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连锁加盟合同纠纷处理,要么退出加盟合同,要么继续。无论退出还是继续,仍应按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加盟费一般是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由加盟商一次性支付。一般只在合同中约定一句“一次性支付加盟费xx元”,把加盟费看作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认为是合同保证金。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被解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加盟费的性质认定不同,对加盟费应否返还,就会产生争议。所以搞清楚加盟费到底是什么性质对解决双方争议很重要。

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以特许权的授予为基础的合同关系,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组合(包括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装潢式样等)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组合(如商品配送系统、财务系统及服务系统)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以实现优质资产资源共享。
对加盟者来说,交纳加盟费是为了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实现开业。也就是说这笔加盟费是为了取得一种经营资格。
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取得特许经营资格而能顺利开业,只是特许经营的第一步,加盟者还必须以自有资金对业务进行实质性投资,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才可能实现预期收益,达到加盟的目的。也就是说加盟者后续还必须用自己的钱开展实质性的业务。
加盟费支付的目的是为获得经营资格,因此,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中途解除时的处理原则,而特许方又切实履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特许权授予了加盟者。

如果被特许人尽管缴纳了加盟费,却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无法实现对特许人所许可的无形财产的使用,在提前解约的情事发生后,被特许人可因加盟费对价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还请求权。
如果被特许人缴纳了加盟费,并且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但在经营一定期限后,由于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赔偿。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订合同前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了虚假信息,即被特许人是受到特许人的欺诈后才签订合同并缴纳加盟费,被特许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签订合同之前,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了虚假信息,即被特许人因被欺诈而签订加盟合同,解除合同被特许人有返还请求权。
合同约定了“任何情况不退加盟费”,还要退加盟商钱吗?如果符合前述三种需要退还加盟费的情形,可以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对此约定会不予理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