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否需要披露业绩快报?

核心提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62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规定,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主动披露业绩快报。但在以下情形下,上市公司应披露业绩快报:(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62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规定,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主动披露业绩快报。但在以下情形下,上市公司应披露业绩快报:

(一)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二)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三)自愿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业绩预告新规

创业板公司必须发布业绩预告。

创业板首先是一种证券市场,它具有一般证券市场的共有特性,包括上市企业、券商和投资者三类市场活动主体,是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投资的场所。

相对于现在的证券市场(主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在上市公司数量,单个上市公司规模以及对上市公司条件的要求上都要高于创业板,所以创业板的性质属于二板市场。

2021年10月8日,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印发通知,部署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市场执法监管。据悉,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

重点针对时段时长限制、实名注册和登录等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加大辖区内网络游戏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加强网络巡查,严查擅自上网出版的网络游戏;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等相关文化市场领域执法监管,防止未成年人违规进入营业场所。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关于创业板业绩预告的法规现行有效的有两部也是最新的,分别是2012年和2016年。

法律依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制定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于2012年01月01日发布

创业板业绩预披露新规

一般来说,市场有两种预披露的方式——“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还有一种是正式报告的“财报”。

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大概估计。

业绩快报比起业绩预告就更加全面详细,一般都披露公司主要的财务数据,相当于一份准年度正式报告。

而有关于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披露规则都会有所不同。

对于主板企业,业绩预披露并非强制制度,部分特殊情况下需要预披露,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要求有所不同,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上交所主板:

A:业绩预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131日之前)披露业绩预告。预计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亏损的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3实现扭亏为盈

< 若不存在上述三类情况,上市公司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也不作强制要求 >

B:业绩快报

按照要求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还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

< 上交所主板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 >

深交所主板:

A:业绩预告

预计报告期内(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和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并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期末净资产为负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千万元

< 若不存在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可以不披露业绩预告,不作强制要求 >

如果需要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为:

1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04月15日前

2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07月15日前

3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

4 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01月31日前

B:业绩快报

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 深交所主板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 >

好了,看完上述主板规则后,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对于主板企业只有在业绩出现较大变动的时候,才会强制披露业绩预告,一般来说是非强制性的。

故我们可以看出,当公司强制性披露时,非好即坏;而公司没有进行强制性披露时,相对来说业绩还是相对稳定的,没有出现大幅波动。

我国的A股市场除了主板,还有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些板块业绩预披露的规则。

中小板:

A:业绩预告

公司应披露半年度、前三季度、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业绩预告的时间与主板相同;

中小板业绩预告是强制性披露的,全部上市公司均要进行业绩预告,但是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一季度业绩预告。

B:业绩快报

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份之前的公司可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否则需要强制性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半年报和季报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创业板:

在进行注册制改革之后,创业板公司不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但是若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在1月31日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1期末净资产为负

2净利润为负值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实现扭亏为盈

5其他情形:出现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科创板:

A: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实现扭亏为盈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也可也进行业绩预告。

若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B:业绩快报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法律分析: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4月10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法律依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订。

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第七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创业板市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流程中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定,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工作,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会员管理的要求,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自律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措施,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方面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