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附近有肉兔养殖基地么

核心提示我不是给他们做广告,我是网上搜索的,投资需谨慎,祝你成功!安吉新生代良种獭兔养殖场位于浙江省安吉高禹镇境内,是中国最大规模的专业养殖獭兔基地之一。安吉新生代良种獭兔养殖场始建于2002年4月,占地80亩,拥有草地200亩,笼位35000个,

我不是给他们做广告,我是网上搜索的,投资需谨慎,祝你成功!

安吉新生代良种獭兔养殖场位于浙江省安吉高禹镇境内,是中国最大规模的专业养殖獭兔基地之一。安吉新生代良种獭兔养殖场始建于2002年4月,占地80亩,拥有草地200亩,笼位35000个,总投资2600万元。现有员工47人,教授2人,其中大学本科生5名,大专学历3名,实验室70平方米,各种大中型设备多台。本公司具有种兔经营许可证,年出栏商品兔28万多只,年可供种兔4万只。年出产新鲜、冷藏“黄浦江源” 獭兔肉300吨,产品通过浙江省绿色农产品认证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

本公司以杭州吉纳服饰有限公司为依托实行“公司+合作兔场+农户”的经营模式,带动周边及湖州地区200多家农民致富,使不少农户受益非浅。为了确保农户的利益,公司实行保护价回收(行情低谷时)特聘浙江大学陶岳荣教授、河北农业大学谷子林教授为本公司顾问,免费指导,在全国尚属首列,使养殖户无后顾之忧。06-07年,本场实行免费技术培训,使全国各地的养殖户纷纷涌向安吉,为全国培养了上千名技术人员。大力发展獭兔养殖联营户,做到统一供种、统一饲料配方、统一饲养技术、统一防疫和统一回收。确保国外订单顺利完成,确保联营户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实现共同致富奔小康。安吉优美的环境,也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本公司与浙江大学、南京农科院合作,共同研制兔类的相关产品,以解决困扰兔业界的难题。

04年,本公司参加由中国兔业协会举办的交流会,被大会组委会评为“浙江省龙头企业”;07年被科技部授予“国家级星火计划”;公司总经理黄景选在07年被评为安吉县“十佳”创新创业带头人。本场多次参加由兔业协会举办的种兔比赛,并多次获奖。

07年,本场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产品位居全国同行业之首,主要销往俄罗斯、欧美及东南亚等国,深受大家的一致好评。

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养殖档案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一)种畜禽场。凡拥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禽养殖场,应全部纳入备案管理范畴。

(二)其他商品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

1养殖场。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肉牛存栏3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

2养殖小区。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1万只以上;鹅存栏2000只以上;鹌鹑存栏5万只以上;蜂存栏100箱以上。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备案程序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方法与停药期等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动物防疫合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乳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还应当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养蜂场应当建立养蜂档案,蜂产品出售时应加贴蜂产品标识。养蜂档案格式和蜂产品标识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饲养种畜及乳畜的养殖场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来源、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种禽调运时应当分别在个体养殖档案和群体系谱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并随同携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政府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推进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建设。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养殖代码时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兔、蜂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申请人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获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按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告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四)上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并将汇总情况书面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变更备案。备案情况、信息应随时更新,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