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扩大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摘要:就业状是民生之本,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创业带就业成为各国的共识。我国在劳动就业促进法(草案)明确规定了以创业带就业的法律规定。我市开展创业带动就业,为下岗职工进行小额贷款担保,规避贷款风险,延伸创业领域。

关键词:和谐 分配 失业 就业 创业 劳动力 政府 宏观调控
为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一方面,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强就业观念教育。劳动者要主动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通过自主创业、劳务派遣、家政服务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或创业。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有相当多的劳动力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况,其绝对量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人力资源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不仅影响到个人及家庭,同时也影响到整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是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但是人从事劳动的时间却是有限的,人在最佳的年龄段不能有效发挥自己的作用,那么随着年龄的增长和人体器官的老化,人力资源本身会衰竭,人的劳动能力会丧失,并且基本上不会再恢复。目前我国已面临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众多的人口却未富先老,这十分令人担忧。所以,如果我们对现有的最为宝贵的人力资源再不加以重视,不能够很好地进行教育培养和充分利用,那无疑是一种极大的浪费。而人活着,就要持续消耗各种能源和财富,这样一来,对社会来讲,人力资源丰富反而会变成一种负担。
一、以创业带动就业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扩大就业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实施积极的创业政策,完善市场创业机制,不断扩大创业规模和就业渠道,改善创业结构,并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使更多的城市失业者(包括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等有创业的机会,有合法的创业渠道,并通过艰苦勤奋的努力,不仅使自己成为能够自食其力之人,还在创业的过程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解决更多人的就业问题。
实施扩大创业战略,大力推进各项相关工作的开展。就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因此,要大力支持人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不断发展新的职业,拓宽各种就业渠道,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政府都要努力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服务。在扩大就业的同时,还要加强就业宏观管理,有效调控失业。要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快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要规范企业减员行为,合理调控企业分流减员的规模,防止失业的进一步扩大。
加强创业教育,提高人们的创业能力。要继续发展全民教育和终身教育,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创业教育培训制度,使每一个人都拥有受教育受培训的权力和机会,不断提高人们的教育素质和从业技能。要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市失业者的就业培训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来抓,并建立各类就业、创业培训基地,使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带着新知识、新技能转入新的、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对高校毕业生,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脚踏实地深入进行社会实践,不断磨炼自己,并用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来迎接新挑战。
二、以人为本,就业优先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解决就业问题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新一届政府在其施政纲要中首次将“扩大就业”列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与本质。因为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居乐业是普通老百姓的心愿,更是党的心愿。因此,面对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如此严峻的就业压力,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地解决就业问题呢?
从历史上看,各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不同的解决就业问题的方式:一是在移民可以前往国外的条件下,用劳动力外流的办法来缓解本国的就业压力:二是用限制劳动力流动,把劳动力就地安置在农村与工厂中,以隐蔽性失业代替公开失业的办法来解决就业问题;三是用加快本国经济发展的办法,增加就业岗位,以缓解就业问题。
应该说,在上述的诸多办法中,只有第三种才是可行的、长期有效的和我们所追求的解决就业问题的思路,“发展才是硬道理”。
必须坚持正确的就业方针。要正确贯彻执行“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我国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就业与再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坚持主要通过市场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引导劳动者自主就业;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政府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中的主要作用,主要措施有:科学制定就业规划,引导和调节劳动力供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对特殊困难对象给予就业援助;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就业服务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总之,坚持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措施,是解决我国就业与再就业问题的正确选择。
选准再就业的重点方向。我国经济正处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时期,经济结构性调整所带来的制造行业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成为了失业的主要来源,因此,增加劳动就业的重点方向主要选择非国有经济领域,大力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新的天地。今后创造就业的主要方向是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需要重新界定就业的定义。第一、将其世界上广为通行的灵活性就业引入中国,如过去一周曾从事过1个小时以上合法劳动获取合法报酬者可视为就业;第二、实行在市场经济国家更为通行的非正规就业制度;第三、实行更为灵活就业方式;第四、鼓励正规部门创造非正规就业,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竞争力,又可以创造较为灵活多样的就业;第五、鼓励自谋就业、家庭就业、组织就业、临时就业、社区就业、小时就业、阶段性就业,采取更为灵活的优惠政策。
在中国城镇非正规就业占总就业人数比重可能达到45.5%。从统计口径看,非正规就业包括3部分:一是城镇私营企业,由1996年620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1668万人,增长了1.3倍;二是个体经济由1996年的1709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3410万人。第三项其他人员是指城镇总就业人数减去国有、城镇、集体和其他单位以及私营和个体人员,是由进城农民工、下岗职工、再就业职工、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组成。据罗斯基(2007)估计,1996年约3,733万人,2007年为7286万人。那么1996年全国城镇职工、再就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6062万人,占总就业人数比重约28.5%,到2007年非正规就业人员达9690万人,比1996年增加了3.628万人,占总就业人数比重45.5%比1996年提高了17个百分点。这表明,中国城镇新增加就业主要岗位是非正规或灵活就业,极少量正规部门的正规就业,主要是大量进城农民工、正规部门下岗分流人员,还有相当部分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具有专业技能的专业人才。
必须全面贯彻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再就业服务。
(1)完善和落实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小额贴息贷款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等,要使国家针对解决失业问题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在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环节中。(2)强化再就业的转岗培训。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主要特征是劳动力过剩,但是许多行业尤其是技术水平较高的新兴行业,却人才短缺,呈现出劳动力数量型过剩与质量型短缺的并存的现象,因此,政府要搭建多层次的、网络化的转岗培训平台,通过免费培训,提高动者的素质与技术来适应新工作岗位的要求,从而实现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总之,一个国家政府,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宏观调控的侧重点是有所区别的。当前,我国新一届政府在正确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的发展观的大背景下,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就业问题”理所当然地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之一

1、注册立户
2、身份核实
第二步: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1.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步有那些?
等待相关部门初核与复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后,进行初核与复核。
第四步:
等待补贴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总结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向本人档案托管机构直接申请。各区县档案托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汇总后,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档案托管机构发放至本人;各开发区档案托管机构及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汇总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经该市人社局复核后报市级财政申请资金,由档案托管机构发放至本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