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变化:编制变化
编制问题的变动相信绝对是对事业单位人影响最大的,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打破铁饭碗一说,大家凭本事赚钱,缩短同工不同酬的尴尬。或许不少人心里会有疑惑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企业的合同一样虽然说是改成合同制,但是依然会列入事业单位编制,与企业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区别的,有些人会担心这样变化后工资会不会降低大家可以放心,我可以告诉你,转变后也不会影响待遇收入!

第二类变化:职称制度改革
职称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各方争议,现在也成了一项重要的改革。
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第三类变化:事业单位职工可兼职、挂职、离岗创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
第四类变化:管理模式的改变
以前事业单位是进行身份管理,现在将转变为岗位管理,这样就大大增强了公平性。健全完善的岗位制度,制定不同岗位结构比例与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组织工作、事业单位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实行岗位管理的转变。高校与公立医院不再纳入编制,解放专业技术人员剩余劳动力。
第五类变化:教师工资收入改革,将向公务员看齐
其实这一点国家早就有规定,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平均水平,但是一直没有真正落实,尤其是乡村教师的待遇问题。这一次明确提出要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薪资体系将会逐步完善,也会逐步完善津贴补贴标准,教育工作者的收入标准,让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第六类变化:医疗卫生人员工资上涨
公立医院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已经启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
法律分析: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1、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2、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3、对离岗创业期间的有工资、医疗等待遇。4、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与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5、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业政策
201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细则
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
1、考察考核
原单位每年或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2、严禁借机“吃空饷”
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借机“吃空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返回原单位工作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
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前或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2、办理返岗手续
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其工作和工资待遇。对于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辞职继续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原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离岗创业备案表》,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终止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
申办离岗创业,有四个程序:
1、个人申请
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2、单位审核
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3、签订协议
经单位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应载明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离岗创业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按时报告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原单位要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
4、备案
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附个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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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关于期限也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就是经事业单位批准,离岗创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如果还没有实现盈利,还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这是对全职离岗的相关要求。对于兼职创业,科研人员可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保护的,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而且基本工资,社会保险等不受影响,且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还可实行相对灵活的工作时间。
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如果想要创业,或者去到企业挂职或者参加项目合作的话,在此期间,和原单位的在岗人员是享受同样的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以及项目申报的权利的。并且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或者在创业期间取得的成绩是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以及考核等的依据的。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专技人员自己愿意流动到兼职单位或者在创业期间解除了聘用合同的话,事业单位也需要及时的和员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办理相关的手续。

离岗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有什么?一是在离岗创业期,是可以依然继续在原来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二是可以照常的参加评审和培训等活动;三是离岗期的工资和医疗待遇也是有的,不过具体由当地政策决定;四是可以和离岗创业人订立离岗协议;五是在3年内可以保留人事关系。
综上所述,为了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精神,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激情活力创造力,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国家放开了政策,现在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和企业进行合作,也可进行自主创业办企业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