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源线路安装不当,仪器设备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2、供电不稳定。

3、操作不当,未按相应仪器操作规程开启或关闭设备。
4、设备绝缘物老化,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5、静电、电起火、雷电等造成的损坏。
6、仪器设备外部因素不正常所引起的故障。
对于租赁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非使用不当原因造成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