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2019)

核心提示一、根据内容将办法分成总则、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等五章。二、将第二条中“必须遵守”修改为“适用”。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公安、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警等部门,应当根据

一、根据内容将办法分成总则、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等五章。二、将第二条中“必须遵守”修改为“适用”。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公安、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警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可以在重点渔业水域和渔区设置派出机构。”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省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将第二款中“上一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五、将第六条中“海上”修改为“水上”。六、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水产品的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支持发展休闲渔业,推进产业融合发展。”七、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的服务和保障,加大对渔船和渔业装备升级改造、水产育种、病害防治等的支持力度,加强渔区基础设施建设。”

删除第八条第二款。八、将第九条修改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并符合规划的海域和内陆水域发展养殖业,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优良品种,发展深远海养殖,建设海洋牧场,推广生态养殖。”九、将第十条第一款中“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养殖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种类、规模、密度、方式,并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港口、水路运输及防洪等规划相衔接。”十、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五条第二项:“按规定建立养殖生产台帐,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十一、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认定。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十二、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销售的水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水产品实行溯源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进口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十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养殖水域环境、水质状况和水生生物毒性等的监控,定期公布主要养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药物、饲料和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十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内水”修改为“内海”。十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鼓励发展远洋捕捞。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在资金、物资、技术、物流等方面予以扶持。”十六、删除第二十五条。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核定渔业船名;

(二)登记船籍港;

(三)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其他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八、将第二十六条中“从事捕捞业”修改为“从事捕捞作业”。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应当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指挥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船通信导航系统、渔业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推行使用渔船安全救助终端、渔业海况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立渔业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您好,我们是芙蓉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人员,将对您店里的海鲜水产品进行抽样检测,请配合。”凌晨的夜色中,经常有执法工作人员在对马王堆海鲜水产市场内的商户和海产品进行“四双”产销对接监管工作落实以及进货票据、资质证明、产地证明等方面的检查。

为了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近几年来,芙蓉区在马王堆海鲜水产市场全面推行海鲜水产品双快检筛查+双留样比对+双报备溯源+双互动管控“四双”产销对接监管模式,着力保障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长沙市的马王堆海鲜批发大市场是湖南省最大海鲜水产批发市场,集海鲜水产批发交易和海鲜美食加工为一体,主营海鲜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和特色水产品。目前市场内有经营摊位400多户,其中经营海鲜水产固定档位200多户。海鲜销量占长沙市90%,占湖南省80%以上,年成交额近75亿元。

“以往,由于海鲜水产批发多是夜晚交易,市场交易量大与监管人员不足的矛盾,导致非法添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火星街道办事处、芙蓉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市场开办方多方联动,在马王堆海鲜水产市场全面推行“四双”产销对接监管模式,市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食品安全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所谓“四双”产销监管模式就是形成一个全链条式的监管闭环系统。 双快检筛查是指在产地快检室和市场快检室进行两次快检,若两次快检检测结果不同,则在运输过程中疑似有违规添加。双留样比对是指在产地快检后进行一次留样,在市场快检后进行一次留样。一旦出现问题商品,通过对两次留样定量检测结果的对比确定是产地、运输过程、批发销售三方中哪一方的责任。双报备溯源是指产地的工作人员在发货时,在微信工作群内将产地证明、 产地检验结果、运输车辆、运输人员等信息进行报备,批发大户将采购的数量、品种和来源进行报备,确定水产品来源流向信息。双互动管控是指市、区市场监督监管部门、市海鲜水产行业协会以及马王堆海鲜市场开办方与产地监管部门的互动管控,便于问题水产品的市场处理、产地溯源以及不合格食品后处置。

“在水产品起运之时、入市之前”两次留样,以备终端出现问题后倒查倒追,厘清源头、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责任。”从事鲈鱼经营的商户张先生对“四双”产销监管模式非常支持,他说这样有利于形成一张全面监管的“天网”,保护好商户的经营品牌,更能保障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马王堆海鲜水产市场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四双”产销监管模式主要针对黄颡鱼、泥鳅、小河虾、牛蛙、鲈鱼、多宝鱼等高风险水产品,一旦市场发现不合格海鲜水产品,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方立即启动处置方案,对水产品进行溯源,并与产地留样进行比对,理清问题环节,严格依法查处,做到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对没有进行产销对接的水产品,将严格实行“逢进必检,非检不入”。

通过建立“四双”产销对接监管,将构建起安全、放心的海鲜水产消费环境,全面构筑食品安全体系,提振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据随机调查,超80%市民对马王堆海鲜水产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感到满意。

溯源是什么意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是指在养殖、采集、捕捞等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水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质量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渔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应当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六条 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实施动态监测。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如实采集、保存、记录追溯信息,保障水产品可溯源。

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等研究开发符合水产品特点的质量安全追溯技术。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水产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宣传、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引导和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引导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科学防治疫病,提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认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十条 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水产品产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区域,加强水产品基地建设,保护和提高水产品产地环境质量,防治产地环境污染,改善水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建设,根据水产品产地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布局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规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水产品产地环境进行调查、监测和安全评价,对养殖用水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贝类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贝类生产区域环境质量和贝类质量安全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划定贝类生产区域类型,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保护水产品养殖环境,科学控制养殖密度,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防止因其生产行为污染水产品养殖环境。

水产品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用于水产品养殖生产的水体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净化措施,经处理仍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停止养殖。

水产品生产者不得在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养殖、采集、捕捞水产品。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指的是往上游寻找发源的地方,比喻向上寻求历史根源。

溯源,追本溯源,探寻事物的根本、源头;最早是1997年欧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而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这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由政府进行推动,覆盖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企业、食品终端销售等整个食品产业链条的上下游,通过类似银行取款机系统的专用硬件设备进行信息共享,服务于最终消费者。

扩展资料

溯源系统可以实现所有批次产品从原料到成品、从成品到原料100%的双向追溯功能。这个系统最大的特色功能就是数据的安全性,每个人工输入的环节均被软件实时备份。

该系统建立后,一旦发生相关事故,监管人员就能够通过该系统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企业内部也可借助该系统查找是哪个环节、哪个步骤出现了问题。

物联网+水产养殖系统是什么样子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 2017年12月29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前款所称一品一码,指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的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

      第三条 以下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以下称追溯食品):

      (一)粮食及其制品;

      (二)畜产品及其制品;

      (三)禽产品及其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食盐;(十一)经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追溯食品的具体类别品种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省建立统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追溯系统信息,通过编码识别、身份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和验证管理实现追溯食品和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健全追溯管理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和检查生产经营者实施一品一码源头赋码和追溯记录管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牵头建设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

      (二)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三)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健全并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源头环节准出制度,确保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时赋有追溯码,统一产地准出凭证格式;

      (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牲畜屠宰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三)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和牲畜屠宰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健全并落实食用水产品源头环节准出制度,确保食用水产品产地准出时赋有追溯码,统一产地准出凭证格式;

      (二)食用水产品养殖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三)对食用水产品养殖、初级加工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粮食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二)对原粮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负责提供辖区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

      (二)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需要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码规则、追溯数据传输格式与接口规范等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商务、林业、经信、工商、卫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十三条 下列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电子化信息:

      (一)食品生产企业;

      (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

      (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

      (四)食品批发经营者:包括食品进口商、食品批发销售者和兼营食品批发业务的贮存、运输服务企业;

      (五)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

      (六)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前款第六项规定实施信息上传的餐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的范围和实施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查验与保存责任,建立电子记录台账,如实采集记录追溯食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召回、处置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实现追溯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采集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材料信息,建立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

      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动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4小时内,更新上传电子档案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

      (一)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

      (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

      (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出库前赋予追溯码;

      (四)食品进口商或批发经营者对境外、省外产品在本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

      追溯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

      (二)出厂销售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

      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品牌、来源、用法、用量和药品的使用、停用日期;

      (二)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

      (三)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

      (四)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十九条 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传原粮、政策性粮食追溯码、粮食品种、数量、生产地、进货日期、销售(出库)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条 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等;

      (二)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

      (三)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采购的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数量、进货日期或配送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等;

      (二)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应当上传订餐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以及配送食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送餐人员基本信息,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追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和记录,并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生产、交付后的24小时内,按照规定上传相关信息。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授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信息系统直接提取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上传虚假信息。

      生产经营者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相关有效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已经履行同一批次追溯食品进货查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随货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做到货票(卡)相符、票(卡)账一致。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接追溯管理系统、上传信息提供指导、培训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激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信息追溯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可靠运行,确保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开放的数据接口安全、便捷、批量上传追溯信息,并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实时共享数据资源。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食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并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对接。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作为评价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在管理工作中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第三十条 消费者有权向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或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终端查询设备(工具)了解追溯食品的来源与质量安全信息。

      消费者发现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的追溯食品不可溯源的,可以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或其他食品安全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通过随机抽查、全链条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依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职责的;

      (二)未履行有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或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或未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

      第三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暂未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六条 大型食品零售企业,是指实际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零售企业。

      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原粮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溯源如何实现?

农产业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农业的一个趋势,物联网则承担了很重要的职责,物联网+水产养殖系统可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水产养殖中可利用传感检测技术,实时检测水质情况,比如含氧量、温度、PH值等等,尽量避免出现灾情,造成养殖损失;

2、养殖场所监控系统,自动投食系统,实时监测养殖场所视频情况,减少人力成本;

3、水产品安全溯源,监管水产品市场流动情况,做到食品安全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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