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界定的具体标准,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区域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第六条 (禁止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域: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
(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本办法颁布之后,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原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关闭或搬迁。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七条 (适度区域)
禁止养殖区域之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度养殖区域。
畜禽适度养殖区域内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第八条 (区域划定)
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范围,由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划定方案,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新建条件)
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的取得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备案制度)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材料向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标准化养殖)
养殖场户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第十二条 (禁止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环保部拟定畜禽禁养区标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标准
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赠,增添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请求。
5月18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建议稿)》建议的函。根据公告内容来看,为贯通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环保部部会同农业部起草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建议稿)》,拟由两部门联合印发。可以说,这一份建议稿,将作为后期全国各地划定禁养区的依据。
从2013年开始,全国各地就已经开始了生猪禁养,猪场的转移、拆迁的工作。尤其是2014年、2015年,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都形成了一股浪潮,不少地区盲目拆迁,对于禁养地区的规划不尽合理,对猪场拆迁的补偿不甚明了,一定程度上使得地方政府与养殖户之间的沟通浮现妨碍。
农业部曾发文请求,各级畜牧兽姨湫政主管部门要踊跃配合环保部门,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和畜产品供赠需要,对禁养区划定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防止因禁养区的不当划定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冲击,努力确保畜产品市场有效供赠,处理好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而今年上半年,全国20来个省份都已经公开了禁养光阴表,大部分表示要在2016年底-2017年底实现畜禽养殖的规范布局,该禁养的禁养,该升级到养殖小区的要尽全达到环保的标准。此次,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发布该建议稿,将使得我国未来五年内畜禽养殖规划的进程进一步加快。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征求建议稿)
为贯通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术语与定义
31畜禽
包括猪、牛、鸡、羊、鸭、鹅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骆驼、鸵鸟等经济动物。
32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3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种仫到省级人民政府断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4、基本请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景色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尽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尽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意断定。
52景色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景色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开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断定的范围执行。
53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开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5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请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5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根据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断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6、技术流程
61摸清底数
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主意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辞和初步断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62核定边界
在初步断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各类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和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63征求建议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根据反馈建议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报批公开
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省级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发展情况。
7、其他
7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72已尽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请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由畜牧部门牵头的,按现有工作机制推进相关工作。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如何和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主要是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禁养区范围:
①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②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③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④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范围:
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域;
②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什么是禁养区,禁养区如何划定的
1、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2、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畜禽规模养殖场如何界定,附选址要求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方法。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允许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保要求,各养殖场之间要具备一定的间隔距离。在一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用有机肥加工、沼气发酵、生物养殖等多种方式,对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产生的有机肥作为肥料还田,沼气用作发电、照明、供暖等,沼液用于喷洒滴灌农作物和果树。一些大型养殖场的畜禽尿液也可用作水产养殖。这种模式投资大,处置方式多样,处理量大,综合效益好。
回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其界定标准为: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如何界定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过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肉牛、肉鸡、蛋鸡等养殖场。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界定: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的条件一般如下: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要求

1、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应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他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5、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不仅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还要注重公共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