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有官方性质的创业中心吗

核心提示泰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优惠政策 泰高管发[2005]18号 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扶持企业、院校、留学人员和其他组织或个人进入孵化基地创办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等,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

泰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优惠政策

泰高管发[2005]18号

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扶持企业、院校、留学人员和其他组织或个人进入孵化基地创办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等,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初次孵化财政扶持政策

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专家或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70%财政补助。

2、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高级职称人才、硕士、博士或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60%财政补助。

3、进入创业中心的科技型企业3年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财政补助。

4、孵化企业在3年内达到上述条件之一的,自认定当月起,享受相应层次的财政补助。

二、初次孵化房租优惠政策

1、入孵企业租用创业中心房屋者,符合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的,房租减按90%收取。

2、入孵企业租用创业中心房屋者,符合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房租减按95%收取。

三、初次孵化科技资金扶持政策

1、对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获得省科技扶持资金的企业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

2、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获得国家科技扶持资金的企业给予10000元的资金支持。

以上扶持资金从高新区财政局科技扶持基金中列支。

四、初次孵化延续政策

孵化企业孵化满3年,经审查确需继续孵化并续签协议后,2年内,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60%财政补助、属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40%财政补助、其他科技型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30%财政补助。

五、二次孵化政策

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科技型企业入驻星泰山科技城或星火工业园,享受下列政策:

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专家或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70%财政补助。

2、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高级职称人才、硕士、博士或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60%财政补助。

3、进入创业中心的其它科技型企业,3年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财政补助。

4、孵化企业在3年孵化期内达到上述条件之一者,自认定当月起,享受相应层次的财政补助。

六、毕业企业入区征地建厂的政策

凡创业中心在孵企业毕业到高新区征地建厂者,按照泰高管发[2004]1号文件有关政策办理。

七、归国留学人员优惠政策

到中心创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享受泰安市人事局和泰安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共同下发的《中国?泰山留学人员管理办法》的优惠政策,如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同等条件下,其应享受的政策按照二者中最优惠的办理。

八、第一引荐人奖励政策

对于介绍项目或企业入驻中心孵化并租赁创业中心所属房屋的第一引荐人,经事先登记并审查确认,待入孵企业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交齐一年房租后,按第一年租金的5%一次性奖励第一引荐人;同时高新区管委会按入孵企业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上缴各类税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本政策的适用范围

1、本政策只适用于进入泰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并与中心签订孵化协议的科技型企业。

2、如国家对孵化企业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政策,与本政策之间择其最优惠者执行。

3、如在孵企业经过孵化后离开高新区、不在高新区纳税,则其最后一次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不予兑现

十、附则:

1、本政策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2、本政策的解释权归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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