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罚款

核心提示致广大水产养殖场(户)的告知书 各水产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持续发展,加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对环境影响的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致广大水产养殖场(户)的告知书

      各水产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持续发展,加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对环境影响的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文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2020年修编)《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20年修编),现有在禁养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产养殖项目,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搬迁或关停。

      二、严格落实《文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限养区内严格限制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限养区内现有养殖项目应逐步调整为循环水养殖等与生态文明建设不相抵触的养殖模式,并严格限制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鼓励养殖业逐步退出。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水产养殖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严禁水产养殖场(户)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尾水直排入养殖周边环境,禁止将处理不达标的养殖尾水向外环境排放。各养殖户须在2个月内自行选择技术模式完成尾水达标排放的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否则就自行清退。

      四、现有水产养殖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需满足海南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要求。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所辖区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建设尾水处理设施,若未建设尾水处理设施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水域滩涂养殖证,并组织限期搬迁或关停。

      五、规范水产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评类别第三项渔业规定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1海水养殖涉及用海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不含底播、藻类养殖);围海养殖的养殖企业(户),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2海水养殖涉及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300亩及以上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不含海洋人工鱼礁)、苔茂养殖等;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100亩及以上的水产养殖基地、工厂化养殖、高位池(提水)养殖;用海面积、1500亩及以上的底播养殖、藻类养殖;内陆养殖涉及网箱、围网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企业(户)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3除1、2类别以外的水产养殖场(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网址:六、法律责任(一)水产养殖项目不办理环评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水产养殖项目如不按规定办理环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其中,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报依法报批的,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应办理登记表备案未依法备案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产养殖项目超标排放尾水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产养殖项目超标排放尾水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如拒不改正,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水产养殖项目不办理养殖证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产养殖项目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五)关于河道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

      1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时,应当报经市水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砂、挖筑鱼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3)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等;(4)在河道滩地进行考古发掘;(5)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埋设管道、缆线,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堤防上开缺、凿洞、打桩以及其他施工作业;(6)其他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砂、挖筑鱼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文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7日

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水产养殖业迅猛发展,高密度的养殖带来的不仅是品种的多样化,产量的剧增,同时在养殖过程中,饵料的排放、残饵的分解、排泄物的产生以及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等使水体中营养物质、有机碎屑等严重超标,导致养殖水域环境恶化、生态系统失衡、病害滋生。水体污染不仅影响生态环境质量,而且危害养殖业本身。为了缓解这些问题,以芽孢杆菌、EM 菌、光合细菌等为代表的益生菌类制剂得以较好地推广应用,有益微藻类制剂也渐渐的进入了养殖户的视野。

微藻是一类微型单细胞植物,通常具有太阳能利用率高,资源丰富,个体小,营养丰富,生长繁殖迅速,适应能力强的优点。

1、改善水质

微藻进行光合作用,能够将光能、水和二氧化碳、无机盐等转化为体内的有机化合物,同时产生大量氧气,提高水体溶氧水平,并使水体PH升高,促进细菌的矿化,在细菌的作用下使硫化氢变为无毒的硫酸盐,因此微藻对改善水质和稳定水体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发现,硅藻具有高效率的净化废水的作用,螺旋藻能够除去水体中氨氮,颤藻有较强的吸收磷的作用,硅藻和鞭毛藻不但可以除去氨氮,还能促进虾体生长。

2、作为饵料生物

微藻中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大量的矿物质、维生素、氨基酸、核苷酸和生物活性物质等,是维持和促进鱼类健康所不可缺少的营养物质,因此被广泛用于水产动物的饵料,是贝类、花白鲢、虾苗、蟹苗、鱼苗等最好的天然饵料,而且微藻蛋白质中的天然免疫物质和促长物质,是配合饲料无法达到和生产的。微藻做为饵料也可有效控制弧菌的生成,将小球藻添加到鱼饵料中,可提高预提抵抗力,改善肉质。养殖早期的河蟹塘施用有益微藻,可使池水嫩爽,河蟹由于容易采食,脱壳成功率大大提高。沿海贝类塘施用有益微藻,可提高虾蟹贝的产量。

3、增强养殖动物抗病能力

通过微藻进行水体的调控、改善养殖环境,可有效提高养殖对象的抗病力,因此微藻调控是水产生态调控防病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藻类在进行光合作用的同时不仅传递氧也传递了热能,在较高的温度下,病原体的寿命极大缩短;另一方面由于藻类在光合作用的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二氧化碳而导致水中pH 值升高,也缩短了病原菌的寿命。使用微藻进行调控应该有一定的连续性,始终使水体中保持一定微藻种类密度,这样才能使微藻发挥其作用,达到防病促长的作用。

4、微藻产品的施用技巧   

一般微藻产品建议在晴天上午使用,这样有助于微藻在水体中尽快繁殖为优势种群,对于偏瘦水体,可同时配合使用肥水肥料,这样也有助于微藻的繁殖;对于原生动物较多的水体,应先对水体进行杀虫,杀虫后三到五天再使用,这样避免原生动物对微藻的危害;使用了微藻制剂的水体在三到五天内不得使用杀虫剂消毒剂等,以免影响藻种的繁殖;菌藻联合使用,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即与微生态制剂联合使用;最重要一点是微藻的使用要有连续性,要始终保持一定的密度,才能起到稳定水质、防病促长的目的。

你知道池塘水产养殖常见水质问题的解决方法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推进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小型畜禽养殖户、水产养殖者的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五百头以上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集中饲养场所。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五十头以上不足五百头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小型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十头以上不足五十头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水产养殖者,是指水产养殖面积十亩以上、综合种养面积五十亩以上、设施渔业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 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发展绿色健康养殖,促进养殖业发展和养殖污染防治协同推进。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扶持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以及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湖南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益阳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依照职责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七条 畜禽、水产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畜禽、水产养殖污染行为。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小型畜禽养殖户、水产养殖者应当遵守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履行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水产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科学合理划定畜禽、水产养殖限养区和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者从事畜禽、水产养殖活动。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限养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养殖总量。水产养殖限养区内严禁投肥投饵养殖。

畜禽养殖适养区,应当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水产养殖适养区,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品种、规模,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减少养殖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发展水产养殖业是我国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水产供给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由于在池塘进行水产养殖时,池塘本身的封闭性很容易引起水体流动不畅通而出现水质问题,另外,工业化程度在不断加深,城镇化速度在加快,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环境污染,引发更多水质问题,相关人员必须引起重视。本文主要分析池塘水产养殖常见水质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一、池塘水产养殖控制污染的重要性

1 水质污染会影响水产养殖本身

在养殖水产品的过程中对水质的要求标准很高。如果水质良好,那么生产出的水产品的质量也会很高。如果水质较差,或者某些指标超过了水产品自身能够承受的范围,那么极有可能会影响到水产品的正常生长,甚至会导致水产品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

2 水质污染会降低水产品质,危害人类健康

水质不好的池塘养出来的水产品也是低品质的,不仅味道难吃,更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危害,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在不断上升,但是自然环境的质量却在逐渐的降低,水质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水产品的正常生长,同时也会对人体造成间接性的伤害。因此,人们越来越关注水产品的健康养殖问题。另外,解决水质问题是养殖业实现高质量生产的重要基础,可以为水产养殖业提供一个健康、生态的发展环境,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促进池塘水产养殖业的不断进步。

二、常见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1 pH值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众所周知,水产养殖必须要控制好水的pH值,只有pH值在65-85之间才适合进行水产养殖,但是因为地区之间的差别,加之在水体中化学物质发生相应的氧化分解反应,会导致水体的pH值发生变化。如果pH值偏低,水体是酸性,会直接降低鱼类自身的载氧能力,导致缺氧症,这会引发养殖中的“浮头”现象。耗氧量的减少,使鱼类的新陈代谢速度变慢,鱼类自身会出现饥饿但又吃不下东西的情况。如果pH值偏高,水体呈强碱性,这样的水体会更可怕,会腐蚀鱼类的鳃部,而且程度会很大,也会导致大量鱼类死亡。另外,pH值的变化也会使水中氨类与硫化氢的成分发生变化,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到鱼类的正常生长,会造成经济效益的下降。

有效的调节pH值的方法如下。如果水体中的pH值偏低,人们可以在水中泼洒适量的生石灰。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把握好生石灰的量,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同时,也需要定期检测水质,并且按照检测结果来决定添加生石灰的量。当pH值适中的时候,也可以适量泼洒一些生石灰,既起到消毒的作用,同时也可以维持pH值稳定。如果水体中的pH值偏高,可以泼洒适量的漂白粉。泼洒方式与生石灰相同。另外,还需要定期加注新水,也可以起到调节pH值的作用。

2 溶解氧变化与解决措施

水中的溶解氧(DO)含量也会直接影响到鱼类的正常生长。在夏季供氧问题十分关键。因为夏季的温度都比较高,会导池塘水产养殖常见水质问题的解决方法致水体中的溶解氧降低,同时高的气温会促进水体中藻类与好氧细菌的生长,它们的过快生长会造成水体中的溶解氧过度下降,结果会使鱼类不爱进食,严重时会出现大面积死亡。在冬季,虽然温度低,但越冬密度大,同样要关注池塘水体的供氧。

对于DO引起的问题较易解决。定期对池底进行清淤很重要,淤泥中含有大量的好氧细菌,它们的生长会降低水中的DO;其次还应注意放养密度,科学合理的放养密度才能收获较好的收益;科学投饵,既可以减少饵料的浪费,也可以防止饵料的沉积,产生有机物促进微生物生长消耗氧气;注意培养水体中的绿色植物,以提高水体中的DO;要定期对水体进行检测,投加水体改良剂,使水体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我调控。

3 亚硝酸盐的影响与解决办法

亚硝酸盐是氨转化为硝酸盐的中间产物。正常情况下,硝化细菌等其他微生物会将其转化成硝酸盐,并不影响鱼类的生长。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比如错误的时间使用了消毒剂,将负责硝化的硝化细菌等杀死,亚硝酸盐便会富集。亚硝酸盐的富集还与其他有关,例如池底淤泥、过剩的饵料、鱼类排泄物等的分解均会产生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含量的增加,会导致鱼类血液中的正常血红蛋白减少,从而降低了血液的载氧能力,造成自身的新陈代谢缓慢,从而影响生长。

常见的解决措施有:适时清淤,可有效防止池底的淤泥过厚,过多微生物参与耗氧活动;科学合理地投饵,可减少饵料浪费以及过多的饵料促进微生物的生长;适时的引入新水;培养硝化细菌,促进其生长以防止亚硝酸盐的累积;增加曝气设备,增加水体中的DO,也是防止亚硝酸盐过多的有效措施。

4 蓝藻的影响与解决措施

蓝藻是水产养殖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蓝藻的泛滥对水产养殖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例屡见不鲜。其过度的繁殖会造成水中溶解氧的降低,引发的一系列并发症都不利于鱼类的健康生长。

解决蓝藻问题之前,应对蓝藻的生长繁殖特点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与了解。蓝藻的生长周期大概为一个月,前十天即为蓝藻的生长期,这时蓝藻不易察觉,在阳光下水体的透明度略有降低。这时需控制饵料的投加量,并投加生物药剂,对水体进行改善。在其后的十天里,蓝藻生长进入高峰期,水体表面很快被覆盖,空气中的氧气很难进入水体。这时需对蓝藻进行打捞,并增开曝气设备对水体进行曝气;最后的十天蓝藻生长进入衰亡期,但此时不可不重视,与其说是衰亡期,更不如说是新老交替期,处理不当会造成蓝藻的二次生长。这时需继续增加曝气设备进行曝气,另外引入新水,并投加生物药剂对水体进行及时改善。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如果对水质控制不当就会出现问题,水质问题直接影响水产养殖的经济效益和周边环境,所以,在养殖过程中我们要正确对待水质的防控,一旦出现问题需要仔细研究形成的原因,通过科学手段与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治理水质污染,这样可以保持水体的健康状态,从而为养殖动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实现绿色养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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