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文简称中国创投专委会)。英文名称:China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CVCA)。

第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性质:中国创投专委会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合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中介和咨询服务机构、相关研究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社团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指导部门。
第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创业投资政策法规,研究创业投资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创业投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资本与项目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16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各类问题,为会员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
(三)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提出各类政策法律咨询建议;
(四)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
(五)作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与窗口,联系境外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与创业投资机构;
(六)收集整理创业投资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创业投资报告,出版发行创业投资专业刊物,创办创业投资专业网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七)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
(八)政府交办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是中国投资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
(三)单位会员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投资主体和活跃在创业投资领域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
(四)个人会员是在上述单位会员及创业投资科研、教学、媒体等机构中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
(二)经考察通过后,提交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中国创投专委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创投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执行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工作,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中国创投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所需相关信息;
(七)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创投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
(三)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
第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担任理事的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经营业绩良好,在所在省市区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中国创投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担任常务理事条件:
(一)具有2年以上(含2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经营业绩较为突出,在中国创业投资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投融资业务,在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联席会长的权益与副会长相同,从业界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副会长中产生,联席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事关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政策问题;
(二)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出席国际、国内有关活动;
(三)就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提出建议或报告。
第三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及奖励;
(四)处理其他交办事务。
第三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创业投资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为名誉会长或特邀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发展及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请国内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业的知名专家、学者为高级顾问。
第三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处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相关法律事务。
五、会长联席会
第三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由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组成。
第三十七条联席会长从副会长中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一届。会长联席会讨论决定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
第三十八条会长联席会议由三名以上联席会长联名提议,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六、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为中国创投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协会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国际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投资协会授权中国创投专委会独立管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财务。
第四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中国投资协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开支包括:
(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
(二)专家顾问咨询费;
(三)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
(四)秘书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
(五)其他正当开支。
第四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投资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部门征求意见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前,须经中国投资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投资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粤港澳台青年创业协会的章程
帮助大学生了解自我,展示自我,建立自信,赢得尊重
帮助大学生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提高素质,锻炼能力
帮助大学生理解创业,开始创业,规避风险,成功创业 1. 全国各大高校在校学生及毕业生
2. 提交会员申请联合会网站注册 1吉林省各家培训机构培训项目打折优惠
2创业能力免费培训,创业项目资金支持
3与大学创业先锋,企业高管直面交流
4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执行 1. 真诚维护大学生创业联合会的公共形象
2. 积极参加大学生创业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3. 热心支持大学生创业联合会的各项事业
4. 主动宣传大学生创业联合会的重要意义
5. 热情帮助大学生创业联合会的每位会员
6. 坚决完成大学生创业联合会的分配任务
7. 团结合作、奉献爱心、开拓进取、与时俱进 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遵守大学生创业联合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3. 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影响 1. 公开、公平、公正、公益
2. 不夸大、不虚浮、不做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广东香港澳门台湾企业家协会」中文简称「粤港澳台青年企业家协会」又称「粤港澳台青年创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HongKong Macao and Taiwan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简称「GHMTYEA」)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东香港澳门台湾青年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非政治、非宗教、非盈利的自治性创业交流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以团结共同创业为宗旨、加强创业相互交流、促进广东香港澳门台湾青年创业交流为目标,宣扬爱国精神。
会员
第四条——会员资格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就业创业,在国内外,广东及港澳台地区创业者
2 拥护并自愿力行本会章程;
3 需拥有有效广东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会员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事务的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3 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和享有本会提供的福利、资源。
第六条——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服从并执行本会通过的决议;
3 维护本会名誉及利益;
4 缴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及利益者,得经干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除名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干事会决议,会长签署确认,可勒令其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本会架构包括会员大会及干事会。
第八条——会员大会
1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决策权力机构,具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及任免会长、副会长以及干事会成员,决定本会性质及会务方针的权力。
2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至少提前十天召集;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大会之会员的同意方有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如属修改会章之决议,则须获出席大会四分之三之会员的赞同方有效。
3 会员大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至少一名,大会常务秘书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在会员大会上即席选出,任期二年。
第九条——干事会
1 干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并可根据大会制定的方针,以及理事会的决议,开展各项会务活动,接纳新会员。
2 干事会分设
(1)秘书部部长一名,干事若干,负责活动及开会通知、会议记录及递交公文资料,并归档保存;
(2)财务部部长一名,干事若干,掌管本会财务,做好活动预算,记录本会收支,定期报告本会财务状况;
(3)策划部部长一名,干事若干,负责各项活动细节方面之策划及执行;
(4)宣传部部长一名,干事若干,负责活动各项宣传制作及活动场地德布置;
(5)公关部部长一名,干事若干,管理本会对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3 干事会干事可以优先享受本会所提供之福利,以及可以优先参与举办的活动。
4 干事会各部门需多加交流,互相合作,团结办事。
5 干事会各部门部长由本会会员自行报名竞选,由会员投票选举任期为一年,可连任。
6 干事会各部门干事任期为一年,各届干事均由本会会员自行报名,经由部门部长面试,择优录取。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经费的来源
1 本会经费来源於会员的会费及开展会内活动的各种收入;
2 本会亦可接受各机构或个人等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捐款;
3 本会向政府或其他机构及单位拉取的赞助费用;
4 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四条——本会经费用於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物发展及交流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收支均需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由财务部负责管理,每年度末需公布年度收支状况。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先经干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会修改章程之决议,须获出席会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赞同,方可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若有忽略之事宜,解释权属本会干事会。
会员事务及合作事宜暂由:常务副秘书长-陈晓奇 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