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顶把消防喷淋头挡住了怎么办

核心提示可以把喷淋下移,或者把挡住的地方不吊顶。木格栅骨架的制作应在准确测量顶棚尺寸的基础上进行。龙骨应进行精加工,表面刨光,接口处开棒,横、竖龙骨交接处应开半槽搭接,并应进行阻燃剂涂刷处理。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

可以把喷淋下移,或者把挡住的地方不吊顶。

木格栅骨架的制作应在准确测量顶棚尺寸的基础上进行。龙骨应进行精加工,表面刨光,接口处开棒,横、竖龙骨交接处应开半槽搭接,并应进行阻燃剂涂刷处理。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等的相关规定,格栅吊顶消防喷淋头安装是在格栅吊顶上(上喷),需要安装积水盘,喷淋头溅水盘离天花板顶75-150mm,布置按照上喷规范布置。

同时,在安装时应根据设计弹出标高控制线和吊杆安装线,在墙面及顶棚钻孔下木模,顶棚吊件应用粗金属丝固定在龙骨的里面挂钩上。

扩展资料

1、喷头的安装间距一定要满足国标规范(GB50084)第7.1.2条的规定,间距应按照现场施工布置形状的不同而不同,喷头间距最小是2.4m,一定不能做成1.2m的间距,1.2m不能保证2个喷头同时破裂灭火的条件。

2、喷头距离边墙小于1.7米,大于0.5米,尤其是要注意大房间套小房间这种情况。小房间的隔墙两侧都要复核喷头的间距问题。之前项目施工经验,喷头距离边墙的距离即使是1.72m,也是会被第三方检测出来的。模组的隔间很多,要逐一房间进行复核。尤其是犄角旮旯的位置,喷头的布置间距要重点排查。

3、喷头的间距不能布置成平行四边形1.2*1.2m的形式。这样对角线是1.44m也是不行的。

喷淋头安装规范

石膏板吊顶喷淋头与板面距离可以持平,也可以往下5公分左右,一般按照规范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波动。正常情况下为了检修喷淋头,会装在离板下5公分左右,这样如果造成漏水可以随时对喷淋头进行检修。

格栅吊顶消防喷淋应该做上喷还是下喷呢

依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喷淋头安装规范如下:

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3、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4、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OOmm。

5、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条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6、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OOmm。

7、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扩展资料:

喷淋头安装工作原理:

1、闭式消防喷淋系统

平时屋顶消防水箱装满水,当发生火灾时喷头在温度达到一定温度后(一般是68°C)喷头镀铬融化,管内的水在消防水箱水压的作用下自动喷出,这时湿式报警阀自动打开,阀内的压力开关自动打开,而这个压力开关有根信号线和消防泵连锁,泵就自动启动了。

然后喷淋泵把水池的水通过管道提供到管网,整个消防系统开始工作。

2、开式消防喷淋系统

系统装有烟感探头对烟气进行侦测,当烟气达到一定浓度时,感烟探头报警,经主机确认后反馈到声光报警器动作,发出声音或闪烁灯光警告人们,并联动防排烟风机启动,开始排烟,同时打开雨淋阀的电磁阀,在联动喷淋泵,开式喷头直接喷水。

——消防喷淋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顶板即楼板,而不是格栅吊顶。即可以是直立型喷头(上喷)也可以是下垂型喷头(下喷),但必须顶板下。

格栅吊顶要看格栅的网格的大小,空格占总面积的比例,如果热烟气很快通过吊顶,就应上喷,喷头设在顶板下,由于吊顶影响喷水下落,故喷水强度要加大。如果格栅很密,可以挡烟气了,就要下喷。好像技术措施上有一比例数。有一定的比例 上,下都喷。

扩展资料: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四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参考资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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