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精神,进一步发挥标准化规模养殖在规范畜牧业生产、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尽快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取得长足发展,肉类、禽蛋产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畜牧业产值约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36%。畜牧业发展对于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凸显:生产方式落后,畜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大宗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低水平规模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日趋加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不能适应全社会对于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成为制约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加快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这几年来,在中央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扶持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生猪和蛋鸡规模化比重分别达60%和769%,已成为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加快牧区生产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当前,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仍然面临规模养殖比重低、标准化水平不高、粪污处理压力大等问题的挑战。因此,当务之急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继续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以规模化带动标准化,以标准化提升规模化,逐步形成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新格局。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举措,全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以农牧结合、适度规模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为载体,创新体制机制,努力实现畜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养殖效益稳定增加、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资源开发利用适度、生态环境友好和谐的综合目标,推动现代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力争到2015年,全国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10-15个百分点,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占规模养殖场的50%,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排泄物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显著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三、加强标准化规模养殖的规划布局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认真谋划、扎实推进。要把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规划,列入畜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统筹考虑,同时兼顾与全国生猪、奶牛、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布局规划相结合,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与种植业布局规划相衔接。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区要把种养结合、适度规模养殖作为主推方向,牧区要大力推进现代生态型家庭牧场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区域特点,综合考虑当地饲草料资源条件、土地粪污消纳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认真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标准化规模生产格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要求,确保规模养殖用地;按照《草原法》有关规定,把人工饲草料用地纳入草原建设保护利用规划,确保牧区现代生态型家庭牧场人工饲草料用地。
四、大力推行畜禽标准化生产
畜禽标准化生产,就是在场址布局、栏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程序组织生产的过程。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围绕重点环节,着力于标准的制修订、实施与推广,达到“六化”,即: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要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实现畜禽品种良种化;养殖场选址布局应科学合理,符合防疫要求,畜禽圈舍、饲养与环境控制设备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的需要,实现养殖设施化;落实畜禽养殖场和小区备案制度,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制和使用安全高效饲料,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实现生产规范化;完善防疫设施,健全防疫制度,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实现防疫制度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实现粪污处理无害化或资源化利用;依照《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监管常态化。各地要建立健全畜禽标准化生产体系,加强关键技术培训与指导,加快相关标准的推广应用步伐,着力提升畜禽标准化生产水平。
五、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产业化经营
标准化规模养殖与产业化经营相结合,才能实现生产与市场的对接,产业上下游才能贯通,畜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才更加牢固。近年来,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要继续发挥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采取“公司+农户”等形式发展标准化生产。积极扶持畜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推广、行业自律、维权保障、市场开拓方面的作用,实现规模养殖场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引导和服务,鼓励产区和销区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签订长期稳定的畜产品购销协议;鼓励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与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并推动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上市畜产品的品牌创建,努力实现生产上水平、产品有出路、效益有保障。
六、突出抓好畜禽养殖污染的无害化处理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显现,一些地方畜禽养殖污染势头加剧。2007年畜禽粪污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达到12683万吨,占全国COD总排放量的419%。各地要坚持一手抓畜牧业发展,一手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正确处理好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抓紧出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防治规划,突出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把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治作为标准化规模养殖的重要内容,总结推广养殖废弃物综合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模式。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处理工艺,对养殖场实施干清粪、雨污分流改造,从源头上减少污水产生量;对于具备粪污消纳能力的畜禽养殖区域,按照生态农业理念统一筹划,以综合利用为主,推广种养结合生态模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农业;对于畜禽规模养殖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规划建设畜禽粪便处理中心(厂),生产有机肥料,变废为宝;对于粪污量大而周边耕地面积少,土地消纳能力有限的畜禽养殖场,采取工业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各地在抓好畜禽粪污治理的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七、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是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有效途径。2010年起,我部将启动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以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为重点,在主产区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至全国,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发挥标准化示范场在标准化生产、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安全高效饲料推广、畜禽粪污处理和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进程。各有关省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成立创建专家组,加强对参与创建单位的技术培训与指导,帮助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切实组织好评审验收工作,确保创建活动公正、公平、公开,验收达标的养殖场授予“农业部生猪(或奶牛、蛋鸡、肉鸡、肉牛、肉羊)标准化示范场”称号。各地要加强对标准化示范场的监督管理与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创建成效。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示范推广。
八、切实加强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组织领导
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是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根本抓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中之重,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做到发展有思路、建设有重点、考核有指标。国家扶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政策资金优先向示范场倾斜。各地要落实好生猪、奶牛标准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和大中型沼气建设等项目,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强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大中型畜禽养殖企业利用沼气等方式进行粪污处理,提高畜禽粪污集约化处理和利用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标准化规模养殖的重要意义,推广各地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成功经验,普及标准化生产知识,增强广大养殖场户的标准化意识。发挥畜牧兽医技术支撑机构、科研院所、产业技术体系和行业协会的技术优势,广泛开展标准化生产培训与指导,提高畜禽标准化生产水平。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细化目标任务,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全力推进我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实现新的跨越
规模化养殖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的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区别是指标不同: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畜禽养殖专业户指标略低:生猪大于等于50 小于500,奶牛 大于等于5 小于100,肉牛大于等于10 小于100,蛋鸡 大于等于500 小于10000,肉鸡 大于等于2000 小于50000。
扩展资料: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指标: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3、养殖专业户指的就是你做单一的品种养殖开发,只要你放弃别的工作专业从事这个品种的养殖。
-规模化养殖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畜禽养殖,按规模化养殖换算,3头羊折算一头猪,也么换算啊,一头肉牛折算5头猪,怎么换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如何监管
这是在畜禽养殖中用羊单位来衡量养殖情况的,即:一头猪相当于3个羊单位,一头肉牛相当于3×5=15个羊单位。例如,某自然村生猪存栏100头,肉牛存栏10头,肉羊存栏300只,则这个自然村牲畜存栏共计100×3+10×15+300=750(羊单位)。
法律分析:一、关于畜禽养殖管理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专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部门管理职责。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关于排放要求。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合理执法。现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查处时,应根据污染的具体情形,选择法律适用条款。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