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机油回收可以再次提炼出低端的润滑油,也可以提炼沥青等工业原料。
对更换下来的废机油进行回收处理,不仅可以充分利用资源,还可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也避免随意丢弃造成的环境污染。机油,即发动机的润滑油,能对发动机起到润滑、清洁、冷却、密封、减磨、防锈、防蚀等作用。

对于工程机械设备来讲,机油就相当于人体的血液,它跟整台设备的健康都息息相关,机油经过长时间使用会产生、沉淀物、油泥、漆膜,导致变质,这些物质沉积在摩擦部件的表面、润滑油流通的孔道和滤清器上,也会引起机器的各种故障。
机油更换周期
机油一般6-12个月换一次。机油好比发动机的血液,起到润滑发动机的作用。机油由基础油和添加剂组成,其中基础油约占90%,添加剂约占10%。
机油对发动机的重要性实在太大了,机油被人们称为发动机的血液,没有机油的发动机运转一分钟就会损坏,我们大家大多数只知道机油有润滑的作用,这个确实是没错的,机油对发动机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润滑,但机油同时具有其他的几种功能。除了润滑以外机油还有清洗,散热,密封,防锈,减震等等作用。
废机油如何处理
2家。
1、吉安新源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主营产品:废润滑油、洗涤油、冷却油,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金江乡金滩。
2、吉安市吉州区康辉废油回收中心。主营产品:废弃油脂、废弃矿物油收购,地址: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毛山村委会。
汽车旧机油可以回收吗?
废机油可以出售给修理厂,也可以自己留着用作润滑剂。
可以找附近的修理厂,出售给修理厂,修理厂一般都会用合理的价格购买用过的机油。
可以用作润滑剂,即使它已经变成黑色,不能用于汽车,但是用来润滑自行车链条,各种生锈的金属,那就很好了。可以用旧油瓶储油,用的时候拿出来。
废机油处理的规定是
废机油可以回收再利用,可以再次提炼出低端的润滑油,也可以提炼沥青等工业原料。
机油,即发动机的润滑油,能对发动机起到润滑、清洁、冷却、密封、减磨、防锈、防蚀等作用。对于工程机械设备来讲,机油就相当于人体的血液,它跟整台设备的健康都息息相关,机油经过长时间使用会产生、沉淀物、油泥、漆膜,导致变质,这些物质沉积在摩擦部件的表面、润滑油流通的孔道和滤清器上,也会引起机器的各种故障。

废机油提炼方法有两种:
1、将废机油(废润滑油)泵入废机油二次提炼机的反应釜内,经过蒸馏净化后提取出基础油、汽油、柴油、渣油等产品,在通过酸洗、碱洗、过滤等方法除去机油里的杂质后,提炼为非标柴油。
2、先将废机油泵入废机油二次提炼机的反应釜内,通过在反应釜底部和反应釜内盘管式导热油裂解为油气,油气进入多级催化塔中,催化塔中放置有多层填料,填料中再放置不同功能的催化剂,通常使用脱胶脱蜡和脱色的催化剂,油气经过多级催化塔后进入冷凝系统,油气和循环水交换热量后冷凝成柴油。
这两种方法的区别是:前一种方法是现将废机油裂解,冷凝成油后将油进行酸碱过滤,脱色的方法后得到柴油,另一种方法是在废机油裂解成油气的时候进入多级催化塔通过不同功能的催化剂过滤后再冷凝成柴油。
废机油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废机油、柴油、重油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废机油特性:
废机油是指在各种机械、车辆、船舶和设备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到氧化、热分解作用和杂质污染,其理化性能达到各自的换油指标而被换下来的废油,润滑油在使用过程中受外界污染会产生大量胶质、氧化物从而降低乃至失去了其控制摩擦、减少磨损、冷却降温、密封隔离、减轻振动等功效,而变成废油,是已经使用过的、全部或者部分的由矿物油或合成碳氢化合物(合成油)、贮油罐内残余物、油和水的混合物以及乳浊液组成的半固体状或液状产品。
废机油对人体的危害:
其中有机化合物如芳香族类很多对身体有毒害作用,这些物质不但会停留在肺,还会进入血液运行全身,会干扰人的造血系统、神经系统等等,导致血液病,重金属如铅镉等很难排除体外,严重影响神经系统。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