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松山湖管委会发布三项重要政策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拟对招商管理范围土地资源条件进行新调整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园区产业用地的管理 ,未来将探索开展 弹性年期供地、先租后让、联合竞买 等 新型供地模式 。
此次发布的三份文件分别是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细则》《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 。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中提到,本次对三份文件的修整完善:
一是,适应探索新型供地模式的变化要求;
二是,适应招商政策的变化要求;
三是,适应产业用地类型调整的变化要求;
四是,适应功能区统筹发展的变化要求;
五是,适应提高重点区域产业用地准入门槛的变化要求。
三份文件重点内容简要:
1、东部工业园企石片、松山湖科学城片已正式纳入松山湖招商管理范畴。
2、东部工业园片、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纳入政策管理范围。
3、松山湖管理区域:高新区松山湖片、生态园片、东部工业园片,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
4、高新区松山湖片范围内新出让的科研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年。
5、工业用地及科研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用作开发产业园及其他非产业用途,不得改作商业、居住用途。
6、松山湖管理区域内的产业用地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将探索灵活供地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弹性年期供地、先租后让、联合竞买等。
文件重点内容筛选:
附件一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颁布生效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新出让和二次转让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
第三章用地供应
第六条土地供应方式
(一)产业用地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松山湖招商部门可对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提出具体要求,经松山湖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可设置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探索灵活供地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弹性年期供地、先租后让、联合竞买等。
第八条土地供应价格
(一)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面地价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市场评估价、基准地价和上述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二)科研用地出让价格:科研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面地价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市场评估价、基准地价和上述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三)东部工业园片启动区的产业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市场评估价和基准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四)对重特大项目,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如确需低于上述地价标准的,则按“一事一议”的处理方式,由松山湖管委会专题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土地规划管理
(一)工业用地仅限于工业用途,用地仅限于从事实业类项目;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二)科研用地仅限于研发办公、科研中试等用途,其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等配套设施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原则上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三)工业用地及科研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用作开发产业园及其他非产业用途,不得改作商业、居住用途。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管理区域,具体包括:高新区松山湖片、生态园片、东部工业园片,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
附件二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高新区松山湖片新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和科研用地,其他区域根据产业项目实际情况灵活实施。其中,对于特定企业可放宽限制,采取一次性供地方式。(备注:特定企业是指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大型总部企业、大型龙头平台企业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松山湖管委会将产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差别化的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土地供应方式。
第二章弹性年期出让
第四条适用范围
高新区松山湖片范围内新出让的科研用地原则上实施弹性年期出让的供地方式。
第五条土地供应年限
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对于符合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条件等超过20年以上出让年限的项目,须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相关批复的出让年限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
第八条产业用地续期
(一)土地受让方可在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松山湖招商部门提出续期使用申请。松山湖招商部门结合产业类型、产业生命周期、项目经营情况、城市建设规划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同意续期,出让续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经审核确定的续期年限低于10年的,可以按租赁方式办理续期。
(二)出让期限届满申请续期使用的产业用地,土地供应价格以办理续期使用手续时点,重新组织评估确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或《产业用地办法》发生变动,按上级最新政策和《产业用地办法》最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三
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管理方式原则上适用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高新区松山湖片新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和科研用地。其他区域的产业用地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联合申请产业用地,是指多家意向竞买企业联合申请并竞得一宗产业用地,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以“自愿协商、行业集聚、土地利用最大化”为原则。
第二章联合体组建
第四条联合体构成。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竞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竞买主体参与土地竞买,并进行合作建设。各意向竞买企业联合获得产业用地准入资格后,并列作为产业用地受让方,分别与松山湖管委会签订相关协议并接受监管。
第五条联合竞买申请。联合体所有企业统一向松山湖招商部门提交联合竞买产业用地的申请和方案,明确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意向联合申请产业用地项目的土地面积、项目内容、投资总额、经济预期、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等内容。
联合竞买申请须经松山湖管委会审议并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六条资金处理方式。联合体所有企业共同选择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共管账户,用于合作项目的资金管理。共管账户的设立、使用、管理、支配、违约责任等由各方签订《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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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价格
使用土地进行经营或者建造房屋都先要办理土地的租用,也就是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有权限使用,实际上就是土地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是有一个时间为限定的,并不是长久的,那么,温州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呢?
使用土地进行经营或者建造 房屋 都先要办理土地的租用,也就是 缴纳土地出让金 才能有权限使用,实际上就是土地者出让 土地使用权 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是有一个时间为限定的,并不是长久的,那么,温州 工业用地 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呢,温州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可以不交吗?
一、温州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1、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 住宅 等项目,采用 招标 、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 经济适用房 、 廉租房 、 配套 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的性质,是定价。
2、土地使用税也就是土地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
3、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二、温州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可以不交吗?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温州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
2、工业用地主要有涉及三项税:土地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金由温州当地地方政府和征地工程主管部门协商,根据当地当时的土地价格进行协商议定。
3、土地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税。温州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税。
以上就是关于温州工业用地出让金如何计算以及温州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不交的介绍了, 出让土地 费用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所在 小区 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
工业用地转让需要交多少税
法律主观:
一、工业建设用地一亩多少钱
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费用是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由所差异的。工业用地转让流程首先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二、工业建设用地转让的程序有哪些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并对申请人进行资历审查
(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经过现场竞价肯定竞得人后,拍卖人或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向竞得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四)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肯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三、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费用是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由所差异的。工业用地转让流程首先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或5%的契税;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房地产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工业用地限制不能转让的情形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3、、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
4、、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5、、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6、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7、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8、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

9、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城市政府管理地价的基本参照地价,也是房地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为了确保城市基准地价的科学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还要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成果要上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核与平衡。
土地价格评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