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无资质无效

核心提示法律主观:一、装修合同怎样是无效的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二、

法律主观:

一、装修合同怎样是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会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1、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当然、确定、绝对、永久不能生效,不存在成为生效合同的可能。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绝对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因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有哪些区别

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房屋装修合同无效如何解除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装修合同是无效的:

1、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内容是当事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相对人恶意串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需要明确的是,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

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主观:

房屋装修合同无效不需要解除。无效的房屋装修合同自始没有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一般认为,合同只在依法成立生效后存在解除,无效合同是否解除均无法律效应,不必额外进行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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