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政府针对杭州大学生创业出台了很大的优惠补贴政策!想要创业?此时不冲更待何时?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 号),要求支持在校大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杭州市自实施第一轮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以来,市人力社保局逐步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培育全链条,梯度描绘“出校-成长-成才”的大创生长曲线,截至目前已累计培训各类创业大学生3000 余人次。 杭州大学生创业学院被年轻的创业者喻为“大学生创业者的黄埔军校”。成立至今,已累计培育创业者1800 余人次。 截至2021 年9 月,杭州市共成立大学生创业企业 万家,创业大学生 万人,带动就业 万人。 2020 年百万效益大创企业1257家销售额逾139 亿元,纳税3 亿余元,未来是掌握在年轻人的手里,所以政府推出了六个杭州大学生创业的相关补贴,极力帮助这些有梦想的年轻人。以下六项补贴要求,你符合了吗,符合条件就赶快申请。

国家颁布相关政策
补贴分为六个部分:
一、 无偿资助。根据评定资质分档补贴,补贴额度为5、8、10、15、20万。
(一)申请对象
_ 1. 毕业5年内或者在杭在校生
_ 2. 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占股30%以上
_ 3. 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保
(二)申报单位
_ 1. 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保
_ 2. 依法纳税
二、 经营场所房租补贴第一年最高补贴4万,第二、三年每年最高补贴3万。
(一)企业申报条件
_ 1. 企业注册满1年以上(其中萧山区满3个月以上)
_ 2. 企业属于正常经营状态,具有纳税记录
_ 3. 工商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符合对象注册三年内提出申请
_ 4. 滨江区企业需提前完成备案
_ 5. 第一年最高补贴4万元,第二、第三年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
三、 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人5千。
(一)申报对象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市区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2016年2月1日后在市区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企业等经营实体
(二)申报要求
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或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 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四、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前3人每人2000元,每新增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最高2万元。
(一)申报单位

2016年2月1日后,市区由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创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对象
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不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已享受其他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人员,下同)
五、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第一年:二选一(单位补贴方式: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个人补贴方式:20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个人补贴2000元
(一)申请人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补贴对象
小微企业
(三)申请条件
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六、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第1年补贴1元/平方米_天第2年、第3年补贴元/平方米_天补贴面积最高为100平方米实际租房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16年2月1日后,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在市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在创业陪跑空间外市区范围内租赁创业用房的,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后,可申请创业园外房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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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标准
对来杭工作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含毕业5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毕业时间在2021年10月14日(含)之前的博士,补贴标准仍为5万元。
自2021年10月15日(含)起(以申请时间为准),生活补贴分两次发放,每次按50%额度发放。
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西部区、县(市)工作满3年后,再给予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按原标准(5万)申领补贴的博士,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资格条件
申请条件
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学习形式应为全日制,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
毕业时间在2019年6月3日(含)之后。
在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应在杭州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第一笔生活补贴应在杭州用人单位社保连续参保(不含补缴)6个月后方可申领;

: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且依法在杭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
②行政事业单位:市本级所属或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包含体制上实行双重管理,在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单位)。
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市级或区、县(市)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