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扩大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3万元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从贵州省考评组对贵阳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考评会上获悉,贵阳市扩大了创业政策的扶持范围,放宽了市场准入。

据介绍,2009年1月,贵阳市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凡是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组织,均可在贵阳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可享受贵阳市各项创业优惠政策。重点鼓励和支持城镇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业复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他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创业。
据了解,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投资创业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在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10 万元降至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10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
同时还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验照费等共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了解,具有贵阳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领自主创业奖励资金。一次性自主创业奖励标准为4000元。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符合贵阳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具备发展潜力的项目,可申请资助周期为2年、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免息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且符合条件的,给予500-1000元的创业资金补贴。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负责人10万元奖励;获得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其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奖励。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拓宽就业渠道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贵阳市出台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核心提示
●登记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仅3万元。
●财政筹资500万元设立自主创业资金,可申请20万元的免息扶持资金。
●从事个体经营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3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非贵阳生源高校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创业,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金黔在线讯 日前,贵阳市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工商登记注册优惠、创业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和创业服务等优惠政策措施,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据介绍,贵阳市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工商登记注册优惠,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高于3万元的可分期到位。对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非货币形式出资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70%。还可将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自主创业经营场所。
贵阳市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资金扶持,由市财政筹集500万元,设立贵阳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凡符合贵阳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具备发展潜力的项目,可申请资助周期为2年、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免息资金扶持。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的,可申请最高5万元、期限为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属贴息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创办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可享受相应的补贴。从事个体经营且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对首次创业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资金补贴500—1000元。
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贵阳市对高校毕业生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创办服务型企业(除房屋中介、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创办农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农业企业及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从事个体经营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3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贵阳市还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在贵阳人力资源网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专栏,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2年内可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人才招聘会。非贵阳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贵阳市户籍,实行先落户后创业。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期间考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创业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在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药业园区、农业标准化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大学生创业园等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园区各项优惠政策及服务。进入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科技大厦企业孵化器创业的,可享受孵化企业的优惠政策及服务。自主创业期间无住房的,可申请租住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区域,包括金阳科技产业园、贵阳高新技术生态产业经济带、新天高新技术工业园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第四条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 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在高新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高新区详细规划,编制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高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指导高新区内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培育发展各类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统筹、协调、管理高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招商引资;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高新区所在地有关区、县发展经济,形成相互促进的合作机制。第六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鼓励和支持高新区改革、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第七条 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应当优先用于高新区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对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聘用、录用、户籍等有关手续。第八条 高新区内的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统一征收、开发、出让、管理。
高新区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
高新区的土地收益留存部分用于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投资环境。第九条 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可以在高新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依法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第十条 高新区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并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产业发展方向。
鼓励和支持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网络信息、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其他产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地区总部。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以及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区完善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市技术改造资金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应当重点保障高新区的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开发。第十三条 加强对高新区项目的扶持,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扶持的项目,高新区按照相应比例予以资金匹配。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对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在高新区实施产业化的机构和个人予以扶持。第十五条 高新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在高新区兴办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经认定的孵化器,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