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二)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三)距离畜禽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四)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五)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畜禽规模养殖场如何界定,附选址要求
畜禽养殖场场地的土壤状况对畜禽影响很大。畜禽养殖场对土壤的要求是透气性好、易渗水、热容量大,这样可抑制微生物、寄生虫和蚊蝇的滋生,也可使场区昼夜温差较小。透气性和透水性差的土壤,一般持水力和毛细管作用强,降水后易潮湿、泥泞,故场区空气湿度较大。同时,遭受粪尿等有机物污染后,厌氧分解而产生的各种有害气体会污染场区空气,且自净能力也较差,污染物不易消除。污染物通过水的流动和渗滤作用,可污染地面水和浅层地下水。另外,潮湿的土壤易造成各种微生物、寄生虫、蚊蝇滋生,并使建筑物受潮,降低其保温隔热性能和使用年限。透气、透水性好的土壤,一般持水力和毛细管作用较差,不潮湿,易干燥,受污染后容易氧化分解而达到自净,场区空气卫生状况较好,抗压能力较大,且不易冻胀,建筑物也不易受潮。一般来说,沙土透气、透水性好,不潮湿、不泥泞,自净作用好,但其导热性强,热容量小,热状况差。黏土与沙土相反。沙壤土和壤土介于沙土和黏土之间,是畜禽养殖场最理想的土壤类型。但在一定地区内,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选择最理想的土壤是不易的,不宜过分强调土壤种类和物理特性,应着重化学和生物学特性,注意地方病和疫情的调查。
养羊场地选址国家规定
回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其界定标准为: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如何界定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过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肉牛、肉鸡、蛋鸡等养殖场。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界定: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的条件一般如下: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要求
1、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应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他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5、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不仅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还要注重公共卫生。
山东省畜牧局对养殖场的位置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 1合法用地。
2远离禁养区。
3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4具备相应的养殖条件。
5科学选址。一是地势较高(地下水位2米以下)、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坡度1~3%)、通风干燥,切忌在低洼易涝的地方建场。二是距其他养殖场区、居民区、铁路和主要公路和厂矿企业500米以上,切忌在发生过羊传染病的地方建场。三是水源充足、水质良好,切忌在水源污染、寄生虫横行的地方建场。四是交通方便,供电良好,网络通畅,切忌建在无路、无电、无讯号的死地方。五是为引进新品种建场,充分考虑生态条件尽可能满足引入品种的要求,羊场建在主要发展品种的中心产区,以便就进推广,避免大运大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养殖场经申请,通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的养殖条件,及要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一些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县规划局有法定的规划,因此在建设养殖场之前,一定到县规划局查看县域整体规划。
养猪选择该地址的主要原因?
可以参见下面的规定,特别注意: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第九条 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条 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控制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
(二)高密度饲养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三)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四)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无公害养殖场的场址选择的具体要求
养猪选址一般需要考虑4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地势和位置。地势高燥、背风、向阳的地方是养猪场选址的最佳环境要求,位置应避开居民区、工作区、生活区,并建在这些地方的下风口。
二是交通运输方便。饲料的进出,商品猪的出栏等一些工作都需要与外界保持一种比较畅通的联系。交通运输方便非常重要,但要避开主要交通干道。
三是保证电力的能源供应。养猪场离不开电,所以在选址建场前,一定要考虑电力能源问题。
四是水资源问题。任何动物的养殖都离不开水,养猪更需要水,而且要保证水资源是安全的。
养殖场的选址距离规定
以下为国家制定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可以参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南方与北方、丘陵山区与平原的条件差别,特制定本标准。指导原则: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具体标准: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要求距主要交通干线2km以上,距居民区500m以上,距河流主干道200 m以上,500m半径范围内没有其他动物养殖场。(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一)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四)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四)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五)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能够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一)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二)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注: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主要是根据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和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围栏等隔离设施;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