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冷冻虾有正式检验报告。进口的虾如果是正规渠道进入是必须经过海关检验的。进口水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水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及唛头等追溯信息。进口水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需要出具索赔证明等其他证明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相关证明。
冷链食品三证一码
进口冷链食品一码三单,一码,冷链电子追溯码。三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
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要有三证一码,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以及冷链溯源码,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全链条可追溯。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十号令等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运用好冷链系统。
从国外进口水产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由于鲈鱼属于水产,所以办理水产检疫证明即可。
办理程序:货主可以提前3天向专职动物检验检疫员报检,特殊情况时可随报随检,并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
对于鲜活水产品检验检疫来说,一些地方(如中牟县)的动物检验检疫监督机构已将鲜活水产品检验检疫权委托给水产主管部门,这些地区的群众可直接与当地水产主管部门联系;其他未委托给水产主管部门检验检疫的地区,可向当地的动物检验检疫监督机构提出报检申请并由他们出具检验检疫证明。
检疫费收取标准:活畜禽和新鲜肉、蛋、奶的检疫费不得超过总货值的5%。,在收取检疫费的同时应向货主出具省财政厅的统一收据,不能打白条,更不能搭车收费。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一、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水产品的收货企业应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未经备案的收货人不得进口水产品。
需要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的,可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备案,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发布。
已办理备案的企业名单可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查询。
二、输出国家及国外工厂的准入资格
进口水产品须从允许向我国出口水产品的国家及国外注册生产加工企业进口,各进口企业在进口前应了解拟进口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及国外注册生产加工厂是否列入准入名单。不能从未列入的国家及注册生产加工厂进口水产品。
进口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名单,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该名单动态更新。
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关于公布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相关国际(地区)名单”,该名单动态更新。
三、确认产品是否为首次进口进口水产品前需确认是否为首次进口产品,属首次进口的质量安全和检疫风险较高的水产品(不包括HS编码为16章、20章、21章的水产品品种),由总局组织开展风险分析确定其风险控制措施,并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后方能进口。非首次进口的水产品,可正常进口。
遇不清楚拟进口水产品是否为首次进口产品时,可致电水产品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四、需审批进境水产品的检疫审批办理
养殖水产品、日本输华水产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等水产品进口的,还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时随附相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经地方局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获得许可证后方可签署外贸合同并进口。
五、进口后检验检疫水产品进口后,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取得通关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输出国家水生动物管理机构
1.水生动物养殖的主管部门:
(1)名称:
(2)地址:
(3)联系电话:
2.水生动物养殖主管部门内设机构:
包括内设各机构的名称、职能、员工数量
3.水生动物疾病控制的主管机构:
(1)名称:
(2)地址:
(3)联系电话:
4.水产养殖管理机构与水生疾病控制机构,是否为同一个机构:
是□ 否□
5.进出口水生动物检疫的最高行政机构:
(1)名称:
(2)地址:
(3)联系电话:
6.进出口水生动物检疫的最高行政机构的中央主管部门是:
7.进出口水生动物检疫的地区机构与中央机构的关系:
□从属关系
□相互独立
8.全国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机构数量: 个
9.从事水生动物疾病研究的科研院所机构数量 个
列出3个重要的科研机构名称和地址:
(1)
(2)
(3)二、水生动物检疫从业人员状况
1.全国从事水生动物检疫人员数量:
(1)政府公务员人数: 人
(2)从事检疫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含公务员数量): 人
(3)其他人员: 人
2.科研院所从事水生动物疾病研究的人员数量 人三、近三年输出国水产品生产总量(单位:吨)
1.野外捕捞的水产量:
年 份
产 量 ××××年
××××年
××××年
鱼类(吨)贝类(吨)甲壳类(吨)
2.养殖水产品的生产总量
年 份
产 量 ××××年
××××年
××××年
鱼类(吨)贝类(吨)甲壳类(吨)四、近三年来输出国进口水生动物的情况
年 份
产 量 ××××年
××××年
××××年
鱼类(吨)贝类(吨)甲壳类(吨)
上述进口水生动物主要来自哪些国家请列举6—15个国家名称:
1.
2.
3.
4.
5.
6.
……第二章 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五、输出国水生动物疾病控制和检疫的法律法规
请提供:
1.水生动物疾病控制和出口检疫的法律文本;
2.出口水生动物的检疫程序;
3.出口水生动物检疫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4.出口水生动物的官方检疫证书样本。六、出口水生动物疾病控制和疫病监测
1.输出国是否按照OIE推荐的方法对水生动物疾病进行监测:□是,□否;
如果为“否”,请提供输出国对水生动物疾病的监测方法,包括:
(1)监测对象
(2)监测频率
(3)采样方法
(4)样品处理方法
(5)检测方法
(6)监测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2.在OIE规定申报的疾病中,输出国存在哪些水生动物疾病:
a: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 d:___________________
e:___________________; f:___________________
……
3.上述或哪些疾病是输出国控制和列入扑灭计划的疾病:
a: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 d:___________________
e:___________________; f:___________________
……
4.请提供输出国近3年来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统计资料第三章 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七、出口水生动物的动物健康证书
1.签署出口水生动物健康证书的人员 □是□否 是政府官员;
(1)如果“是”,请提供具有签证资格官员的名单;
(2)如果“否”,请提供签证官员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八、输出国对食用水生动物药物和重金属残留的监测和控制
1.输出国 □是□否 具有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如果是,请继续回答下列问题:
(1)主管药物残留监测的机构名称和地址
ⅰ.名称:
ⅱ.地址:
(2)提供上年度对食用水生动物的药物残留监测数据
(3)提供食用水生动物残留:
ⅰ.监测项目;
ⅱ.残留限量标准;
ⅲ.检测方法。
2.输出国 是□否□ 有食用水生动物重金属残留检测的标准,如果“是”请提供有关文本。
水产品如何检疫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一节 注册登记条件第五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二)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三)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四)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五)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六)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第六条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二)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三)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第七条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二)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第八条 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二)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三)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四)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五)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六)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七)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第二节 注册登记申请第九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四)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养殖池及其编号、药品库、饲料库、包装场所等);
(五)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和疫情报告制度;
(六)从场外引进水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七)养殖、药物使用、饲料使用、包装物料管理制度;
(八)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
(九)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十)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十一)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水产品的现场检验检疫
编辑时间:2008-04-08 来源:
1产地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应到注册(登记)的厂、库进行现场检验检疫:
11包装应卫生、完整、牢固;包装上的名称、规格、标记等应符合输入国(地区)、合同、信用证要求,标记应清晰、规范;进口国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按进口国要求进行。
12品种、数重量应与报检内容相符;
13预包装产品的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等规定;
14货物品质(色泽、气味、质地、新鲜度等)是否良好,是否腐败变质现象;块冻水产品应进行解冻检验,每一开启箱抽取不少于一个单元的样品进行解冻;单体冻结的水产品需解冻检验的,每个开启箱抽取不少于1000克的样品解冻;解冻按SN 0387-95《出口冷冻水产品解冻方法》标准进行,解冻后根据不同的品种按SN标准(参见本章第三节)逐项检验。冰鲜品、干制品等其它水产品按有关方法检验。
15产品温度应符合要求;
16安全卫生项目按检验检疫依据要求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17审查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18对运输工具实施检验检疫;
19其他检验检疫项目。
21口岸检验检疫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对出口海水水产品实施查验,经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211在口岸并批或中转出口的,货物必须存放于卫生注册(登记)的冷库,否则,口岸局不予受理查验。
212查验项目:查验外包装标记、唛头、品名、规格、批次是否货证相符,内包装是否完整卫生,产品的色泽、形状、气味是否正常,产品有无风干、脂肪酸败和外来杂质等项目,认为产品异常的,须抽样检验。
213在审核单证及查验中,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重新检验或补验。
(1)换证凭单中的项目与合同、信用证要求不一致或检验项目不全的。

(2)运输温度及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其品质。
(3)换证凭单超过有效期,应对品质、重量、规格、包装等项目进行检验。
214对实施验证查验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验证放行。
215对产地集装箱直运的货物,除了按规定比例(通常1%-3%)进行必要的查验货物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一般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查证放行。
216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查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