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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给予财产侵权以明确的定义,并对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引经据典,做了详细的陈述。特别是对于现代网络社会的侵权责任厘定做了专项细致的叙述,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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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给予财产侵权以明确的定义,并对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引经据典,做了详细的陈述。特别是对于现代网络社会的侵权责任厘定做了专项细致的叙述,值得参考。

- 中文名
- 财产侵权
- 简介
- 各种侵权行为
- 对象
- 财产权益
- 包括
- 侵占财产和损毁财产两种情况
财产侵权定义
指各种以财产权益为侵害对象的侵权行为。
财产侵权解释
财产侵权包括侵占财产和损毁财产两种情况:所谓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所谓损毁财产,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财产功能价值的降低。 财产侵权的结果将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主要是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财产侵权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财产侵权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财产侵权虚拟财产侵权
虚拟财产侵权责任:
财产侵权特性
随着网络游戏在我国的发展,虚拟财产案件逐渐增多,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如何确定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构成、怎样承担责任都对传统的法律提出了挑战,这些问题成为处理该类案件的一个关键,笔者将从虚拟财产的网络特性出发,探究虚拟财产侵权责任有关问题.
有的学者从产品质量法的角度对虚拟财产侵权的规则原则、责任构成进行了分析。网络游戏的世界不同于现实社会,关于财产侵权的法律适用,不能直接把现实社会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实用在虚拟世界,需要经过分析变通使之适应网络游戏环境的特点。作者将对虚拟财产侵权责任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探讨:
财产侵权归责原则
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归责原则理论一般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责任、公平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对于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应该适用过错责任。该观点认为:除非运营商明确确保虚拟财产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能承担过错责任。另外,过错责任就是运营商应该承担的注意和保护的合理范围。过错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应该使用过错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形,并不包含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因此,从体系上说,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只能承担过错责任。
所以,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玩家虚拟财产的灭失,只承担过错责任。
“过错归责”表面上是严格遵守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但是却忽略了网络游戏的特点,网络游戏完全在运营商地掌握之下,过错责任忽略了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技术上的不对等性,过错原则使这种不对等性在诉讼过程中,将玩家置于劣势,无法保护玩家的利益。所以笔者以为,在虚拟财产侵权中应该适用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实际上是过错责任的延伸,但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过错推定,即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要求原告去寻求运营商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不必举证,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他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运营商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运营商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者,推翻过错推定,否定运营商的侵权责任;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者,则推定过错成立,运营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不能强加原告的过错证明责任,而应当严格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的要求进行。服务商跟玩家相比,更具有证明的优势,服务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必玩家证明服务商有过错要容易得多,这样,就能很好的平衡两者的利益,不至于使一方在诉讼中处于绝对的优势。
虚拟财产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对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将其概括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四个要件。下面就结合网络游戏的特点,探讨虚拟财产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财产侵权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分为两种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在网络游戏世界里侵害他人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没有什么争议,在此不必过多探讨。下面主要就过失进行分析:
对于过失的判断标准包括三种,那么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标准呢?
①普通人的注意标准。这种标准是指,只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如果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也难以注意到,那么行为人机关没有避免损害,但也尽到了注意义务,因而不能认定行为人有过失。
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标准。所谓自己事务,包括经济上、身份上一切属于自己礼仪范围内的事务。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为标准,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应认定无过失,否则,就是有过失。
③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即在网络游戏管理中,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应有的注意作为标准。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物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依其职业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要求更高。这种注意的标准适用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
上面三种判断标准对应着三种过失: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笔者认为,只要运营商存在抽象轻过失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这种对运营商高标准的要求依据如下:
①损害结果控制理论:网络游戏技术性很强很专业,一般的游戏玩家都不了解也无法掌握。而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则掌握了游戏服务的设施、设备的性能,了解网络游戏整体情况,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更能遇见可能发生的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来阻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结果。
②收益和风险相一致:游戏运营商从事的是一种一般营利活动,应该付出一定的成本为玩家提供合理的注意义务。
③社会成本:网络游戏运营商能以最小的成本控制损害,它们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传输信息的流程最熟悉,对各种侵权比较了解,也有一定的防护技术,能及时组织人员阻止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
另外从专家责任角度来说,运营商也应该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建议稿对专家责任和专家过失的判断标准都作了规定:“专家在向公众提供专业服务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专家未能尽到本专业领域中的合理注意义务而致人损害时,认为具有过失。”
专家在在管理中,必须尽高度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认定存在过错

。判断专家的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的客观标准就是所谓的“勤勉尽责义务”,也可以称为“谨慎义务”或“合理注意义务”,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从而避免第三人遭受不合理的危险,它是法律承认的谨慎义务。这里所谓的“谨慎”,是一种具有特定技能或者知识的职业人员的“谨慎”。其统一的判断标准是,在通常情况下同一职业领域中一位合格的从业人员在同样的情形下应尽的谨慎、技能和能力。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这一标准,则认为尽到了勤勉谨慎义务,否则就是过失。在这里采取“本专业领域内的合理注意义务”是由专家的工作高度专门化决定的,所以专家应该具备与其资格相符的高度的技能,发生一定水准以下的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过失,也就是说在他们身上高度的能力、注意义务被客观化,即过失判断的客观标准。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地位类似于这里的专家,都应该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
因此,运营商这种技术上的优势、对网络游戏运行的掌握决定了他们应该承担的较高的注意义务,即使运营商存在抽象轻过失也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财产侵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运营商违法法定义务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是运营商主动实施的损害游戏玩家的行为,“不作为”是运营商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使玩家受到侵害。结合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来说,违法行为包括删除玩家游戏装备、封号等。
财产侵权损害事实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害即侵害主体合法权益的后果,此种后果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不利的影响。具体到虚拟财产案件中,损害事实即造成玩家在游戏是缺乏刀具或者不能进入到游戏当中。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具体到网络游戏种,即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违法行为和玩家的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运营商的行为导致了玩家的损失。
财产侵权运营商侵权形式
运营商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在本决定中没有明确。对于“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可以理解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即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下面主要探讨跟虚拟财产有关的几种责任承担形式:
财产侵权恢复原状
这种责任广泛使用于财产受到侵害的场合。在虚拟财产纠纷中称之为“回档”,即通过技术操作对相关的物品进行回档,这种方式也是目前虚拟财产案件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在“红月”案中,法院认为,虚拟装备无法获得现实生活中同类产品的价值参照,亦无法衡量不同装备之间的价值差别,为避免不适当的价值确定可能对某一方造成有失公平,丢失物品可由北极冰公司通过技术操作对已查实的物品进行回档。之后,几乎所有的纠纷都模仿“李宏晨诉北极冰”案的民事诉讼程序,结果大多是恢复原状,即把丢失的虚拟物品再给原告提供一份。因此,恢复原状的形式是目前最好的一种方式,避免了因虚拟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难题。
财产侵权停止侵害
当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适用这种责任方式,以制止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防止损害的扩大。在虚拟财产案件中,一般适用于玩家的游戏账号被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做出让运营商停止封号的行为,使玩家能顺利进入游戏。
财产侵权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在这里是指运营商因侵权行为造成了玩家的虚拟财产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给付金钱或实物以补偿的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民事责任中运用最为广泛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然而,时下在我国国内发生的虚拟财产诉讼几乎没有赔偿损失的先例,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虽然法院认为虚拟财产也具有现实的财产价值,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方法,法院无法进行赔偿损失的估算,只好选择其他责任形式来规避玩家提出的赔偿损失的形式。
网络游戏已具备了电子商务的某些特征,虚拟财物的现实价值意义也越来越明晰。时下,虚拟财产的价格有两种方式产生:
①运营商直接销售虚拟财产的自定价格。很多网络游戏的运营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的活动。新浪在其代理的《天堂》中大包出售虚拟道具和财产;Ubi
Soft公司在北美地区代理的《魔剑》也曾推出优惠方案是部分玩家可以获得游戏中某些隐藏种族的密码。这些虚拟财产的价格数元到百元不等,这些价格与运营商的利益相关,因此只能参考,不能作认定的标准。
②离线交易产生的价格。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的以赚钱为目的,有的想换新的游戏而把原来的游戏装备卖掉,这就使得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主观性很强,价格不稳定,玩家自发形成的价格是不规范的。这两种价格产生的方式存在着如下的问题:运营商自身运营情况在变化,经营的策略也在变化;玩家之间交易主观性太强,在交易中感情色彩太浓,往往虚拟财产的交易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
具体到不同游戏中的虚拟财物的价值,应当跟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密切相关的,因此需要综合各项因素对虚拟财物的价值进行各案分析后确定。为明确游戏装备的价值数额,我们应该考虑到如下因素:
①费用,包括网络游戏费和上网费,网络游戏费指从营运方获取游戏虚拟人物的许可使用费用,上网费指从游戏开户至获取该装备所必须的上网时间所需的网络费用。
②游戏者的技能及获得技能所投入的时间、脑力和体力。
③游戏者控制的虚拟人物在游戏中的机缘和运气。
财产侵权虚拟物品价值
虚拟物品价值认定方法:
笔者建议虚拟物品价值认定方法的问题,用公正的方式确定出取得某虚拟物品所必须的必要劳动时间,用可通过举证查明的游戏者单位时间必须支付的最低费用为单价计算出结果,将该结果作为该虚拟物品的必要劳动价值,并认定财产的价值数额。为公正的计算出取得虚拟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借鉴韩国的虚拟环境管理者强制协助现实秩序管理制度。以游戏装备的价值认定为例,首先要求游戏网络的管理者即游戏服务器管理营运商和游戏程序设计方,必须在物价评估部门配合下,共同从游戏者中选取足够多个中等水平的游戏者,让他们各自游戏并计算出取得游戏装备所消耗的时间数据,计算出平均时间值,在该游戏网站专门公布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该时间为取得该游戏装备的必要劳动时间,再根据该时间用最低上网费和游戏费的单价计算出必须支付的费用,将该费用认定为该游戏装备的价值。
这样,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方法确定之后,赔偿玩家损失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同时还可以解决刑事责任方面问题。
财产侵权夫妻财产侵权
婚内财产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只要不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平等处置财产的权利,即构成婚内财产侵权。生活中常见的形式有几下几种:
1.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
例如, 某男甲与乙系夫妻,一日甲为了给父母看病,甲将夫妻两人共同拥有的一座房产卖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受让人丙并不知道甲未经过乙同意而转让该房产。后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并向法院单单提起了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转让合同因为乙未知情而无效。法院受理了该案。 但最终法院却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如下原因:
1)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原则,只有公示才能产生公信的法律效力。
2)本案的买受人丙是善意的,在整个购房过程中丙并不知道乙不知情。
3)乙并未提出离婚,仅仅是要求判决转让合同无效。这就涉及到认定甲对乙的侵权范围之前要对这座房产进行均分,因为这是他们的共同财产,甲对该房产享有部分所有权。其次,在确定甲对乙的赔偿范围的时候,还要对这对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甲的财产绝大部分和乙形成共同共有,并且在夫妻之间尚处于婚姻阶段的时候,对其财产的两次分割是一种诉讼资本的浪费。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法院依职权调整的范畴。
2.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此刻,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前几天,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原告于庭审举证过程中提供了两份存折,以证明在双方闹矛盾后,被告分次取走了存款3万余元。经被告质证,他承认了原先有这笔钱,但这笔钱现已全部用于脱发治疗了。另外被告还提供了一份还款字据,该字据是一名叫汪某的人书写的,内容为被告于2006年3月向其借了3万元,现已全部还清。被告称,自己为了治疗脱发,已向很多朋友借了钱,部分已用夫妻存款偿还了,至今向他哥借的一笔5万元的债务尚未还,对于这笔债务要求两人共同分担。
原告承认被告脱发严重,虽然被告也说过要去治疗,可是一直没有去。对于被告所述她坚决不予认可,并指责被告胡编乱造。
对于这么一大笔钱用于治疗脱发,庭审法官也感到不可思议,于是问其在何时何地哪家医院哪个科进行的治疗,见被告答得有些心虚,法官当即释明,如果伪造证据,扰乱公正司法是要受到处罚的。被告这才承认自己提供的证据是假的。
这起案件折射出现在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种被告想通过隐瞒共同财产及编造债务来以达到独占共同财产、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的目的行为被称为“虚构债务”,即夫妻一方与其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他人事先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