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环境保护部的环函〔2011〕87号执法解释中,做出这样的函复: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041-49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也就是说不仅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而且废弃机油桶也被纳入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在对炼油设备进行填料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将不含有大量杂质的废机油进行再生产,切记请先将其含有的大型杂质进行过滤。
2、在进行添置的时候请注意安全,不要因为不适当地操作影响产品的质量。

3、再进行生产的时候请勿将其接触到空气以免出现氧化变黑的发生。
4、废机油再生不论是零件的更换还是清理用户都是要用视觉进行仔细的观察的,还有设备出现不同寻常的杂音时就要注意了。
-废机油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