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时期的需要而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这对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产业升级迫切要求培养和扶植一大批高科技、高成长和创新性强的企业。由于中小企业具有成长快、高不确定性、轻资产等特点,决定了其难以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而资本市场能够为投融资双方提供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成为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的重要平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意义在于,它能够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效率与风险控制能力。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初步形成。目前主要分为这样几个层次:主板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和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主板市场服务于行业龙头、大型和骨干型企业;中小板和创业板服务于成长期中后期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而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市场)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简称四板市场)为主体的场外市场主要服务于成长初期的小微企业。场外市场在制度建设、发展规模、成长速度等方面与交易所市场相比较为滞后,这一局面如不改变将制约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层次多样、板块有效连通互动的情况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呈现“倒三角形”的不合理结构。截至2012年底,境内A股上市公司共计2000多家。其中主板约1400多家,中小板约700多家,创业板约300多家;而场外市场尚处于初创阶段,存在挂牌企业少、融资量少和交易冷淡等问题。
与场内交易所市场、新三板市场相比,区域股权市场在市场定位、市场范围、交易机制等方面均有着显著的差别。但目前,场外市场还缺乏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本质是对企业风险的分层次管理。应针对企业不同的规模、成长阶段、经营模式和风险特征以及不同的投资人群打造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在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和交易结算制度等方面实现投融资双方需求的对接。
可见,建设机制健全、功能高效的场外市场应是现阶段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工作。从功能上看,新三板和四板市场具有股权挂牌交易和融资服务、股权托管登记、建立规范的中小微企业成长通道和培育基地、资源聚集和金融创新等多种功能。场外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可为更多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供一个基础性平台。
发展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议
第一,合理规划场内场外市场布局,形成统一监管框架下的多元化管理模式。
场内、场外市场的畸形发展直接影响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能力,无法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随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新三板的制度建设步伐加快,并已扩容至全国范围。但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模式、功能地位、交易机制和市场范围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借鉴发达国家场外市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经济社会现状,我国场外市场可以形成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地方管理的模式。区域股权市场准入标准远低于主板市场,为保障投资者权益,在监管制度上应更为严格。在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方式上,可以选择自律监管为主的监管制度,在监管内容上,应重点对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和市场正常运行从严监管。
第二,应鼓励各市场间公平竞争,形成各自特色,打破区域分割界限。
积极探索区域股权市场的发展模式,鼓励各市场间公平竞争,形成自己的特色。企业到哪里挂牌,不应受各地行政垄断的干扰。目前全国各省、市已成立的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20多个,产权市场同质化严重,在上市条件、服务对象、服务手段等方面大同小异,市场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而各个地方政府行政化的资源垄断又导致了区域化限制。要改变这种局面,应鼓励各场外市场充分竞争,通过竞争改善服务,探索新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功能,真正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三,清除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交易制度障碍,以增加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受制于现行交易制度的障碍,不少地方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来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做市商制度等改为“网上挂牌、线下交易”等制度。随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做市商方式可以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股票转让中采用。而“区域市场”仍受限制,这不利于市场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也抑制了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积极性,限制了市场的流动性与活力。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流动性。
第四,适时推出板块市场之间挂牌企业的转板机制,有利于提升场外市场的吸引力。
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不仅要自上而下地推动金融体制改革,也需要自下而上地探索实践,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本市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
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区别?
法律主观:
在我国A股可以分为主板和创业板,一般来说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和要求都比较高,而创业板的条件则相对低一些。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条件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二、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财务准备国内外证券市场都要求准备上市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会计报表需要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创业板上市前的十大财务准备:一是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二是按收入确认准则进行收入及相应税赋的调整;三是检查、完善存货管理系统及其它内控制度;四是注意新的审计结果与以前税务等部门认可结果之间的衔接问题;五是将产权关系明晰并确定关联方,并从财务账目上将关联交易划分清楚;六是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的理顺;七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入账;八是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总监工作流程与规范的建立与实施;九是选择境外上市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相关调整;十是改制前财务策略的实施与战略的衔接。三、创业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的区别1、主体资格的区别与主板市场相比较,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要求外,公司章程还必须要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2、公司组织结构的区别与主板上市公司组织结构比较,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包括2名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得有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的职责。3、股本规模的区别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初创阶段,资本金规模较小,所以对其股本规模要求比主板上市公司降低,下限初定在2000万元左右,以便为企业资本规模的扩大和业绩的增长留下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迅速,对融资的频率要求高,因此可能缩短其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如取消主板市场对增资发行所需求的一年间隔期,有助于保证股本与业绩的同步良性增长。中国的创业板现在有消息传言股本规模下限可能会在3000万元。4、经营记录的区别由于营运记录对于投资者分析企业状况、预测发展前景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国内主板市场上市条件中,要求申请上市的企业有三年以上的经营记录。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通常创立时间短、营运记录有限,因此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经营记录为两年。5、盈利要求的区别创业板市场选择上市时更侧重于公司的发展潜力,而不同于主板市场所要求的经营现状。香港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盈利没有要求,正是考虑到新兴企业在创业初期少有或几乎没有盈利的实际情况,美国NASDAQ市场虽然上市标准有三套,但总体上对盈利也基本不作要求。因此,国内创业板市场亦不会将上市公司盈利记录作为基本条件。为了保证投资者利益,降低投资者风险,中国可能会对盈利作一定的要求,估计要求两年内利润要达到一定的底线。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条件需要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等。
创业板市场的设计,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主板市场有明显区别:
(1)企业经营年限相对较短,不设最低盈利要求,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主营业务单一,企业要求只能经营一种主营业务;
(2)必须是全流通市场。
(3)主要股东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限制;
(4)股票发行由指标管理改为标准控制;
(5)在某些国家的资本市场中,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板市场满两年后可申请转主板上市;
(6)开设退出机制。
上市规定比较
创业板
国内主板市场
盈利要求
未设盈利要求
最近三年连续营利
其它财务数据要求
最近二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达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达人民币300万元;
有形资产达人民币800万元;
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发行前一年,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纪录
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二年以上
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
主营业务
主业突出,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
没有具体要求
最低股本总额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达人民币2000万元
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向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发行人股东最低持股量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股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股东人数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的股东达200人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股票出售限制期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内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内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上市资格的区别
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一)、主体资格的区别 与主板市场相比较,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要求外,公司章程还必须要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公司组织结构的区别 与主板上市公司组织结构比较,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包括2名以上独立董
一)、主体资格的区别
与主板市场相比较,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要求外,公司章程还必须要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公司组织结构的区别
与主板上市公司组织结构比较,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包括2名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得有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的职责。
三)、股本规模的区别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初创阶段,资本金规模较小,所以对其股本规模要求比主板上市公司降低,下限初定在2000万元左右,以便为企业资本规模的扩大和业绩的增长留下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迅速,对融资的频率要求高,因此可能缩短其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如取消主板市场对增资发行所需求的一年间隔期,有助于保证股本与业绩的同步良性增长。
四)、经营记录的区别
由于营运记录对于投资者分析企业状况、预测发展前景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国内主板市场上市条件中,要求申请上市的企业有三年以上的经营记录。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通常创立时间短、营运记录有限,因此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经营记录为两年。
五)、盈利要求的区别
创业板市场选择上市时更侧重于公司的发展潜力,而不同于主板市场所要求的经营现状。香港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盈利没有要求,正是考虑到新兴企业在创业初期少有或几乎没有盈利的实际情况,美国NASDAQ市场虽然上市标准有三套,但总体上对盈利也基本不作要求。因此,国内创业板市场亦不会将上市公司盈利记录作为基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