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你想在青岛创业怎样才可享受补贴

核心提示毕业五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业,可享受以下创业扶持政策。在看来:一是一次性创业补贴。2015年6月23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就业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续正常经营

毕业五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业,可享受以下创业扶持政策。在看来:

一是一次性创业补贴。2015年6月23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就业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可到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1万元创业补贴。

二是小微企业创业补贴。2014年10月1日起,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企业,并在创办企业办理就业手续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小型、微型企业,可申领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三是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符合申领创业补贴条件的创业者,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4个月以上,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按照每创造一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到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四是创业担保贷款。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条件可申领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符合条件可申领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贷款全额贴息。

对于求职补贴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青岛生源2017年全日制统招国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包括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可申请领取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2017年符合申领条件的青岛生源毕业生可于2017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申领,逾期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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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22创业补贴最新政策

注意:根据青岛市人社局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创业补贴政策(统筹实施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最新政策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

一、补贴条件

      1、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申领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补贴。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者本人属于休学创业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可不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属于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者本人可不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申领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及其招用人员均应处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在缴状态。

      4、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二、人员范围

      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首次创办,指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

      1、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且在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毕业5年内且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评价等级、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毕业年度在校生。

      4、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在本市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以及东西部协作地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5、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创办创业实体时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或在职创业的本市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三、补贴标准

      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

      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

      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

      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入口及流程

      1、进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选择“就业创业”板块的“查看更多”。

      2、在“单位办事”模块找到“就业创业”一栏下的“创业扶持”。

      3、找到“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登录申请。

      4、登录后,由创业实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按照自身条件进行选择。

      5、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现场办理

      持所需材料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区(市)及其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办理。

五、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招用人员名单

      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等

      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019年青岛就业、创业新政解读

政策如下:

一、申领范围

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首次创办,指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

1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且在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毕业5年内且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评价等级、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毕业年度在校生。

4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在本市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以及东西部协作地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5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创办创业实体时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或在职创业的本市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二、申领条件

1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申领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补贴。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者本人属于休学创业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可不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属于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者本人可不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申领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及其招用人员均应处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在缴状态。

4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

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四、资金来源

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五、申领程序

1申请。创业实体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持申领补贴人员身份证件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其中,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还应提供休学相关材料;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离岗协议相关材料。

2审核。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各区(市)每月按2个批次进行审核。

3拨付。补贴资金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至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银行账户或单位其他银行账户。其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补贴资金应先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确无法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可由单位出具单位负责人“个人账户使用授权书”后,拨付至其授权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4信息公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等渠道,按月向社会公开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包括享受政策的单位名称、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昨日(25日),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以市政府1号文件名义下发的《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就业优先意见”)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关于实施返乡创业工程促进农村增收致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返乡创业意见”),推进城乡劳动者进一步充分就业。

 “就业优先意见”提出,到2018年年底,全市累计城镇新增就业100万人,扶持创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该意见从就业与经济互动融合、推进大众创业工程、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就业助推行动5个方面出台了25条政策措施。其中,首次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同时,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市统一执行1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就业优先意见”提出,在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我市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计划,对“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到街道、镇等事业单位服务满1年后,如有岗位空缺,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实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计划,加大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其中特别提出,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一定期限内的劳动所得也不计入家庭收入。

 “返乡创业意见”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扶持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以及农村青年等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到2018年年底,全市将扶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1万人,组织农民工等人员技能培训1万人、创业培训1万人,培育100名左右到农村创业的领军型创业者。

 “返乡创业意见”进一步降低了返乡创业门槛,放宽了创业实体住所登记条件,全面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集群注册,对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一址多照”。鼓励各区市依托现有各类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和闲置土地、厂房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返乡创业园并给予资金扶持。

 根据“返乡创业意见”,返乡创业可享税费减免优惠。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条件的,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此外,“返乡创业意见”将返乡创业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最高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7号),现就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就业优先战略与经济发展战略互动融合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公共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优先安排。深化重点建设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开展人力资源配置、技能培训等服务,促进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加强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的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到2018年年底,全市累计城镇新就业100万人,扶持创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加快开发科技含量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中高端岗位,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就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参加)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完善公共产品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发挥小微企业发展集聚优势,争创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参加)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市统一执行1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上述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避免发生规模性、区域性、行业性集中失业风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参加)

 二、大力推进大众创业

 (五)搭建“互联网+就业创业”平台。实施“互联网+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工商局参加)

 (六)搭建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加快创新创业高端要素聚集,鼓励各区(市)、功能区、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创建高层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认定为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和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给予奖补。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加)

 (七)搭建创业投融资平台。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反担保方式,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给予一定的创业贷款反担保信用额度,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为其所辖企业、商铺提供反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青岛市大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条件的区(市)、功能区要建立大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创投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参股创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鼓励支持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参股创业企业或创业企业之间相互参股。依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等融资新模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牵头,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参加)

 (八)搭建专业人员创业平台。支持驻青高校、科研院所等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经与单位协商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驻青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企业的学生,所创办的企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可视为其参加 实习 、实训或 实践 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在青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参加)

 (九)搭建返乡创业平台。整合创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返乡创业园。市及区(市)高科园区、科技园区可拿出部分空闲土地、楼宇、设施专门为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创业创新提供平台,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范围。加强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村网上创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参加)

 (十)搭建新型创业教育培训平台。加强青岛创业大学建设,建成集创业培训、远程教育、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创业教育培训平台。针对各类创业群体,构建“普惠制+创业精英”相结合的创业培养模式,开展大学生创业能力培训及“项目遴选+精英培训+资金帮扶+导师推动”4大创业精英活动,建立“选—育—助—推”一条龙创业培养帮扶体系。调整创业培训补贴模式,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差的原则,对青岛创业大学及其分校(教学点)开展创业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培训体系建设等给予一定补助。自起,我市创业培训任务全部由创业大学承担,培训后创业活动参与率不低于90%,创业成功率不低于2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参加)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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