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古物保存法

核心提示《古物保存法》是中华民国颁布的第一个文物法规,1930年6月7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共14条。中文名古物保存法地位第一个文物法规颁布时间1930年6月7日颁布者国民政府古物保存法基本介绍中华民国颁布的第一个文物法规。古物保存法颁布日期19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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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保存法》是中华民国颁布的第一个文物法规,1930年6月7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共14条。

详情介绍

《古物保存法》是中华民国颁布的第一个文物法规,1930年6月7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共14条。

中文名
古物保存法
地位
第一个文物法规
颁布时间
1930年6月7日
颁布者
国民政府

古物保存法基本介绍

中华民国颁布的第一个文物法规。

古物保存法颁布日期

1930年6月7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共14条。

古物保存法主要内容

①古物的范围和种类。包括与考古、历史、古生物等学科有关的一切古代遗物。

②古物的保存方式。除私有者外,均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责成保存处所保存,并制作照片存教育部、内政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等处。

③古物的管理方法。规定官方古物应每年造表上报,私有重要古物应向官方登记并不得转移于外人。

④地下古物均属于国有。

⑤古物发掘的管理。规定应由学术机关进行发掘,并需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教育、内政部共同发给发掘执照,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派人监察。如需外国学术团体或个人参加,应先呈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发掘得到的古物,呈经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后,可由学术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保存研究。

⑥古物的流通。规定限于国内流通,因研究需要而必须出国者应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教育部、内政部核准,发给出境护照,并必须在 2年内归回原保存处。

⑦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组织方法等。

古物保存法修订日期

1931年7月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了《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19条,并于1933年 6月15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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