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獭兔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獭兔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獭兔,在屠宰前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兔,在引进之前,须向怀远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獭兔,在引进前须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报告电话8600985)
养殖场消毒制度
1、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2、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3、商品獭兔周转区:周转宿舍、磅秤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大消毒一次。
4、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5、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6、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7、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范围、兔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8、各栋兔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9、兔舍、兔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产仔箱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10、人员消毒:进入兔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养殖场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另做好其余计划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须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养殖场饲料使用管理制度
1、养殖场的饲料须来自正规生产企业,养殖场建立完善的领、用料制度。
2、饲用饲料配方应通过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核认可。饲料品质一定要求卫生,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合格。
3、饲料中不能加入激素、违禁药,不能饲喂促生长剂。
4、养殖场对所用饲料进行监测与管理,对饲料原料进行农残(六六六、DDT)和重金属(镉、铅、汞、砷)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5、饲养场的配合饲料或预混料必须来源自于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饲料厂。批准的饲料厂必须能证明其生产符合国家的相关批准。
6、使用配合饲料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每一种原料的说明书,同时保存好饲料添加剂的记录,这些声明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7、饲料添加剂及微量元素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8、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分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
9、养殖场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消毒剂和兽药等,必须具有生产单位的检验和企业抽检的检验合格报告单。
10、饲料的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感染。
11、饲料的贮存应防霉、防潮,通风良好,并没有防火、防盗、防鼠及防鸟设施。
12、饲料的发放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做好出库记录,严禁将过期、变质的饲料发放使用。
养殖场修药期制度
休药期动物停止用药到屠宰上市的间隔时间。根据某种药物在一定动物体内代谢排出时间而确定的。在此期间动物体内的肌内、组织或产品中残留的药物就有可能超过允许限量。
在饲料、饮水中添加药物,几种药物同时使用时,“休药期”的计算,应按照其中最长停药期的药物最后一次使用时间为准。
选择使用药物时,在考虑到效果的同时,必须顾及休药期的时限。治疗动物疫病的常用药不少,但他们的停药期各不相同:氟苯尼考(30天),强力霉素(脱氧土霉素、盐酸多西环素——、泰妙菌素、甲砜霉素(28天)、盐酸土霉素(26天),北里霉素(7天),磷酸泰乐菌素(5天),林可霉素或维吉尼亚霉素(1天)。如果是商品肉类动物,选用时除考虑其效果、成本外,必须考虑这些药物的停药期时限和商品肉类动物屠宰上市的时间,选择在商品肉类动物屠宰上市前达到休药期要求的那些药物。
养殖场兽药用药制度
1、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2、兽药管理人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兽药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果近期过期药品及时通知兽医技术人员,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3、建立用药申报制度
(1)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报兽药主管审批取药,常规药品由兽医技术人员做计划、采购。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3天内反馈给猪场技术管理人员说明情况。
(2)养殖场药械由专人负责采购,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养殖场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采购。
4、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兽药主管不予领给。
5、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6、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7、兽药的使用依照《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8、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技术人员负责落实,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人员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9、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生猪免疫程序
一、母猪的免疫程序
1、口蹄疫疫苗(高效苗)产后2周注射一次,每次为2头份。
2、猪瘟疫苗:产后1周注射2头份。
3、大肠杆菌疫苗:分别在产前5周和2周时,每次注射2头份。
4、伪狂犬病疫苗:产前1个月注射2头份。
5、细小病毒疫苗或钩端—细小—猪丹毒三联苗:产后二周注射2头份。
6、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每年春秋各注射一次,每次1头份。
二、商品猪的免疫程序
1、超前免疫猪瘟疫苗2头份(大部分猪场可不进行),未使用超前免疫猪瘟苗者,仔猪在20-25日龄,必须防注猪瘟苗3头份。
2、仔猪断奶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首次免疫,剂量为2ml,在首免后一个月采用相同剂量加强免疫1次。
3、3日龄补铁(注射血素之类)1ML(100~150MG)。
4、7日龄气喘病疫苗(瑞必治)1~2ML。
5、21日龄气喘病疫苗(瑞必治)复免,2ML。
6、30日龄,仔猪副伤寒疫苗1头份。
7、35日龄,伪狂犬病疫苗,1ML。
8、40日龄,链球菌疫苗2头份。
9、55日龄,猪三联苗(猪丹毒—猪瘟—猪肺炎)2头份或55日龄,注猪瘟疫苗2头份。
10、60日龄,口蹄疫浓缩苗2ML。
11、90日龄,口蹄疫浓缩苗3ML(3头份),驱虫。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畜禽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畜禽需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畜禽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畜禽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场注意事项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宠物 饲养 也有相关规定。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一起来看看。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1
为加强侯堡社区各小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侯堡社区各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对饲养宠物实行严格限养、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社区宠物饲养管理办法。
二、严格执行饲养宠物登记制度,养宠物居民需带两张宠物彩色照片及本人相关信息到小区进行登记。
三、区内只允许养小型观赏犬等宠物,必须圈(栓)养,严禁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鸡、鸭、羊、猴等动物。
四、饲养小鸟、鸽子的居民,要严格限量限地,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居民宠物要定期到地方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疫苗,持检疫证到社区办理登记,以后每年检查一次。
六、饲养宠物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不得携宠物进入广场及 其它 公共场所;
(2)小型观赏宠物户外活动时,必须束宠物链(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遛宠物时应当避开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 ;
(3)禁止在小区草坪、绿地遛宠物。
(4)宠物户外排泄粪便,饲养人必须予以清除,不得影响居民出行;
(5)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及休息,如有要积极采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
七、由于养护宠物管理不妥,对他人身体、财物造成伤害的,饲养人必须赔偿其相关损伤损失。
八、有违反本宠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记录到不文明行为台账本,同时将进行温馨提示、约谈、曝光,对屡教不改的交相关部门处理,直至该宠物脱离小区。
九、遵守社区的其他相关规定。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2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一、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二、饲养犬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三、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系好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及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四、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六、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掩埋在小区内。
七、小区内全体业主、住户应遵守上述规定,欢迎广大业主、住户向市城管办、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举报无证养犬的违规行为。
请小区内饲养宠物的业主、住户应及时到服务中心做好宠物登记,建立宠物档案。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3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诊疗、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行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
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
(一)选址条件。
1、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规划布局。
1、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养殖场、养殖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3部分。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2、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术服务室。
3、生产区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室、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牛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场、养羊小区建设药浴池。兽医室、畜禽圈舍、饲草料库房、青贮窖和饲养员住室保持一定距离。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池。
4、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并距生产区一定距离,由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主要用于饲养员行走、运料和畜禽周转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运出。
(三)公共卫生设施。
1、养殖场、养殖小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2、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集中给水方式,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的要求。
3、排水设施完备并保持畅通,防止雨季污水满溢,污染周围环境。
4、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建设专门的粪便贮存与处理场地,其位置设在生产及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废弃物处理区建设焚尸坑,用于对病死畜禽尸体、流产胎儿、胎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焚尸坑周围定期消毒。地下水位较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安装小型焚尸炉。
6、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各功能区域之间设置隔离带,以便于防火及调节生产环境等。
(四)畜禽圈舍建设。
1、畜禽圈舍按照畜禽品种饲养要求统一设计建造,场区设计符合《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要求,力求科学、经济、实用。
2、畜禽圈舍内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光照和空气等条件适合不同畜种、不同生产用途、不同生长阶段畜禽的生长发育需要。
3、相邻畜禽圈舍纵墙、端墙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少于7米,畜禽圈舍与围墙距离不少于3米。
三、养殖规模
(一)养殖场规模。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河西5市及中东部土地面积较广的地区,饲养规模应在上限以上,其他地区饲养规模应不低于下限。
四、品种引进及利用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系谱、合格证齐全的畜禽品种(包括遗传材料)。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引进的种畜禽符合品种标准和质量要求,引进后加强选种选配,积极开展人工授精,确保优良畜禽品种的种用性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及时做好种用畜禽的更新换代。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从非疫区引进种畜禽,引进的种畜禽经检疫确定为健康,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四)引进的种畜禽隔离观察30天,经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疫部门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五)只进行育肥的商品生产场和小区引进畜禽时,首先从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标准的养殖场引进,经隔离观察确定为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
五、饲养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及时调整畜禽存栏结构,做到畜禽品种、畜群结构合理,公母比例适中。采用科学工艺流程,针对不同品种、不同生产性能、不同年龄段畜禽实行分舍饲养,推广“全进全出”养殖方式。
2、畜禽圈舍内饲养密度适宜,生产环境和生产用具保持清洁卫生。
3、做好防鼠、防虫、防蝇工作,禁止猫、犬等其他动物进入场区。
4、饲养人员保持相对固定,并严格按照各项工作规程开展生产活动。
5、畜禽饲养标准参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NY/T5151—2002)、《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49—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43—2001)和《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38—2001)执行。
(二)饲料及添加剂使用。
1、根据不同畜禽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奶牛、肉牛和肉羊注意搭配青贮、块根类饲料及青绿饲料。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同源动物源性饲料。
2、饲料添加剂为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品种。
3、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有关规定。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为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5、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添加剂。
6、不得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草料。
六、疫病防治
(一)免疫接种。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当地动物防检疫部门指导下,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当地流行病学特点,制定免疫程序,积极开展疫病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并做好免疫标识的佩带。
(二)消毒。
1、养殖场、养殖小区卫生消毒制度化。选用符合兽药管理规定的环境友好型消毒剂,确保使用后人畜禽安全、设备无损害,并在动物体内不产生有害残留,不造成环境污染。
2、针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进出人员、车辆、畜禽及圈舍、饲养用具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消毒措施,选择不同消毒剂、按照不同浓度进行消毒,并定期更换消毒剂类型。
(三)兽药使用。
1、养殖场、养殖小区所需兽用药品为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畜禽用药由有资质的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严格执行有关停药期的规定。
3、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科学使用药物。
(四)疫病诊断控制。养殖场、养殖小区主动配合当地动物防检疫监督机构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疫情 报告 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并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处置。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隔离病畜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七、组织管理
(一)组织形式。
1、养殖小区成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对小区实施“八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养殖畜种、统一饲养标准、统一疫病防治、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无害化处理、统一产品销售、统一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质量认证。
2、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必要的改良、防疫、诊疗器械和检验设备。
(二)人员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使用等工作。
2、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聘请畜牧兽医专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三)制度管理。
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目标管理、技术操作规程、饲养档案、物品管理、畜禽出入场管理、兽药(疫苗)购进使用管理、饲草料(添加剂)加工使用管理、卫生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畜禽传染病控制、环保管理以及生产人员培训、产品销售等制度。
(四)档案记录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与管理。饲养单元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保存2年以上。
2、每批、每群畜禽都有相应的资料记录,包括畜禽来源、品种、代次、数量,饲料来源、消耗及饲养技术,配种、分娩、成活、育成、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死亡情况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等记录。
3、有完整的种畜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八、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处理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干法清粪工艺,及时将粪便单独清出,并将产生的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不宜将尿、污水混合排出,不得将粪物随意堆放和排放。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内排水系统实行 雨水 和污水分离,污水产生量较大的猪和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宜采用沼气发酵方式处理污水。养殖小区既可以养殖单元为单位建设沼气池,也可统一进行沼气处理,处理后的沼渣及沼液可用于农田施肥。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畜禽粪便可采用自然堆积发酵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采用机械强化法进行高温好氧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处理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恶臭污染。
九、备案管理
(一)备案条件及要求。全省范围内已建和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都应根据本办法开展备案登记工作。备案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备案程序。
1、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备案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及****;
(2)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
(3)养殖场建设布局、建筑面积;
(4)生产、防疫、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艺及设施设备情况;
(5)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
(6)生产管理、卫生防疫措施等。
2、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接到备案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由相关行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者,予以备案登记,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参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发放);不合格者,将审查验收结果及未予登记的原因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经整改达标后,再行申报登记。
十、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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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注意事项
养殖场注意事项,在生活中有很多人会自己创业,而对于农村的人来说,最好的创业方式就是通过养殖业,因为在农村有足够大的场地,不同的动物养殖方法是不同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养殖场注意事项。
养殖场注意事项1一、建筑安全
在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圈舍时要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制度,施工方要严格按照安全规范开展施工。对年久失修的畜禽养殖场户要开展建筑安全整改,禁止在有安全隐患的建筑内生产经营。养殖场选址不存在水淹、坍塌、滑坡等安全隐患。建筑材料或室内装饰材料不得采用彩钢板或聚氨酯材料。
二、防灾安全
在雨季,特别是暴雨、强降雨、大雪、大风等天气来临前,养殖场户要注意排查养殖场内外环境,及时清理排水沟渠、砖墙修缮、加固屋顶、补漏等工作,防范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和发生水淹、塌顶等情况发生。高温天气要做好防暑工作,加强通风降温,防治人畜中暑。
三、用电安全
1、养殖户应加强防火措施,消防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杜绝明火,严禁乱拉电线,用煤炉加温时,与周边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另外,在养殖大棚附近可以挖水池、储存水缸和沙土等,以备不时之需。
2、应当采用防雨、防潮、防水的灯具、开关、插座。使用电缆线或线路套管作为电源线,并按电工操作规程架设。用电线路杜绝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使用。进户总线及分线路安装漏电保护。
四、空间安全
畜禽养殖场的沼气池、化粪池、深坑、密闭或半封闭存粪池等容易发生缺氧、中毒、爆炸等危及人畜生命安全事故的区域,养殖场户要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开展作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禁止私自下池作业。对建有沼气池、化粪池等粪污储存处理池的养殖场要印发张贴安全生产规范,开展从业人员沼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沼气池建设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出料口要安装防护和警示标识。露天沼液池、多级沉淀池、深坑等要设立警示标志,并加装护栏、围栏等设施,避免人畜跌落溺水。在寒冷季节,要提醒养殖场户严禁在密闭的环境内采用燃烧木炭等方式进行取暖供暖。
五、机械安全
养殖场户对养殖场内配备的饲料粉碎机、切割机、自动料塔、青贮打捆机、干湿分离机、翻耙机、智能化设备等机械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专人操作维护,加强机械维修保养和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开展农机驾驶操作培训,提高养殖场户农业机械操作安全意识。
六、质量安全
畜禽养殖场户要健全养殖档案,实现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过程监控。畜禽养殖者要依法依规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要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常态化防控工作,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坚决维护动物卫生安全。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销售、贩卖、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对畜禽进行采血、医疗、解剖或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医疗器械、医疗废弃物等应按规定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以免造成人畜共患病的传染和其他伤害。
养殖场注意事项2畜禽养殖场应该选择地势较高、平坦干燥、排水良好和背风向阳的地方。要注意通风流畅、采光性强,交通、水电便利并远离污染源。平原地区,场址应选址在比周围地段稍高的地方;山区应选在稍平的缓坡地建设畜禽养殖场。
应保证水源水量充足,使用方便。畜禽饮水水质应符合农业部制定的《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NY 5027-2008 )。畜禽养殖场投产后,每年应监测水源水质2次,并定期清洗消毒供水系统。
一定要远离化工厂、工业公害污染区、矿区等。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必须要远离村镇、居民点,畜禽舍应在居民区下风向,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场区空气清洁、无污染,场区环境安静,无噪音干扰或干扰较轻。
不应在原有旧畜禽养殖场上新建养殖场或扩建,不得位于畜禽类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兽医站、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等下风向。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必备的畜禽养殖设备主要包括各种畜禽舍、畜栏、地板、垫料、笼具,喂料及饮水设备、通风设备、光照设备、环境控制设备、清粪设备以及运输设备等。
畜禽舍建筑材料应无毒、无害。畜禽舍墙壁、屋顶、天花板应选用坚固、防水、防风、防虫的材料,易于清洗消毒。畜禽舍地面也要排水好、卫生、安全舒适,易于清洗消毒。
畜禽舍内应有一定数量和大小的窗户,以保证畜禽舍正常通风和采光,要安装排气扇和风机,保证通风换气。
畜禽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应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畜禽尸体无害化设施。
养殖场注意事项3养殖场注意事项如下:
1、 养殖场大门、生产区和畜舍人口处皆要设置消毒池,内 放火碱液,一般10 ~ 15天更换新配的消毒液。畜舍内用具消毒 前,一定要先彻底清扫干净粪尿。
2、 尽可能选用广谱的消毒剂或根据特定的病原体选用对其 作用最强的消毒药。消毒药的稀释度要准确,应保证消毒药能有 效杀灭病原微生物,并要防止腐蚀、中毒等问题的发生。
3、 有条件或必要的情况下,应对消毒质量进行监测,检测 各种消毒药的使用方法和效果。并注意消毒药之间的相互作用, 防止互作使药效降低。
4、 不准任意将两种不同的消毒药物混合使用或消毒同一种 物品,因为两种消毒药合用时常因物理或化学配伍禁忌而使药物失效。
5、 消毒药物应定期替换,不要长时间使用同一种消毒药物, 以免病原菌产生耐药性,影响消毒效果。
谁知道养殖场的管理流程发一个文档过来
目前国家对畜牧业主要有以下优待政策:
1、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
2、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3、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4、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政策。
5、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6、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7、沼气建设补贴政策。
8、奶牛良种补贴政策。
9、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
办一个山羊养殖场,需到当地乡镇政府办理用地手续,并到当地县(区)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存栏量达到100只以上的,还需要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办种羊场,还需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目前尚未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为加强出口供宰动物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确保从源头保证出口猪肉及制品的安全卫生,巩固扩大出口肉类制品的国际市场,促进漯河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全面落实河南检验检疫局与漯河市政府签订的促进漯河外经贸发展合作备忘录,漯河检验检疫局结合国家质检总局、河南检验检疫局相关精神和漯河肉类出口实际情况,确定了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以出口企业为主体、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并逐步实行分类管理的主导思想,研究、制订了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
一、依据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国质检[2001]80号文);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令);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SN/T1346-2004标准);
《出口加工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国质检食函[2006]513号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漯河辖区各肉类出口企业及所辖的出口供宰动物备案养殖场。
三、备案养殖场各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漯河检验检疫局成立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见附件2);
(二)、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养殖后续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协调各肉类出口企业备案养殖场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2、负责协调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备案养殖场的各项规定;
3、对备案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组织协调备案养殖场重大疫情处理;
5、负责对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的制修订进行审核、批准等,对执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三)、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养殖后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修订漯河检验检疫局年度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
2、组织各企业备案养殖管理机构对备案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备案养殖场进行监督抽查;
4、负责考核、推荐或取消备案养殖场资格的相关材料;
5、负责备案场材料归档整理工作;
6、负责组织备案场各类会议和对外联络工作。
(四)、出口肉类企业总兽医师职责:
负责本企业兽医队伍和备案养殖场认可兽医队伍建设、日常监督、制度落实及对外联络等工作,具体做到:
1、建立健全三级兽医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2、负责对巡回兽医进行培训,建立健全兽医档案,并对备案养殖场认可兽医进行指导;
3、组织本企业兽医监督小组对所辖备案养殖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饲养场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药物和饲料使用及记录情况,疫情、卫生健康状况及向出口企业提供屠宰用猪情况等;
4、总兽医师对本企业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随时与漯河检验检疫局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每季度将本企业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汇总报漯河检验检疫局。
(五)、出口肉类企业兽医监督小组职责:
1、对备案场进行巡查指导,监督所属备案养殖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其持续符合备案场规定的要求;
2、对所属备案养殖场的疫情进行监督,认真落实出口供宰动物饲养场各项卫生要求;
3、对备案养殖场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其不使用、不存放违禁药物,切实执行关于停药期等相关规定;
4、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备案养殖场的相关工作;
5、定期向总兽医师汇报备案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疫情登记、统计、上报及动物疫情档案管理工作;
7、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六)、备案养殖场认可兽医职责:
1、负责种猪引进后的隔离检疫工作;
2、负责日常防疫、疫情控制、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3、按有关规定用药,禁止存放,使用违禁药品,对限用药的停药期负责;
4、负责疫情登记、统计、报告及动物疫情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对场区、猪舍、道路环境消毒工作;
6、负责落实免疫标识制度,免疫时做好免疫记录,完善免疫档案。
四、工作程序
(一)、年初由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领导小组召开各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管理人员工作会议,研究制订本年度的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
(二)、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要求,进行落实;
(三)、对日出口肉制品供应原料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要求:
1、对日出口原料加工企业应在备案养殖场的基础上,选择规模大、条件好、管理规范的养殖场作为对日原料基地,编制对日原料备案养殖场清单,报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
2、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兽医监督小组每年要对对日原料基地的备案养殖场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3、疫情、药物监控:漯河局在对日供应原料的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待宰圈分别抽取猪血样20头份,检测猪口蹄疫病毒,抽取猪尿样8头份,检测盐酸克伦特罗、氯毒素和莱克多巴胺,每3个月一次,合格后方可作为对日原料;
4、对日出口原料加工企业(即屠宰加工企业)对所收购的供日原料的生猪要分户存放、分户宰杀,并做标记;
5、原料收购业务员在采购备案养殖场生猪时全程跟踪并在原料采购单上签字,确保采购生猪来自备案养殖场;
6、对日肉制品加工企业要按照与漯河检验检疫局协商确定的标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每批对日肉制品能追溯到备案养殖场;
7、屠宰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每头猪取5-10克肝脏,以1个养殖场为1个混合样,按国家局规定的7类药物项目进行检测,其它检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检测合格的作为对日原料,不合格的原料不得作为对日原料;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备案养殖场取消对日原料备案养殖场资格;不合格情况每月汇总报检验检疫备案;
8、漯河检验检疫局对日成品的检测:对日出口肉制品检验时,漯河局将对生猪屠宰、过程控制、成品存放等关键环节和原料加工、肉制品生产的相关记录等内容进行有目的的抽查,对成品存放的现场进行检查,全部合格后,按规定抽样送本局实验室对国家局规定的重点项目和日本农林水产省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合格后,出证放行;不合格的,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9、漯河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对日原料供应备案养殖场每年要抽查不少于30%,每三年全部抽查一遍,并做好
(四)、其它出口肉类供应原料的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要求:
1、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对其它出口肉类供应原料的备案养殖场每年要进行抽查,保证所辖(实际供货的)备案场每2年巡查1次,保证所辖之外实际供货的备案场每年巡查1次,对于企业所辖之外的养殖场需采购货源时,应对其进行监管,并做好记录;企业总兽医师应将一年内未供货的所辖备案养殖场名单于年底前报检验检疫;
2、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对所收购的出口肉类原料的生猪要分户存放、分开屠宰,并做标记;
3、疫情、药物监控:漯河检验检疫局在双汇、汇通和金运三家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的待宰圈分别抽取猪血样20头份、15头份、9头份,检测猪口蹄疫病毒,猪尿样8头份、4头份、4头份,检测盐酸克伦特罗、氯毒素和莱克多巴胺,每3个月一次,合格后方可作为出口原料猪场;
4、成品检测:漯河局将对生猪屠宰、过程控制、成品存放等关键环节和原料加工、肉制品生产的相关记录等内容进行有目的的抽查,对成品存放的现场进行检查,全部合格后,按规定抽样送本局实验室对盐酸克伦特罗、磺胺嘧啶、四环素等重点项目进行检测,合格后,出证放行;不合格的,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5、检验检疫对该类备案养殖场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五)、漯河检验检疫局和出口企业兽医监督小组对备案养殖场检查的内容及记录格式见附件2
五、其它要求
(一)、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应配合检验检疫做好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相关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备案养殖场、出口肉类加工企业自身检出和发现的疫情、兽药残留特别是禁用兽药残留超标的情况,须在24小时内通报漯河检验检疫局;
(三)、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各机构应加强沟通,及时通报信息,保证该工作程序的顺利实施;

(四)、对备案养殖场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
1、新的养殖场需备案时,每批数量应不少于10家,以企业为单位推荐至漯河检验检疫局,漯河检验检疫局按规定组织考核、上报工作;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养殖场报河南检验检疫局吊销备案资格;
(五)、对备案养殖场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各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应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备案养殖场相关档案,对其进行初步评价,漯河检验检疫局根据实际推进情况,对备案养殖场实行分类管理;
(六)、各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监督管理机构应按要求积极落实本工作程序,漯河检验检疫局发现存在管理混乱、执行不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暂停出口,直至上报河南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口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