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电影的作者简介

核心提示路易斯·贾内梯(Louis Giannetti),美国著名**理论家和影评人,俄亥俄州凯斯西储大学荣誉教授。贾内梯先生毕业于爱荷华大学及波士顿大学,20世纪60年代晚期开始讲授18世纪英语文学,后转入**研究。他的作品雅俗共赏,内容涵盖政论

路易斯·贾内梯(Louis Giannetti),美国著名**理论家和影评人,俄亥俄州凯斯西储大学荣誉教授。贾内梯先生毕业于爱荷华大学及波士顿大学,20世纪60年代晚期开始讲授18世纪英语文学,后转入**研究。他的作品雅俗共赏,内容涵盖政论、文学和戏剧等多方面,代表作有《美国**大师》《闪回:**简史》《戈达尔及其他:**形式论文集》等。

译者简介

焦雄屏,著名**学者,华语世界最有影响力的**人之一,现任台湾**金马奖主席,“**馆”系列丛书主编,著有《法国**新浪潮》等四十余册文集。1975年毕业于台湾政治大学新闻系,1981年获得美国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硕士学位,后就读于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博士班。现主持台湾**中心,并任教于台北艺术大学**创作研究所。

焦雄屏是台湾新**的重要评论者和推动人,同时作为担任世界各大**节评委次数最多的华人,她一直致力于将中国优秀的导演及**推向世界。近年来多次与大陆和港台众多重要导演合作,监制了蔡明亮的《洞》、王小帅的《十七岁的单车》以及许鞍华的《姨妈的后现代生活》等一批优秀**。

供图者简介(部分)

英格玛·伯格曼(1918-2007),瑞典**导演,代表作有《第七封印》《芬尼与亚历山大》《处女泉》等。

黑泽明(1910-1998),日本**导演,代表作有《罗生门》《乱》《七武士》等。

小王子**的作者简介

安德烈·巴赞(André Bazin, 1918—1958) 法国《**手册》创办人,二战后西方最重要的**批评家、理论家,法国**新浪潮之父。主要著述有《**是什么?》、《让·雷诺阿》、《奥逊·威尔斯》、《查理·卓别林》、《残酷**》、《沦陷与抵抗时期的**》、《从解放时期到新浪潮的法国**》等。

**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谁

作家简介:圣·德克旭贝里(Antoine de Saint-Exupery),1900年出生于法国里昂,1921-1923年在法国空军中服役,曾是后备飞行员,后来又成为民用航空驾驶员,参加了开辟法国——非洲——南美国际航线的工作,其间他还从事文学写作,作品有《南线班机》(1930),《夜航》(1931)等等。

1939年德国法西斯入侵法国,鉴于圣·德克旭贝里曾多次受伤,医生认为他不能再入伍参战;但经他坚决要求,参加了抗德战争,被编入2/33空军侦察大队。1940年法国在战争中溃败,他所在的部队损失惨重,该部被调往阿尔及尔,随后即被复员,他只身流亡美国。在美国期间,他继续从事写作,1940年发表了《战斗飞行员》,1943年发表了《给一个人质的信》以及《小王子》。

1943年,在他的强烈要求下,他回到法国在北非的抗战基地阿尔及尔。他的上级考虑到他的身体和年龄状况,只同意他执行五次飞行任务,他却要求到八次,1944年7月31日上午,他出航执行第八次任务,从此再也没有回来,牺牲时,年仅44岁

求采纳

一、**作品的 著作权 归属是谁 ( 一 ) 、不同法制国家确定的主体也是不同的 比如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苏格兰等。他们只承认个人是作者,由制片人制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首先是属于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而不是给予制片人,而制片人对**作品的权利是从**作品的作者转让而来的。 ( 二 )、我国 著作权法 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 2、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作品的商业运作,将**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 二、如何解决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 1、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 2、制片人行使**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事实上,中国影视作品的署名相当不规范,并不一定使用制片者一词。例如,许多影片使用出品人的概念,此时的出品人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由于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也均享有署名权,易与制片人混淆,因此单从署名很难确认著作权的归属。同时,即使明确在片中注明了制片人,该制片人也并非一定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是否拥有著作权,仍然要以实际的制片人来判断,这往往须依赖于 合作协议 的具体规定,权利的分配最终还是必须在合同上体现,不能仅仅根据作品上的署名来判定。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相较于在先作品,改编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了新作品,同时,改编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又必须具有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只有在保留在先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在先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否则该改编完成的作品即属于独立创作完成的新作品,与在先作品不存在关联,亦不涉及对在先作品的侵权。 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遵循著作权法定的原则,如果仅仅从著作权侵权的角度去看问题,必须要明确是著作权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否则法官无从做出侵权判定。 三、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建议: (一)权属清晰是基础 应当通过合作方的 合作合同 (包括合同签约主体架构的选择、合同内容的细化、交易模式的选择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不得出现权属不清晰的情形; (二)对外宣示应准确 应当在影视作品中的片头和片尾用准确、清晰的语言来描述著作权归属于谁,避免仅仅使用制片人、出品人等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字样。 (三)保护方式宜多元 由于著作权是法定的,我们不能随心所欲的创设权利。为避免出现在合作过程中出现非法定情形的 侵权行为 无法追究的情形,建议将各种可能出现的著作权争议,尽量在合作合同中一一列举,清晰表述,日后发生争议后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以弥补 侵权责任 保护方式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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