注册地在本区的创业者参加创业提升项目培训,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标准给予50%培训费补贴。
闵行区创业补贴政策一:一次性创业补贴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实际经营满6个月。(2)安置一名及以上闵行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2、补贴标准:给予创业者本人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二:带动就业奖励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税基在闵行区的创业组织。(2)吸纳闵行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补贴标准:按吸纳的闵行区户籍人数给予创业者本人每人每年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转制补贴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成功转制为服务(商贸)型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工商注册),转制后稳定经营满6个月并交纳社保。(2)安置对象人数未减少。(3)经开业指导专家评估通过。2、补贴标准:给予业主一次性补贴10000元。(政府扶持项目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的企业,不享受此项补贴)。
四: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1、简介:为加大融资支持,改善融资环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最高申贷额度5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三年。其中,15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予个人担保,同时,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并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的补贴。按市级贷款政策享受贴息后,实际支付利息大于市开业贷款贴息额度的,可享受区级贷款利息政策,补贴额度补足至实际支付利息。2、适用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或者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的,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达到标准分值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小微创业组织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
五:留学人员回沪开创企业资助1、简介:为积极吸引和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闵行区创办企业, 帮助初创期留学人员企业降低创业成本,制定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政策。适用对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创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或者创办文化产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的机构,且税务登记在本区。2、资助标准:(1)给予一次性启动扶持资金3万元;(2)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国家级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20万元;(3)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省部(市)级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0万元;(4)申报企业(机构)科研项目获地市级立项的,由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8万元;
六: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资助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对被评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闵行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对被评为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财政资助50万元,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同一企业相继获得市、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称号,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适用对象:1、经市主管部门评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2、经区主管部门评为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七: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1、简介:为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加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支持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初创期创业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租赁符合条件的创业场地开展创业活动,并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2、适用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注册地与经营地在同一区县内。3、补贴标准: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创业组织每人每年最高2800元的补贴,其年度房租补贴额不超过创业组织实际支付的房租额,创业组织最长可享受三年时间。
八: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1、简介: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的国家规定额度上下浮动20%范围内。2、适用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九: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1、简介: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适用对象:(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十:创业苗圃开办费及房租补贴1、简介:为激励闵行区的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实现市场化运作,闵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创业苗圃”的培育作用,加强对苗圃内的创业项目的市场转化,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资金与场地支持,提高创新项目的市场转化率。对“创业苗圃”培育的项目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公司,区级财政对每个在孵企业给予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对实际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区级财政每年按照其租用面积的实际房租给予5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为200平方米,补贴期不超过3年。2、适用对象:(1)在创业苗圃内“预孵化”的项目在本区注册成立公司(2)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补贴1、简介:为鼓励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已经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凡按照合作社法要求规范经营一年以上的,由区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开办补贴并奖励计算机一台;对服务面积达1000亩以上,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开办补贴并奖励计算机一台。2、适用对象:经注册成立且规范经营一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嘉定区创业补贴政策一:一次性创业开办费扶持补贴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区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2、补贴标准该项补贴限每人申请一次。补贴金额3000元。
二:一次性鼓励创业创新扶持补贴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2、补贴标准该项补贴限每人申请一次。补贴金额20000元。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区成功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2、补贴标准以上组织自注册登记起18个月内正常经营,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在开业18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进行确定,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每家组织最高补贴金额为40000元。该项补贴每家组织限申请一次。
四:贷款补充贴息1、补贴对象申请本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或申请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法人;在本市注册开业3年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其企业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获得本市商业银行发放的20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2、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按时结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市级利息补贴条件,但利息补贴不足的部分,可申请贷款补充贴息。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在贷款期内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稳定就业的情况确定,每吸纳1人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0元,连续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市级贴息与区级补充贴息总额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为限。
五:创业服务平台项目费1、补贴对象在本区范围内被各级人社部门评为区级或市级、部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包括设立见习岗位、培育创业新苗、举办创业活动、开展创业培训、评估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场地等创业服务以及开展创业推广、创业宣传、创业教育等创业活动的企业或组织。2、补贴标准以上企业或组织(孵化基地)经审核通过,给予一次性创业服务平台项目费补贴,标准为:区级“孵化基地”5万元,市级“孵化基地”10万元,部级“孵化基地”15万元。要求完成的创业服务项目包括:推荐创业见习学员、培育创业新苗、开展创业培训、评估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场地、推荐房租补贴、推荐小额贷款担保、举办创业服务推广活动等。区级“孵化基地”开展服务项目1-3项,给予项目费补贴1万元;4-6项,给予项目费补贴3万元;7项以上或举办创业推广活动,给予项目费补贴5万元。市级“孵化基地”开展服务项目1-3项,给予项目费补贴3万元;4-6项,给予项目费补贴6万元;7项以上或举办中型创业推广活动,给予项目费补贴10万元。部级“孵化基地”开展服务项目1-3项,给予项目费补贴5万元;4-6项,给予项目费补贴10万元;7项以上或举办大型创业推广活动,给予项目费补贴15万元。
六:用工补贴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首次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得到1000元/人/月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国家近期政策有哪些
避免“同工不同酬”现象
就业公平要程序、机会公平。当前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很大,遍布各行各业,部分企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问题仍然存在。陈国明委员发问:如何从政策层面进行研究,逐步解决这一问题?
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劳务派遣是通过市场因素调节就业的一个渠道,根据去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员工与其他员工有着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要制定针对同一类岗位的薪酬考核制度。的确,当前部分单位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对于这个问题,以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得不够具体,今年人社部已经出台文件作出了政策解读。今后,我市人社部门将采取措施,对劳务派遣市场和用人单位进行规范。
让农村劳动者进城享有平等劳动权利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理当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徐波委员提问:我市在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农村劳动者进城平等就业方面有何举措?
市人社局负责人认为,近年来,我市强化就业创业城乡统筹,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政策已实现城乡全覆盖,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或岗位技能培训,可获得相同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自主创业、创办实体均可获得相应政策扶持。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争取年内出台、明年正式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有关政策,统一城乡职工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探索建立农村劳动力失业登记制度,逐步将更多的就业帮扶政策覆盖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鼓励大学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根据市里相关规定,我市部分高校的宁波生源本科毕业生、硕士生以及与宁波签订有关协议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如果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可以享受一定的就业补助。钱国英委员认为,这项规定目前仅面向部分高校毕业生,对其他高校的毕业生来说显得不公平,能否将就业补助对象范围扩大到所有宁波高校毕业生?
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负责人回答:钱国英委员反映的这个问题,正是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当下正在积极考虑解决的一个问题。市就业管理局近期将向市政府汇报,建议突破就业补助对象的原有限制,在补助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将补助对象扩大至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全体高校本科毕业生。
确保妇女就业公平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程慧委员反映,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歧视妇女现象还是经常发生。她发问:我市在贯彻落实这项规定方面有何举措?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不可否认,有些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存在对妇女的歧视。下一步,市人社等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市场招聘信息的审核,加强市场监管,对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单位进行严厉查处。
政协委员王靖波、毕坚鸿、朱心琪、钱雪华、何雪玲、汪小萍、袁葵芳、徐建国还就扶持残疾人就业、缓解企业招工难、促进大学生流动就业、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鼓励年轻人到养老机构就业、营造企业创业公平环境、缓解大学生就业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面对面交流。
推出十项具体行动助力毕业生就业创业
在疫情期间国家补贴政策如下:
1、对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2、对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一、国家出台的免征契税政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国家近期的财政政策
1、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自具体政策发布后,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钉钉税企交流群等多渠道开展广泛宣传,努力做到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3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对一、点对点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电子税务局、“掌上办税”、无纸化办税等渠道和措施,优质高效办理留抵退税。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
4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措施,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加强培训辅导、广泛宣传报道,通过新闻报道、信息推送等形式,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
三、疫情期间就业创业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
1、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凡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2、提供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提供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4、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支持创业后带动就业
5、提供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法律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第二条
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推出十项具体行动助力毕业生就业创业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十项具体行动,聚焦岗位拓展、服务优化、兜底帮扶、权益保障等方面,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更精准的就业服务、更优质的培训机会和更好的权益保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
一是实施就业政策落实行动。聚焦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推广“直补快办”模式,激励市场主体更多吸纳就业。有需要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法人办事”——“用人单位岗社补(吸纳就业补贴)”模块申请相关社会保险补贴。
二是实施公共部门稳岗扩岗行动。协同北京市有关部门着力强化“一稳定四扩大”,即:稳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规模,扩大国有企业招聘、基层岗位招用、科研助理招聘、就业见习规模。
三是实施创新创业服务支持行动。组织开展创业启航培训,持续办好“创业北京”“京彩大创”等创业大赛,依托大学生创业板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全链条服务。
四是实施高频次就业专项招聘行动。北京市人社系统全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线上线下招聘会不少于300场、就业创业指导活动不少于100场。今年以来,北京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已举办线上线下招聘会140场,4000余家用人单位提供岗位6万余个,并组织直播带岗、就业创业指导等特色活动52场。
五是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行动。深化“校区对接”机制,组织“人社局长进校园”政策宣讲活动,开展现场招聘、就业指导、困难帮扶、政策解读等人社服务。目前,已组织市区两级人社局长走进7所北京生源较集中的高校送政策、送岗位、送信息、送指导、送培训。
六是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离校前,向毕业生发出公开信,提前公布服务渠道。离校后,对未就业毕业生开展实名帮扶,针对性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七是实施青年专项技能提升行动。将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全部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开展新兴领域职业技能培训,面向失业青年开展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项目,动员青年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等赛事活动,引导青年走技能成才之路。

八是实施就业见习质量提升行动。北京市募集见习岗位不少于6000个,重点开发一批科研类、技能类、管理类岗位,推出一批示范性岗位,广泛动员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积极参与,帮助他们提升实践经验。
九是实施就业困难兜底帮扶行动。聚焦北京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实施“一人一档”“一生一策”精准帮扶,确保对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毕业生100%帮扶。对长期失业青年开设青年就业训练营,开展职场体验、就业指导等服务活动,帮助他们接触职场、融入社会。
十是实施就业权益护航行动。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查处虚假和违法招聘信息,为青年求职就业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此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将加强宣传引导,推出一批“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讲好毕业生在平凡岗位上建功立业的励志故事,弘扬奋斗精神,助力毕业生到各领域施展才华、建功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