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硕士人才补贴政策

核心提示武汉市的人才补贴主要体现在大学毕业生购房和社保上,而租房补贴较少。武汉市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只针对湖北籍及湖北高校的残疾、贫困、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生。武汉市大学毕业生购房补贴安居房:1、对于完全产权安居房,以低于

武汉市的人才补贴主要体现在大学毕业生购房和社保上,而租房补贴较少。武汉市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只针对湖北籍及湖北高校的残疾、贫困、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生。

武汉市大学毕业生购房补贴

安居房:

1、对于完全产权安居房,以低于市场价20%向大学毕业生出售。

2、对于共有产权安居房,房屋产权20%份额由项目开发企业持有,80%份额按市场价格向大学毕业生出售。

申请条件:

1、 毕业5年内;

2、 拥有武汉市户籍;

3、 在武汉创业就业满1年;

4、 在武汉无自有住房,且3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租赁房

对于大学毕业生租赁房,按照低于市场价20%(如属于合租的可低于市场价30%)向大学毕业生租赁。

申请条件:

1、 毕业3年内;

2、 有武汉市户籍;

3、 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

非本市户籍个人凭房票可在武汉市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使用房票所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所谓房票,又称人才住房券,是指政府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以及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发放的用于租购房屋的补贴凭证。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提现、转让、赠与。房票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24个月。未在有效期限内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

武汉市毕业生社保补贴

申请对象及条件

1、 具有武汉市户籍;

2、 灵活就业人员,暨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

3、 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

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武汉市毕业生租房补贴

补贴标准

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申请条件

1、 毕业五年内,并在武汉市企业就业,经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

2、 与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1年社会保险(五险),且本人上年度年收入低于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

3、 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武汉市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22):

申报条件

武汉地区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生,均可通过所在学校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金额:1608元/人(即武汉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武汉市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

大学生创业政策

2022大学生补贴政策标准

      在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大学生创业也成为大学生就业之外的新兴的现象,现在政府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那么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有哪些呢

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成功创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申请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创业补贴。

      按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10000元。

(二)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租金补贴

      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5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免税)。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除此之外,具体不同的行业还有不同的税务优惠:

      (1)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 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此外,部分城市还对创业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等!

大学生创业补贴办理

      因为各地地方存在差异,在补贴及办理上也会存在部分差异

(一)申请条件

      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条件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在校大学生以及具有武汉户籍的下列人员,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财政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创业补贴申请的具体人员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化解产能过剩的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6、返乡创业农民工;

      7、网络商户;

      8、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9、未在本人或合伙创办的经营实体以外的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者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二)申请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1式4份,A4规格,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3份,拟留件;

      3、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拟留复印件;

      4、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原件3份,拟留件;

      5、合伙经营捆绑式贷款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合伙协议/章程》原件及复印件3份,拟留复印件。

      6、一次性创业申请表。

(三)申请流程

      1、创业者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四)补贴标准

      1、创业实体由大学生法人申请补贴1万元,本人申请,创业实体涉及多人的,涉及人员不得再次申请补贴。

      2、每名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实体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1、租房和生活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地可给予租房和生活补贴;

2、一次性就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4、场地租金补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租用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场地租金等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武汉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条件如下: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2、社会孤儿;

3、烈属;

4、残疾人;

5、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武汉市企业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租房补贴:

1、在武汉市企业就业,经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

2、与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五险),且本人上年度年收入低于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

3、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4、租房补贴只限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法律依据

《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二条 提供人才安居保障。

坚持政府主导、市区联动、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多渠道、大力度推进人才公寓建设。设立人才公寓建设基金,制定优惠支持政策,加大人才公寓用地供应,采取政府新建、购买、租赁以及商品房配建、支持用人单位筹建等方式,每年建设和筹集5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才公寓,5年内达到满足20万人租住需求的人才公寓总规模。毕业3年内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在汉创业就业且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人才公寓,最长可租用至毕业3年期满。

毕业3年内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在新城区(含汉南区)创业就业,可不受购房限制在本区购买首套住房。建立“人才住房券”制度,根据吸纳大学生就业数量、缴纳税收等情况,由政府以奖励形式发放“人才住房券”,用于企业人才和大学生购、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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