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核心提示一、我国养殖业褰污污染概况1畜禽养殖场粪污特点。数量大,臭味重,全国畜禽粪便年排放量已超过40亿吨。含氮量髙,水分适中,含有较多的腐殖质。水分含量和C/N取决于是否使用垫料,垫料的类型和数量、管理方式以及气候等。2养殖场粪污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一、我国养殖业褰污污染概况

1畜禽养殖场粪污特点。数量大,臭味重,

全国畜禽粪便年排放量已超过40亿吨。含氮量髙,水分适中,含有较多的腐殖质。水分含量和C/N取决于是否使用垫料,垫料的类型和数量、管理方式以及气候等。

2养殖场粪污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污水随意排放到河流,病死动物尸体随意丢弃。

3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总体布局方面。受制于地形、地势、交通以及习惯、经验甚至形象等,场区布局不尽合理,各功能分区不能按照风向和地形布置。场区内设施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考虑不周,净污分区不明确。一些重点部位,或因操作或管理不便,设计时往往会降低防疫要求,比如:隔离舍、出入口消毒通道及设施、病死畜禽处理设施等配置不完善或形同虚设。

4环保方面的突出问题。运动场粪污收集与渗漏;清粪工艺与后续粪污处理工艺不匹配;粪污处理工艺选择不合理;作业环境差,设备故障率髙;缺乏科学的规划,不同地区畜禽养殖总量控制没有要求;养种结合不够,缺少粪污髙效利用的途径。

二、国外畜禽场褰污处理方式解析

1丹麦。全国设有22个集中沼气发酵站,每个发酵站负责5km以内的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农户免费向沼气站内提供畜禽粪污,免费获得相当量的有机肥料。沼气站由公司经营,通过沼气发电、供热来获取利润。

2美国。(1)浅集粪池系统。在美国东南部使用最广泛,各个生产阶段均可使用,每隔5〜7天清粪1次。集粪池深06m。分娩舍内在粪池端头一侧设有排粪口。集粪池底部设一定坡度以便排粪。每次清粪完成后需向粪池中添加几公分深的水。(2)深粪坑系统。美国中西部使用广泛, 各个生产阶段都可使用,集粪坑深一般为25m,抽粪时,通过风机洞口将粪污吸走。集粪池的大小一般以贮存一年的粪污为准。

3荷兰。传送带干清粪工艺:舍内实现粪尿彻底分离,粪便:富含P元素和有机物一堆肥;尿液:富含N元素一沼气或反渗透处理。

三、畜禽场褰污处理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粪污处理应包含的环节:粪污收集、粪污输送、粪污堆放与贮存、粪污处理与利用。

1粪污的收集问题一减量化措施。清粪方式的影响:舍内粪污的区域范围、冲粪用水量、舍内粪污是否能及时清出、清粪用工和劳动强度、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结合。

2场区粪污输送一暗管/沟。场区粪污输送渠道应位于挤奶/转群/污道通道下方,宽度依据流量而定,深度冻层以下。

3场区的粪污贮存。要用集粪池+搅拌汞,更有利于粪污的发酵。

4粪污处理与利用方式。物理、化学处理方法有:固液分离、絮凝、过滤;好氧、厌氧处理及生物处理:堆肥、沼气、氧化塘、人工湿地、 膜处理。

固体粪污抛洒到田间作为肥料,处理后的污水和沼水也可以喷灌农田,还可以作为无土栽培的营养液。

四、畜禽场褰污治理技术模式

1种养结合模式。采用干清粪或水泡粪方式收集粪污。干清粪时,固体粪便经堆肥或其它无害化方式处理,污水与部分固体粪便进行厌氧发酵、氧化塘等处理,在养分管理的基础上,将有机肥、沼渣沼液或肥水应用与大田作物、蔬菜、果树、茶园、林木等;采用水泡粪方式,粪污进行厌氧发酵、氧化塘处理,还田应用于农业。

2循环利用模式。采用干清粪、控制生产用水、减少养殖过程用水量;场内实施污水暗道输送、雨污分流和固液分离,减少污水处理压力;处理后的污水主要用于场内冲洗粪沟或圈栏等,固体粪便通过堆肥、基质生产、牛床垫料、燃料等方式处理利用。关键要素:工艺设计和工程技术的配套。

3达标排放模式。采用干清粪方式,养殖场污水通过厌氧、好氧等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固体粪便通过堆肥等处理利用。关键要素:成本问题。

4集中处理模式。在养殖密集区,依托一个规模养殖场或独立的粪污处理企业,对周边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粪便或污水进行收集,并集中处理。可以是固体粪便处理、养殖污水集中处理、或粪便和污水集中处理。

5多种模式并举(多元化)治理。多种模式相结合利用也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五、新形势下畜牧业面临的坏保挑战

近几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部专门针对养殖业的环保法律);2013年10月15日,农业部颁布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并开始实施;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修订之中,对养殖场的大气污染也要监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正式出台,2017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养殖场、户。

4月15日,张桃林副部长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态,农业已超过固液成为我国最大的面源污染产业。

1条例分析了养殖业污柒问题主要原因。中国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几个主要原因:产业增长迅速,粗放、管理水平低,规模化水平不够;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范;布局不合理,过度集中;与种植业脱节,化肥的优惠政策,农村劳动力的减少等等,致使大量畜禽粪便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和利用;没有建立完善的动物尸体收集处理体系。

2条例的基本特点。抓大放小;全过程管理;加强监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为根本途径,利用为主、治理为辅;扶持鼓励引导为主,奖惩并举。

3条例主要内容一综合利用和治理。支持综合利用;支持种养结合,推动就近地利用;还田利用,要考虑土地笑纳能力,消毒以防止疫病传播;养殖和废弃物处理活动,要采用措施防止污物外泄;排污要达标达总量,未经处理不得排放;产排污情况向环保部门报告;尸体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防止疫情传播,防止环境污染。尸体处理享受政府补贴;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应由县级政府组织治理措施,包括配套建设设施,布局调整和搬迁、转产等;养殖户因规划调整、禁养区划定等整治等,受到损失可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正度予以补偿。

4条例主要内容一激励措施。环保等资金支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利用畜禽粪便制造有机肥的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用电优惠、优先运力安排、购买和使用享受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发电上网和自用;自愿进一步减排的可按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申请奖励,优先获取相关政策支持。

5关于新环保法。将保护环境列为基本国策;集中解决环境法律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明确了政府的环境责任(环境质量、环境改善的财政投入、宣传与普及、突发事件处置、监管等);企业环境义务(清洁生产,按照要求排污一量、质,排污费,安装监测设备,制定突发预案,公开排污信息,建立环保责任制度);环保部门监管执法(停建罚款,查封扣押,停业关闭,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针对违法成本低,加大了处罚力度。

6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思考。(1)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收集环节工艺研究与设备研发:不同规模的粪污差异化处理模式与经济节能处理技术(能源环保型、环保型、经济型)。小型场采用分散收集、统一处理,大型厂采用机械清粪一管道输送一集中贮存一髙效处理与利用;轻筒型、智能化粪污收集、施用机械设备研发;粪污生物安全髙效循环利用技术包括污水回用、垫料、养藻;雨污分流;养殖工艺和生产方式转变。(2)政策层面:突出粪污处理的公益性性质;采用多元化政策扶持方式(农机购机补贴、处理运行费用补贴、以奖替补);建立粪污处理与施用规范;综合考虑养殖业布局、规模,研究制定我国不同地区畜禽养殖总量控制策略;加强监管。

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

  农村养殖对环境污染的情况比较严峻,已对农村人居环境与生态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更是对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人居环境的整治造成较大的阻碍,农村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气污染

  对于农村养殖的禽畜粪便长时间堆积发酵后,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味的气体,这些气体连同禽畜本身所散发出来的气体,会对人和动物本身都较为严重的影响。科学研究表明,在禽畜粪便和禽畜本身所释放出来的气体当中,恶臭物质高达 230 多种,其中,大多数物质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和刺激性,人体长期处在这样的环境中,会对自身的肝脏、肺以及肾脏等器官构成影响,甚至会导致其他疾病的发生。而对于禽畜来说,如果养殖环境内无法及时的排除这些气体,将会影响到禽畜的生产发育,降低禽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甚至会造成禽畜个体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产生。

  2水体污染

  目前,多数养殖场采用的是水冲式清理方法,每日一头种羊粪尿清理排放的污水则高达26kg 以上。对于中等规模的养殖场,一年所排放的粪尿量就达到了 1 万吨,年排放污水量则高达 7 万多吨。养殖场所排放的污水,固液混杂、处理难度较大,而且碳氮等物质含量非常高,有机物的浓度也严重超标。许多养殖场出于成本的考虑,往往没有配备全面的污染物质处理设备和系统。大量污水在未经过完全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周边的河流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中地下水也遭到了严重的污染。

  3其他污染

  除上述污染问题之外,农村养殖业还带来了疾病、微生物传播等问题,对农户的人身安全构成更为严重的危害。禽畜污染不仅仅限于对生态平衡造成了破坏,还会构成疾病、微生物传播的可怕隐患。禽畜所排放的粪便等污染物当中富含大量细菌、微生物,如果处理不当,一部分细菌和微生物会通过一些途径污染人的水源、食物等,进而导致疫病的发生。更有许多病菌可以直接通过空气传播,其所造成的健康危害无疑更为严重。与此同时,禽畜死亡后尸体的处理同样存在潜在危害。养殖场患病禽畜死亡后,部分养殖场会采用焚烧等处理方法。但也有部分养殖场直接丢弃,这不仅会对周边的环境构成严重危害,滋生大量蚊蝇和微生物,还伴有大量恶臭气味,带来严重的疫病威胁。

  总之,解决农村养殖对环境污染的问题已刻不容缓,目前大多数农村养殖还没有配备相关的处理设备,环境污染整治也不是养殖户个人的事,因此整治农村养殖环境污染问题需要部门、社会与养殖户共同协作。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近年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出现明显上涨,特别是粮食、猪肉等农产品价格上涨较快,成为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连续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要求稳定市场,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作出安排。

一、我国畜禽养殖用地的状况

我国畜禽养殖一直以农村家庭养殖和农村集体养殖为主,属于分散经营,在农村仅作为副业生产,用地矛盾并不突出。随着养殖业迅速发展,我国畜禽业规模由小变大,特别是以提高城乡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菜篮子工程”实施后,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种质资源的基础上,经过农业科技人员的精心培育和企业的科学管理,我国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由家庭副业发展为农村支柱产业。据统计,1999年我国共有大中型畜禽养殖场14755个,其中,1000~5000头的猪场7592个, 5000头以上的猪场1569个;100~400头的牛场2088个,400以上的牛场405个;10万~30万只鸡场2677个,30万以上的鸡场424个。养殖规模增大,附属设施增多,“用地难”成为制约养殖业发展的因素之一。

在规模化养殖发展的过程中,各地在用地上都给予了支持。1999年,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明确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包括养殖业用地等有关政策,明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建造临时性畜牧场,发展畜牧业,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在促进和发展养殖业用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8月10日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将养殖用地划归农用地。目前,各地规模化养殖取得土地的方式,除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构)筑物外,大都是将养殖业用地作为农业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手续,体现对养殖业的支持。

二、《通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支持政策

(一)规模化养殖业用地实行规划、计划管理

《通知》要求,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据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作为附属设施的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2007年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扶持政策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政府可以对补偿耕地进行扶持

规模化养殖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只需签订复耕协议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原则上谁占用谁补充,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增加的耕地来给予支持,进一步减少了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个人的负担。

三、促进规模化养殖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养殖业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基本农田保护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要求,明确规定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的通知》(国发[2004]28号)重申,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牧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不能改变养殖用地的用途,规模化养殖用地确定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将养殖用地改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规模化养殖业发展服务

规模化养殖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共同促进。不能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对现有规模化养殖业用地,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业用地,保障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养殖项目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要积极帮助选址,落实用地位置。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养殖用地和其他企业或个人兴办规模化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只需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一)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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