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第三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的产业,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监测体系。第七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质量技术、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咨询、服务和培训;
(二)建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支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
(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国际合作交流;
(五)支持集群发展、实施品牌战略、与大企业协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
(六)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
(七)其他事项。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其他专项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鼓励融资租赁和典当业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对中小企业授信制度,扩大信用担保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第十一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完善风险资本的进出机制,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资产流动、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等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其有关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工业经济、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享有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准入、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鼓励中小企业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投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行业;投资金融服务领域;参与山区、边疆、贫困地区和农业产业化开发建设;与大企业开展协作配套。
「云发布」云南:当好“四大员”全力推进市场主体倍增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具有知识密集型特点的新兴技术产业,以及列入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的产业。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组织、引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兴办或者联办高新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和创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与创新、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构建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和创业服务体系。第八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用高新技术成果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其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价入股,所占企业股份的比例,由双方依法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收益可以采取利润分成、股份、期权等方式依法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收益再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依法享受税基扣除的优惠。第九条 国(境)外机构和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到本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本条例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条 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考核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考核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项目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高新技术及产品。第三章 产业集聚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引导,提供公共服务,强化市场监管,整合技术、信息、资金、人才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技术创新、应用与扩散的平台,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及重点工业园区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需要在区外设立专业化基地的,应当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区外专业化基地,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在主管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重点工业园区内新增地方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分或者全部用于本园、区和基地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第十五条 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重点工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和生产经营所需土地可以优先安排审批。
前款所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地产契税,可以作为政府补贴由同级财政部分返还给企业。第十六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重点工业园区内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
云南省残疾人创业补贴政策2020年多少钱
发布会现场
8月29日,记者从“云南这十年”系列新闻发布会优化营商环境专场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把推进市场主体倍增作为重要工作,把服务好、保护好、稳定好市场主体作为应尽之责,切实当好“四大员”,认真落实助企纾困措施,全力推进市场主体倍增。
●当好“联络员”
96%的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全省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由2019年的1422项精简至727项,精简率达489%。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实现企业开办“一表申请、一窗发放”,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改革涉及的344个事项直接取消审批51项、审批改备案10项、实行告知承诺33项、优化审批服务250项。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97%、全程网办率达70%,96%的事项实现了“最多跑一次”。
●当好“分析员”
全省实有“四上”企业17154户
加强日常信息归集和共享,联合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校、社会智库等,全面掌握辖区内有多少头部企业、链主企业、平台企业,有多少合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民营经济的分布情况,摸清企业的总体状况、共性问题和分类诉求,深入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态势、困难问题,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主体退出新设比呈逐月下降趋势,“四上”企业发展总体积极向好,扭转了长期以来发展滞后的局面。截至2022年6月底,全省实有“四上”企业17154户、同比增长1144%,较2021年底净增930户,其中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增长势头良好;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10045户、同比增长1625%。
●当好“监测员”
完善市场主体统计监测制度
持续完善市场主体统计监测制度,加大市场主体注册数、注销数、净增数、活跃度等指标的监测力度。
以农业、建筑业、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和旅游业、个体工商户8个倍增培育计划和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动计划、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等“8+2”配套计划为主体,以“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四大工程为重点的完整政策体系,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无缝衔接,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当好“帮扶员”
“贷免扶补”扶持创业人员506人
出台《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税费优惠、金融支持等7个“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实施方案,加大9项纾困扶持措施实施力度,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推动个体工商户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牵头制定《云南省“个转企”行动实施方案》,从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减免费用负担、加强金融扶持、强化公共服务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中小微企业扫清障碍,力争年内推动2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将“管行业管党建”要求落到实处。积极推进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窗通”、优化“个转企”登记,支持昆明市试点“一业一证”改革和企业无干预智能化开办。
修订完善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持续推进贷免扶补工作,截至2022年5月,“贷免扶补”扶持创业人员506人,发放贷款9426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120户,发放贷款2259万元。
云南省大学生创业有些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国家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列》等法规条列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云南药学专业的就业政策
云南大学生可享受以下多项优惠。
首先是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的,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应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办营业执照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对首次创业的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免收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其次,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大学生创业者如果需要培训,可与各县(市)区就业部门联系,也可与昆明市劳动就业局创业培训指导中心申请报名培训,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的,前2年继续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自主创业中,能带动我市3至5人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带动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其中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其他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三是实施税费减免。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时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上缴。
四是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昆明市户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在申请办理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取消反担保,申请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为2年的小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按相关政策享受利息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当年新招用昆明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从2009年起,市级财政每年拨出100万元,设立“昆明市大学生创业基金”,专项用于为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和一次性创业补助。 昆明还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中心。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中心,为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实践、筹集创业资金和项目支持等系列创业服务。
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的第七章 培训与服务
云南药学专业的就业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政府就业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到云南就业,云南省政府鼓励本科及以上的毕业生通过就业服务中心,前往云南省内职位空缺的企业就业。
二、药学专业就业政策。云南省政府会给药学专业毕业生提供一定程度的就业保障,其中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药学工程项目,以及政府参与的药物研发、药物制造、药品监督管理项目等。
三、鼓励创业政策。云南省政府鼓励药学专业毕业生创业,政府投资设立药学创新基金,为药学专业毕业生提供创业投资,并给予政府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四、拓宽就业渠道政策。云南省政府会鼓励药学专业毕业生到国外及境外就业,在开拓国外就业渠道的同时,政府还会提供境外就业服务,为药学专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及就业帮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信、工商、财政、教育、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并提供创业帮扶服务。
第二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二十四条 大力培育工业园区、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微型企业创业基地,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二十六条 积极组建微型企业服务联盟,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营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