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 合同变更 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 或者向人民 法院 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 安全事故 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制定本条例,以强化对建筑装潢行业的管理,促进其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安全。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和装修,适用本条例。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和古建筑进行装饰和装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本条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品质,采用装潢、装潢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外进行美化的施工活动。本条例中的“原始住房”是指已经获得产权证明并在实际运行中的各种类型的住房。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法规、规范,达到环境优化、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五条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筑装饰和装修工作。
第六条在施工现场施工中,由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承包的,按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进行施工。对施工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大中型建筑工程,可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进行施工。
第七条原住宅使用人对其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许可,并与其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要对装修后的修缮、拆迁、补偿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八条在原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时,若涉及主体结构拆除、荷载显著增加,则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核其使用安全。
房地产管理机构在收到房屋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二)申请建筑装饰装修的申请者,凭批准文件到建设管理机关办理建筑设计、施工许可。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向施工企业所在地的质量和安全监管机构申请施工、施工、施工、监理、监理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未经报建、质量、安全等相关手续,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招标、颁发施工许可。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参与设计、施工。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
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
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
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室内装修需要什么资质
室内装修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和承包资质三类,具体如下:
1、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甲级施工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乙级施工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丙级施工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丁级施工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2、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级设计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乙级设计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丙级设计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3、专业承包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除了建筑幕墙工程除外,一级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可承担各类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600万元以上;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1200万元及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净资产60万元以上;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60万元及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饰装修风格选择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小区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装修房子很有必要提前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施工过程中就不会盲目。有些业主装房子把噪音搞的很大,而且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装修,影响了他人正常休息,这都是不对的。装修公司为了谋取私利,在装修过程当中偷工减料,这是违法行为。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2、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4、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装饰装修风格选择
1、对于不少青年人来说,事业的压力、繁琐的应酬让他们需要一个更为简单的环境给自己的身心一个放松的空间。不拘小节、没有束缚,让自由不受承重墙的限制,是不少消费者面对家居设计师时先提出的要求。而在装修过程中,相对简单的工艺和低廉的造价,也被不少工薪阶层所接受。
2、比简约更加凸显自我、张扬个性的现代前卫风格已经成为艺术人类在家居设计中的首选。无常规的空间结构,大胆鲜明对比强烈的色彩布置,以及刚柔并济的选材搭配,无不让人在冷峻中寻求到一种超现实的平衡,而这种平衡无疑也是对审美单一、居住理念单一、生活方式单一的有力的抨击。
3、室内装修有着明显的时代性和规律性,将一个时代的室内装修特点及规律进行淬炼,得出的装修造型及表现形式就是我们所说的室内装修风格。西方风格中主要以欧洲早期的罗马式、哥德式、中世纪以巴洛克式、洛可可式为代表以及19世纪的新古典主义、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风格流派。现代主义中强调使用功能以及造型简洁化和单纯化。后现代主义强调室内装修效果,推崇多样化,反对简单化和模式化,追求色彩特色和室内意境。
大家在装修房子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进行,不要触犯相关法律。今天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饰装修风格选择的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10号令
为防止小区破坏房屋结构设施,保证住宅质量和居住安全,制定了装修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装修报批
一装修许可制度
严禁擅自装修或超出许可范围施工。住户欲对住房进行装修,须提前三天向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装修专案、内容,经住宅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签发《装修许可证》。住户、施工队持《装修许可证》到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盖章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有关费用
1、住户交纳装修保证金1000 元。装修结束后,经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验收后,如无违规行为,予以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2、施工队交纳费用。装修管理费:一居室50 元,二居室80 元,三居室100 元。
三学校周转住房装修工作由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负责,并按统一标准进行装修,二次入住的周转房只做维修,不再装修。确需重新装修的,入住人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委托修缮部门负责实施。分配到周转房的住户不得自行装修住房,不得拆改原房结构和设施。
二、装修专案及部位的规定
一装修专案规定
1、房屋装修要保证消防、供暖、供水、供电、防水等建筑功能不受损害。
2、不能改变或损坏房屋结构、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3、严禁拆除、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严禁拆改房屋中原装配的水、电、天然气、暖器、电话、有线电视等管线装置、设施及结构。未经批准不得在承重墙上开凿布埋管线。
4、装修材料不可使用易燃或易挥发有毒物质的材料,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5、允许对地面、内墙、天棚进行表面装修。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沙浆层;外墙、楼梯间墙、分户墙的抹灰层严禁凿除;安装木地板龙骨不得在地面打眼。
6、吊顶受力点应尽量设定在周围承重墙上,在墙上打眼、吊物或固定物体时,应避开暗埋管线,吊顶应选用轻质材料,不得安装大型灯具和吊扇。
7、电器管线及装置与天然气管道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0cm,电线与天然气管交叉时,最小距离为3cm。
8、不许随意增加地面静载荷。不得在室内砌砖墙分隔房间;装饰地面不得使用厚度超过12cm 的石材。
9、对水、暖管道及装置包装、装饰时,应保证日后能够进行正常维修。为保证供暖管道更换、改造施工工作正常进行,严禁包死供暖管道,若要包装必须做成可
拆卸的,严禁包装天然气管道及装置,住户欲对天燃气管道施工,需报天燃气公司批准,并由天燃气公司负责实施。
二禁止拆改专案
1、承重墙、抗震墙、槛墙、围护墙。
2、上下水、暖气、天然气管道及装置、设施。
三允许修改专案
1、未建到房顶的隔断墙非砖结构,如4、5、6 号楼北房与过道隔断墙、厨房门厅隔断墙。
2、厨房门厅隔断墙可拆改,但不能拆除,应保证厨房门厅分室、不连通。
3、允许住户自行更换窗户包括6 号楼封阳台钢窗。
三、对房屋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管理
一凡承接住宅区房屋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并加盖工商局公章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影印件;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应持有“四证”务工证、身份证、暂住证及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在住宅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家属区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不得从事与装修专案无关的其它活动,造成物业损坏的应
照价赔偿。

四、装修施工现场管理
一装修施工时间应严格遵守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规定。
二施工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凡在规定施工之外发出施工噪音的,均视为扰民行为。经警告无效后,责令停工,并暂时没收施工工具,直至施工方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为止。
三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渣土装袋后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从楼上向楼下抛洒,严禁向垃圾道、下水道中抛投。施工人员应每天打扫楼道、楼外环境,保持卫生、整洁,发生建筑材料、垃圾遗洒,应立即清扫。
四装修施工不得在户外接电、拉线;不得在楼内、外公共部位和灰泥,存放材料。
五因施工造成邻里矛盾,由装修户、施工单位与相关人员协调解决,必要时装修管理人员可以出面协助解决。
六装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对违规施工者依据《违规装修处理办法》可以作出:责令停工,责令恢复原状、扣留或没收工具、停水、停电、赔偿经济损失,收取违约金等处理决定。
五、房屋装修工程纠纷的处理
一因装修施工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或其它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用装置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具有的房屋。
二房屋装修是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委托施工单位或个体装修从业者从事的施工活动,并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发生质量、价格等纠纷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当地建筑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装修验收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装修完毕后,向住宅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管理人员应结合日常巡查记录,对装修房屋进行总体验收。验收合格者,退还施工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对违规装修者在接受处理后,再行办理退款。
七、违规装修处理办法
为保证住宅区房屋结构的安全和房屋装置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住户的整体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以上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违纪进行处理。
一对装修巡查中初次发现,还未造成实质性破坏的违规行为,由管理人员出面制止,责任人及时改正后,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未办手续擅自装修或经制止仍未纠正并已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违规装修行为,责令其停工,听候处理,处理后经允许方可恢复施工。对拒不停工者,可采取停电、扣留施工工具等措施。
三对违规者的处理
1、擅自装修者,应补办装修手续,并交纳装修违约金50—100 元;擅自增加装修专案、超批准范围装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交纳装修违约金200—5000 元,作为恢复房屋结构原状经费。
1拆改有承重作用的部位如承重墙、槛墙、抗震墙、围护墙等;
2违规剔槽、打眼;
3地面铺石材料厚于12cm;
4未经许可拆改管线及终端装置;
5严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装修施工,致使房屋受损。
3、对无法恢复原状且对房屋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部位,需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其损坏程度。申请鉴定由住宅管理部门负责,鉴定费用和赔偿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对损坏公共部位和共用装置、设施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对私自户外接电者,赔偿电费100 元。
5、对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交纳恢复费用50—200 元。
6、因装修造成自用部位如下水道墙塞和装置损坏,由住户、施工方自行承担修复费用。
7、因装修造成毗邻房屋受损,由责任人承担毗邻房屋受损部位的修复费用。
8、对严重违反住宅区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管理秩序,经管理人员批评教育无效或拒不接受处理的施工人员,由住宅管理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强令其停工,扣留施工工具,将施工人员逐出住宅区。
9、以上所收赔偿费、违约金一并划入公共维修费,补充公共维修经费不足。
八、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原院字[2001]第23 号档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住宅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住宅装修施工登记审批表代装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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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修施工登记审批表代装修许可证
装修户主房号 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电话
装修专案 施工方式
一、拆改专案
1、墙体隔断
2、门窗
3、其它
二、装饰专案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4、门窗
其 它
遵守事项
1、遵守学院住宅装修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装修专案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装修专案、超批准范围装修。
2、交纳装修房屋有关费用装修、施工保证金、装修管理费等。
3、未取得本表或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均属违章装修,将按规定进行查处。
4、本表经住宅管理部门、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签字后有效。
户主意见: 施工队意见:
住宅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综合治理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开工申报与监督、委托与承接的规定、室内环境质量的规定、竣工验收与保修的规定、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