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对环境污染的现状是怎样的?

核心提示农村养殖对环境污染的情况比较严峻,已对农村人居环境与生态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更是对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人居环境的整治造成较大的阻碍,农村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气污染 对于农村养殖的禽畜粪便长时间堆积发酵后,会

  农村养殖对环境污染的情况比较严峻,已对农村人居环境与生态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更是对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人居环境的整治造成较大的阻碍,农村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气污染

  对于农村养殖的禽畜粪便长时间堆积发酵后,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味的气体,这些气体连同禽畜本身所散发出来的气体,会对人和动物本身都较为严重的影响。科学研究表明,在禽畜粪便和禽畜本身所释放出来的气体当中,恶臭物质高达 230 多种,其中,大多数物质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和刺激性,人体长期处在这样的环境中,会对自身的肝脏、肺以及肾脏等器官构成影响,甚至会导致其他疾病的发生。而对于禽畜来说,如果养殖环境内无法及时的排除这些气体,将会影响到禽畜的生产发育,降低禽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甚至会造成禽畜个体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产生。

  2水体污染

  目前,多数养殖场采用的是水冲式清理方法,每日一头种羊粪尿清理排放的污水则高达26kg 以上。对于中等规模的养殖场,一年所排放的粪尿量就达到了 1 万吨,年排放污水量则高达 7 万多吨。养殖场所排放的污水,固液混杂、处理难度较大,而且碳氮等物质含量非常高,有机物的浓度也严重超标。许多养殖场出于成本的考虑,往往没有配备全面的污染物质处理设备和系统。大量污水在未经过完全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周边的河流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中地下水也遭到了严重的污染。

  3其他污染

  除上述污染问题之外,农村养殖业还带来了疾病、微生物传播等问题,对农户的人身安全构成更为严重的危害。禽畜污染不仅仅限于对生态平衡造成了破坏,还会构成疾病、微生物传播的可怕隐患。禽畜所排放的粪便等污染物当中富含大量细菌、微生物,如果处理不当,一部分细菌和微生物会通过一些途径污染人的水源、食物等,进而导致疫病的发生。更有许多病菌可以直接通过空气传播,其所造成的健康危害无疑更为严重。与此同时,禽畜死亡后尸体的处理同样存在潜在危害。养殖场患病禽畜死亡后,部分养殖场会采用焚烧等处理方法。但也有部分养殖场直接丢弃,这不仅会对周边的环境构成严重危害,滋生大量蚊蝇和微生物,还伴有大量恶臭气味,带来严重的疫病威胁。

  总之,解决农村养殖对环境污染的问题已刻不容缓,目前大多数农村养殖还没有配备相关的处理设备,环境污染整治也不是养殖户个人的事,因此整治农村养殖环境污染问题需要部门、社会与养殖户共同协作。

养殖场违建可以强拆吗

法律主观:

养殖场关停有以下补偿: 1、关停养殖场的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2、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按规划部门批准时所核对的具体使用功能、性质重置成新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可参照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生产成本以及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客观:

《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2016年烟台市对畜牧养殖限养区规定

养殖场违建可以强拆,但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养殖场拆迁,饲养人所养的家禽是可以移动的,一般由饲养人运到新的养殖场进行饲养,并获得一定的搬迁费用。

关于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仅要看养殖户是否办理了建设养殖场的相关用地手续,也要看政府行为是否让养殖户对建设养殖场、发展养殖业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如果养殖户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兴建养殖场满足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那么仅以养殖场在用地手续上存在一定问题而认定其属于违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畜禽养殖排泄物与污水治理方案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发展迅猛,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恶臭等养殖废弃物产生量也迅速增加,这导致了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同时,畜牧业发展存在另一些问题,如养殖布局不够合理、生态养殖覆盖面和废气物深化处理能力有待提高等。为防治畜禽污染、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三大新政,各地陆续划出禁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哪些区域会被划为畜禽“禁养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禁养区”相关政策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在新法的威慑下,畜牧养殖行业进入了环保高压期,轻则被罚款整改,重则被停产拆迁。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明确了以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为规模化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指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处罚办法。

3、《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 2015年4月16日印发,又称“水十条”,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明确要求,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4、2015年8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及时报送禁养区划定情况。

5、2016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根据环境容量调整区域养殖布局,优化畜禽养殖结构”,且提出要“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总体得到遏制,治理明显见到成效”。

三、2016年各地畜禽禁养时间表

据了解,有10个省份已经启动生猪禁养区的划定,或者正准备启动。禁养区内的生猪规模场拆除搬迁的问题比较突出,这10个省影响了2000多万头的生猪出栏量,有一个省万头以上的规模场在禁养区内就被拆除27座,影响了40多万头的出栏量。

1、北京:2016年年底前,北京市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除了育种、科研用途外,全市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

2、辽宁:2015年12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2016年要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2016年底前要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此举意味着生猪禁养由南及北,土地资源丰富、环保压力较小的北方养猪大省辽宁也要开始“拆猪场”。

3、上海:根据《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6年底前,上海将提前完成全市2720家不规范畜禽养殖户的整治任务,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4、江苏:江苏省全面推进农村污染治理,加大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今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5、浙江:早在2014年9月底全省禁限养区内已关停搬迁养殖场户69597个,占应关停搬迁数的9792%,涉及生猪存栏49018万头。截至目前,不少县市已进入猪场标准化升级阶段。浙江金华禁养区内养殖场已全部关停。

6、安徽:安徽省农委等部门出台意见,提出2016年6月底前 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确定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将依法关闭或搬迁。

7、福建:禁养区仅2015年下半年就关闭拆除猪场近13万家,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禁养区的拆除任务已完成九成以上。2016年,禁养区拆除工作仍在进行,福建沙县74家猪场遭到政府强制拆除,福鼎市对黄仁村、熊岭村禁养区内8处非法生猪养殖场进行全面拆除……

8、江西南昌:根据《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昌市要求,到2016年底全市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或转产;到2020年底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实现根本性好转。其中: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出笼肉禽5万羽以上、存笼蛋禽1万羽以上、出栏肉牛1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建有配套的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为达到上述目标任务,南昌市划定并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规划。

9、山东:山东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2020年争取75%的畜禽养殖实现种养结合、农牧循环。

10、河南:2016年2月1日,河南省政府下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提出:2016年,各地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底前,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11、 湖南:湖南省农委发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河湖围网养殖清理两个专项行动方案,洞庭湖区内湖沿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农村集中供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陆域1000米,均划为畜禽禁养区。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及牛羊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在2016年底前退出或搬迁。省政府将对在2017年前主动完成关停退养或异地搬迁的养殖场给予奖励。

今年2月,宁乡县发布了《关于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退出养殖的公告》,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调查 摸底及广泛宣传后,3月14日,宁乡县正式启动禁养区内畜禽养殖退出执法行动,逐一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12、广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其中:广东河源自2014年起依法取缔禁养区养猪场1085家。

1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广西将全面完成县(市、区)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并依法推进分区管理,制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拆迁计划,落实养殖场关停拆迁补助,确保2018年底前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拆除。按照《方案》,2016—2017年,广西获得生猪养殖大县奖励以及位于西江水系“一干七支”沿岸的各县,将选择养殖密度高、养殖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先行试点;2018—2019年,广西将全面完成各地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或拆迁,清洁养殖模式在全区各地广泛应用。到“十三五”末期,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将基本实行清洁养殖模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基本实现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理,生态种养模式广泛应用,实现化肥零增长的县达到40%,各畜禽规模养殖配套的病死畜禽综合处理设施均建成。

14、海南三亚天涯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日前出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全区22个社区、海坡行政村为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处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户要转产。在规定时间内不搬迁或关闭的,一律视为违规搭建。

15、重庆永川:2016年1月25日印发的《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年)》要求,到2017年,基本完成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建设,增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能力,确保全区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确保100头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到2020年,深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重点实施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解决农村畜禽布局性污染和面源污染,确保全区所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达到90%以上,污染防控机制体制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实现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16、四川:2015年5月11日,四川省环保厅和农业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必须严格区划管理。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户),必须限期搬迁;限养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逐步关闭不符合环保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小型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未完善治污设施的畜禽养殖场,须在2015年内完善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

17、 贵州: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环境容量,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工作,在两大流域、八大水系覆盖地区尤其要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到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规模养殖户。在禁养区外根据土地承载力,也要有计划地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在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控制总量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布局。

18、云南:2015年2月12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为降低畜禽死亡率,要求县级政府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风景区、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重要区域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兴建畜禽集中养殖场,并逐步削减零星养殖量。

19、陕西:2016年,陕西省将全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除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外,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也须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从今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将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近几年,随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新环保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相继出台,环保对养殖的影响日渐加大,多地划定禁、限养区并开启大力度的猪场拆迁潮,尤其是浙江、福建、广东等南方地区。

进入2016年,河南、辽宁等省相继发文,要求划定禁养区并限期关闭搬迁,意味着猪场拆迁区域已经向北方及内陆、西部地区转移。而值得注意的是,早在环保法颁布之前,我国生猪规模养殖重点区域已经出现西进、北移的趋势,而温氏、正邦、中粮等大型企业也相继在上述地区重金布局。因此,北方猪场拆迁的力度和影响或也不容小觑。

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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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庆市环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环保建设集团简介

注册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金1亿元RMB;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现有资产超过10亿元RMB;

涉足行业:市政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城市垃圾固废处理、生态农业开发、城镇养生养老投资、房地产开发、商业贸易等产业的综合性集团企业;

人才:集团拥有一批年轻化、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团队,员工387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152余人,各类专业管理人才和高级经营骨干80余人;

业绩:集团长期坚持“一元主导,多元发展”的经营模式, 开发和投资建设了“龙头寺垃圾场综合治理”、“重庆警备区后勤保障旅办公楼和营房”、“上品 拾陆”小区、“生态农业”、“爱晚工程”等项目;

即将开发的项目有:巴南圣灯山养生养老、生态农业、旅游观光综合体项目;涪陵磨盘沟土地整治及生态地产开发项目;丰都禽畜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项目;

集团凭借自身在市政环保行业十年的成长及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在全国领先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拟开展深度战略合作,致力于污染场地修复及地力提升领域的发展。

电子邮箱:cepc8888@126com

联系人:陈女士

近年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出现明显上涨,特别是粮食、猪肉等农产品价格上涨较快,成为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连续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要求稳定市场,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作出安排。

一、我国畜禽养殖用地的状况

我国畜禽养殖一直以农村家庭养殖和农村集体养殖为主,属于分散经营,在农村仅作为副业生产,用地矛盾并不突出。随着养殖业迅速发展,我国畜禽业规模由小变大,特别是以提高城乡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菜篮子工程”实施后,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种质资源的基础上,经过农业科技人员的精心培育和企业的科学管理,我国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由家庭副业发展为农村支柱产业。据统计,1999年我国共有大中型畜禽养殖场14755个,其中,1000~5000头的猪场7592个, 5000头以上的猪场1569个;100~400头的牛场2088个,400以上的牛场405个;10万~30万只鸡场2677个,30万以上的鸡场424个。养殖规模增大,附属设施增多,“用地难”成为制约养殖业发展的因素之一。

在规模化养殖发展的过程中,各地在用地上都给予了支持。1999年,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明确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包括养殖业用地等有关政策,明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建造临时性畜牧场,发展畜牧业,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在促进和发展养殖业用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8月10日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将养殖用地划归农用地。目前,各地规模化养殖取得土地的方式,除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构)筑物外,大都是将养殖业用地作为农业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手续,体现对养殖业的支持。

二、《通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支持政策

(一)规模化养殖业用地实行规划、计划管理

《通知》要求,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据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作为附属设施的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2007年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扶持政策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政府可以对补偿耕地进行扶持

规模化养殖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只需签订复耕协议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原则上谁占用谁补充,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增加的耕地来给予支持,进一步减少了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个人的负担。

三、促进规模化养殖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养殖业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基本农田保护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要求,明确规定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的通知》(国发[2004]28号)重申,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牧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不能改变养殖用地的用途,规模化养殖用地确定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将养殖用地改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规模化养殖业发展服务

规模化养殖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共同促进。不能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对现有规模化养殖业用地,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业用地,保障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养殖项目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要积极帮助选址,落实用地位置。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养殖用地和其他企业或个人兴办规模化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只需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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