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万亩生态园什么时候开放

核心提示相城万亩生态园开放时间:8:00—18:00相城万亩生态园景点介绍:土地整治是农村耕地保护的一个重要命题,特别是苏南地区,水网交错、地势低洼形成了众多滩涂地,再加上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快速推进,使本来就金贵的土地资源显得更为紧张,土地整治也就成

相城万亩生态园开放时间:8:00—18:00

相城万亩生态园景点介绍:

土地整治是农村耕地保护的一个重要命题,特别是苏南地区,水网交错、地势低洼形成了众多滩涂地,再加上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快速推进,使本来就金贵的土地资源显得更为紧张,土地整治也就成了保护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土地整治的办法很多,再利用的形式也很多,有的成了粮田,有的成了鱼塘,有的成了生态公园,有的成了休闲胜地,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仅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改善了环境,又为农民开辟了新的财路。

每逢周末,相城区靠近万亩生态园的苏虞张公路两侧一排鱼塘边上总是蹲满了垂钓人。据生态农业园区副总经理孙伟强介绍,这里原来是筑路取土形成的挖废地,前两年通过引入民资整理后,改造成了“水相城垂钓俱乐部”。像“水相城垂钓俱乐部”一样,相城建区5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引入民资改造荒地滩涂、结合河道清淤复垦复耕,在潭潭坑坑中“理”出4万亩好地,使荒滩涂变身基本农田,挖废地成为休闲胜地。

相城区是个河网密布的水网地区,区内的滩涂潭塘比较多,土地利用率相对较低。建区后,该区从保护土地资源出发,首先向滩涂开刀,千方百计在潭潭坑坑中“抠”良地。在相城区中心腹地的元和、渭塘、黄埭交界处有一方上万亩的滩涂地,四周杂草丛生,人也走不进,中间潭潭坑坑一个连着一个,种粮遭水淹,养鱼水不活,当地人称为“北大荒”。2003年,相城区制定了整治这方荒地的方案,把“北大荒”建成以生态绿化、生态休闲、生态种养、生态居住、生态餐饮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园。该区一方面向国土部门申报立项争取资金支持,同时吸纳民资参与开发。经过2年多的努力,“北大荒”成了苏州城北的万亩“绿吧”。在这个“绿吧”里,通过政府投资2500万元整治土地,吸纳了15亿元民资,不仅兴建了景观大道、生态绿地和钓鱼运动场,还办起了“阿庆嫂”、“渭塘”、“明月山庄”等生态饭店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几年来,全区先后实施了2只部级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3只省级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在潭潭坑坑中“理”出了35556亩土地。这些土地有的变成了基本农田,有的成了水产等方面的科研基地,也有的成了生态公园,不仅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也美化了环境。这几年,相城区境内实施了大规模的高速、国道、省道和区间道路建设,取土挖废土地较多。该区把这些挖废地拿出来,提供给民间资本改造,把挖废地整理成高标准的鱼塘、上档次的休闲会所,在改善环境的同时增加土地产出率,全区先后整理了4000多亩筑路挖废地。

因地制宜,当时太仓农林局在此规划建设了一个公园雏形。也是有缘,招商项目在上海一推出,就引起了上海艳阳集团决策层的浓厚兴趣,去年5月,集团决定进驻太仓,并投资1700万元把公园建成了现在的艳阳山庄。“艳阳山庄有100亩陆地,分别由香樟、银杏、雪松和广玉兰四个小岛组成,50亩水面环绕其间,小岛之间建有沟通的小桥,也可划着小船逐岛游览。”上海老夫妻说:“闹中取静,乔木、灌木、果树、鲜花相映成趣,孔雀、天鹅、鸵鸟、游鱼美不胜收,空气特别清新,从上海闹市区过来,老年人散散步、钓钓鱼、玩玩鸟,年轻人拍拍照、划划船、唱唱歌,都是一种享受,感觉舒服极了。”艳阳山庄董事长夏建文说,这块4年前的挖废地,目前已成为上海人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的好地方,去年6月至今,从上海过来的游客已超过18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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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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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坚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农业综合效益。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开发县是指具备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归口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第八条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三)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四)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五)按照总体规划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六)制定并发布本省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八)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其他具体工作。第九条开发县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退出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供销合作社、农垦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规定,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工作。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引导、集中财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规模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益。第十二条省、市(州)和开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草场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果品、蔬菜、制种、经济林、中药材等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畜禽水产等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包括:农业优良品种、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第十四条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提交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受理后应当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立项或者报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审批立项。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第十六条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列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二)拟实施项目所属地区有可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和可依托的骨干灌排工程;(三)拟开发治理的土地符合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集中连片、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四)拟开发治理的地区属非地质灾害区。以梯田建设为主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三)项条件即可。第十七条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体现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申报单位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有关要求;(四)申报单位与当地农户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联结机制。第十八条申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要求;(二)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推广能力和技术依托单位;(三)推广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成果鉴定。第十九条申报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等项目,应当充分征求农户意见,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批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控制指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聘请农民监督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性抽查验收。市(州)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综合开发年度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单项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准备。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情况,资金到位和村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报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发挥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资料归档管理情况等。第二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全程审计监督。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将批准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时函告同级审计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审计。第二十四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可以通过招投标、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第二十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兴建的小型水库、灌排渠(管)道、桥涵闸、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机耕路等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后,按照下列情况确定管护主体:(一)村内工程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跨村工程为乡镇有关管理机构;(三)跨乡镇工程由开发县人民政府确定管护主体。国家和省对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护制度,保证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为项目区农民提供服务外,还应当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镇、村各级组织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监督。第二十七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八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经费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和财政补助的原则进行筹集。管护经费不足部分,可以申请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从提取的工程管护经费和省、市(州)财政安排的专项工程管护费中给予补助。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第三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一)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投劳折资或者以物折资;(四)通过财政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的金融、社会资金;(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捐赠和外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六)其他资金。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批准后,项目资金应当根据项目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第三十二条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不得将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第三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使用的国内、国外贷款应当由项目法人落实还贷资金,按期偿还。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入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运行管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将项目立项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完成情况等向项目区群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执行建设标准、延长建设周期的;(二)擅自变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三)滞留财政资金的;(四)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五)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六)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七)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八)现金支付财政报账资金、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的。第四十一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取消开发县资格:(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未实行县级报账制的;(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未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第四十二条开发县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或者挤占、挪用的,按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项目申报单位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省属国有农场经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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