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补贴对象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三)登记失业人员;(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五)随军家属;(六)残疾人。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二、补贴项目及标准(一)创业场租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第一条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一、正面回答
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的范围包括两大部分群体。一是在深圳市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学生,二是具有深圳户籍,在国内其他院校毕业,或是留学归国人员、登记失业的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创业的类型包含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享受创业补贴的条件是工商登记在近三年之内,没有享受过创业补贴,目前正常经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二、分析详情
深圳创业补贴对象分为,深圳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有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 、残疾人。有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 、残疾人。
三、补贴的项目分类
补贴的项目分为场地租金的补贴、初创企业的补贴、社会保障补贴、带动就业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补贴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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