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进口需要配额吗

核心提示不需要配额。我国对大豆等动植物产品进口不设配额。包括进口大豆在内的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职能是在国家质检总局。在检疫审批方面,没有什么配额的限制。国家质检总局对农产品、种植制和动植物产品的质量审批是根据《中国进出口境检疫法》来进行的,检疫审批目

不需要配额。我国对大豆等动植物产品进口不设配额。

包括进口大豆在内的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职能是在国家质检总局。在检疫审批方面,没有什么配额的限制。国家质检总局对农产品、种植制和动植物产品的质量审批是根据《中国进出口境检疫法》来进行的,检疫审批目的主要是防止有害生物、病虫害、疫病传入,来保护中国的农业生产安全。

大豆出口现在无配额许可证管理,也不征收出口税,只是属于法检产品。

大豆进口关税制度演变

1.配额时代(1995年以前)。农产品贸易一直是货物贸易的“重中之重”,各国基于国家安全考虑均对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与限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生效的47年(1948—1994)里,农产品也一直作为例外不受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约束。各国对于大豆贸易主要是通过差别待遇、数量限制、许可证和配额等非关税措施进行管理与控制。我国在1995年以前对大豆进口采取配额管理措施,根据当年的国内需求临时确定当年具体的配额数量。1995年1月1日《农产品协定》生效,作为乌拉圭回合最主要的谈判成果,协定首次将农产品贸易纳入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自由贸易体系。自此,关税就成为农产品保护的唯一合法手段,各国有关农产品贸易的非关税措施必须逐步关税化,且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2.过渡期(1995—2000年)。《农产品协定》生效时,我国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大豆进口关税为了适应世贸组织要求进入关税化过渡期。调整初期完全关税化并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因此1996年我国对大豆进口采取关税配额的管理方式,配额内关税3%,配额外关税114%。1999年国内大豆减产而招商引资的引致需求激增,我国取消了关税配额,大豆进口改为征收单一关税的管理方式,关税税率为3%。

3.关税时代(2001年至今)。2001年12月3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农产品贸易承诺中对于大豆进口量无限制,进口关税税率不超过3%。2007年,奥运需求所导致的需求增长预期使我国大豆现货市场上停产囤货的状况频发,短期内造成大豆价格大幅上行。因此,我国于10月1日将大豆进口关税下调至1%,这一措施一直维持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中央经济会_中提出对主要粮食作物要做到自给自足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因此,我国将大豆进口关税税率重新上调至3%,并一直维持至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作为一种高蛋白质,豆粕是制作牲畜与家禽饲料的主要原料,还可以用于制作糕点食品,健康食品以及化妆品和抗菌素原料。豆粕的用量越来越大,价格也比其他粕类价格高,每吨达到3500元左右。

豆粕作为大豆提取豆油后的一种副产品,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期货商品。作为蛋白饲料,是畜禽的主食,不易被替代;作为重要的期货交易品种,使得其价格波动的影响范围广、冲击面大。

影响豆粕价格的因素是复杂多变的,整体上豆粕价格受宏观经济环境走势影响主流价格,受豆粕供求关系影响主要波动幅度,受周边相关产品或者替代品制约波动。在中国,大豆主产区在黑龙江,由于大豆不算主粮,不像玉米、水稻、小麦,享受国家保护性的收储政策,种植面积不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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