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剧本(梗概)备案和**片管理制度,提高**质量,繁荣**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业健康发展,根据《**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剧本(梗概)备案和**片审查制度。未经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剧本(梗概)备案和**片管理制度,提高**质量,繁荣**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业健康发展,根据《**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剧本(梗概)备案和**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剧本(梗概)备案、**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剧本(梗概)备案和**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负责**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第二章 **剧本(梗概)备案第五条 持有《摄制**许可证》的**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片,应在拍摄前将**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 办理**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第七条 **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第八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剧本(梗概)备案情况。第九条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 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三章 **片审查第十二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第十三条 **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产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中国**创作生产,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保护中外合作摄制**的制片者(法人或自然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指经中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摄制**的法人(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以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以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等形式制作**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外**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以下**的活动:

(一)故事影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美术影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三)科学教育影片;

(四)纪录影片;

(五)其它影片。第四条 中外合作摄制**活动包括下列形式:

(一)联合摄制,即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现金或劳务、实物)、共同摄制,并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影片权益、分担影片风险的活动。

(二)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提供主创人员在中国境内拍摄部分场景,中方以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方式给予协助的摄制活动;题材、主创人员均为中方,外方仅以资金投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拍摄活动,一般不应作为协作摄制。

(三)委托摄制,即外方投资,委托中方代为摄制的活动,这种形式一般只适用于短片。

(四)其它合作摄制形式。第五条 中外合作摄制**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及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三)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安定;

(四)有利于中外文化交流;

(五)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六)其他法规规定的内容。第六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的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是中外合作摄制**的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部在中外合作摄制**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中外双方对中国合作摄制**方针、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批准或不予批准中外合作摄制**的剧本;

(三)批准或不予批准中外合作摄制**的立项申请、报告等文件;

(四)批准或禁止中外合作摄制的**或素材出入境;

(五)批准或禁止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影片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公映;

(六)颁发中外合作摄制**许可证和公映许可证;

(七)调解、处理中外合作摄制**纠纷。第八条 中国**合作制片公司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以下合作摄制**业务:

(一)为合作摄制**者联系、介绍合作对象和提供资信服务;

(二)对中外双方拟拍摄的**剧本进行咨询;

(三)承办中外双方合作摄制**的立项申请报告和协助签订合作摄制**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四)承办对方人员的进出境签证等事项;

(五)承办外方以实物投资和自用的设备、材料等的进出境申报事项;

(六)对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影片与批准立项的剧本(导演本)进行对照初审;

(七)**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的立项申请程序是:

(一)中外双方应首先将拟合作摄制**的中文(汉语普通话)剧本(如果原剧本是外文,应提前翻译成中文)及相关文件提交中国**合作制片公司进行咨询。

(二)中国**合作制片公司在收到该剧本后七日内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该剧本及提出的书面咨询意见连同中外制片者提交的立项申请和相关文件、预算资料报送广播**电视部。

(三)广播**电视部在收到立项申请报告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逾期未接到审批书的,申请人有权查询或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申请人所报立项申请及相关文件有不当之处,广播**电视部可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审批期限亦可相应延长。

(四)经审查批准并取得中外合作摄制**许可证后,中外双方应在中国**合作制片公司协助下签订合同,该合同为唯一合同,并将所签合同报送广播**电视部备案。合作摄制**合同签订后,双方方可进行摄制活动。

合作摄制环保、农业、工业等专题科研、学术、教学等**,亦需经广播**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管理条例》中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和广播**电视部(以下简称广电部)、财政部等五部委重新印发的《国家**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县及县以上城市**院**票房收入的5%提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城市**院的维修改造和对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以及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的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管委会)由广电部、财政部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委会(以下简称省级管委会)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各省级管委会人员组成和职责,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 收取专项资金,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逐级上缴、中央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委会按照各省上缴数额的一定比例(不低于40%)回拨上缴省,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由国家管委会使用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审定后的收支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各省级管委会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国家管委会报送下年度专项资金收入计划,国家管委会根据各省收入计划,编制中央集中留用的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广电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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