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对众创空间等的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对小微企业、孵化机构和投向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支持。将科技企业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推至全国。取消妨碍人才自由流动的户籍、学历等限制,营造创业创新便利条件。
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成长留出空间,不得随意设卡。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双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打造信息、技术等共享平台和政府采容购等方式,为创业创新加油添力。

创新投贷联动、股权众筹等融资方式,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鼓励发展相互保险。发挥国家创投引导资金的种子基金作用,支持国有资本、外资等开展创投业务。对创业毕业生普遍提供创办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设信息技术、现代农业等领域课程。推荐适合发挥毕业生专长的创业项目,提供咨询辅导、跟踪扶持、成果转化等“一条龙”服务。优先安排经营场所,政府投资开发的各类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毕业生提供,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加强创业资金保障,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政策。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到当地政府申请。残疾人创业贷款是,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在法定年龄之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持有残疾证;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的残疾人,在贷款机构担保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进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有一定的国家政策支持。 创业政策扶持是,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经营享受扶持标准是什么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可以获得资金和场地租赁方面的政策扶持;
2、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享受创业扶持,租赁场地的,再享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3、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享受扶持,租赁场地的,再享受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4、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享受扶持。
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