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殖场需要看林地的性质,一般公益林、保护林地是不允许的。另外,能够建养殖场的林地在建造前,需要经过当地林业部门的批准,若未经批准就建造则属于违法行为。在当地已经砍伐的林地上建设养猪场是可以的。在林地进行鸡的养殖是一种生态种养结合的模式,既可提高鸡的品质,而且对于树木的生长也有很大的好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林地建养殖场违法吗
法律分析:林业用地在不破坏土地植被的情况下是可以用来搞养殖的。养殖和这个林区建设应该是不发生冲突的。林地上能不能建养殖场需要看林地的性质,一般公益林、保护林地是不允许的。另外,能够建养殖场的林地在建造前,需要经过当地林业部门的批准,若未经批准就建造则属于违法行为。合法审批过的养猪羊,养鸡鸭等都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修建养殖场怎样处罚
在林地建养殖场是否属于违建,要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1、如果经过当地林业部门的批准,林地建养殖场就属于合法行为,可以建造;
2、如果没有经过当地林业部门批准,私自建养殖场,就属于违法行为,不可以建造:
(1)养殖场应该及时清除舍内粪便污水,应特别注意死角中的粪便和污水,尽可能保持粪便干燥,尽可能做到每天清理一次;
(2)搞好舍内外的清洁卫生,定期消毒。妥善处理清除的粪便,及时拉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场内的废旧垫料和病死畜禽也要妥善处理;
(3)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占用林地建养殖场如何才算合法
占用林地建养殖场的处理一是责令限期退出,二是依据林地的破坏程度进行适度的罚款。
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一般会受到如下处理,首先就是拆除养殖场,恢复原有林地的样子,也就是说得种树,其次得根据损坏程度受到相应的处罚。
闲置林地可以建设养殖场,但是要经过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证明,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森林物质生产和生态服务的源泉,是森林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法》规定,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在进行经济效益评估时主要是对各类型林地面积及其价值进行评估。
养殖基地是利用养殖场被人类驯化,饲养动物的场地,是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即养殖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主观: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其一、如果经过当地林业部门的批准,林地建养殖场就属于合法的行为。其二、如果没有经过当地林业部门批准,私自建养殖场的,就属于违法行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法律客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