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
暂行办法
(参考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 科技 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 社会 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促进本单位 科技 成果转化工作,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障离岗创业人员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XXX大学或研究所(此处为事业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单位”或“本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同为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辞去领导、管理职务后,可以申请离岗创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离岗创业”,是指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愿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后,保留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和人事关系,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离开单位所聘工作岗位,带着科研成果全职到外部创建或入股 科技 型企业的情况。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允许离岗创业:
(一)现主持国家、部委或单位重大 科技 项目的人员;
(二)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离岗对本单位科研及相关工作产生影响的人员;
(四)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同意,可携带科研成果全职到外部创建或入股 科技 型企业(以下简称“创办企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离岗创业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
(二)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作待遇、 社会 保险、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等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
(三)离岗创业期间,单位发放基本工资。离岗创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仍承担单位相关工作,离岗创业者可按相关规定领取劳务费。
(四)离岗创业期间,年度考核由单位根据创办企业出具的鉴定和评价意见进行,必要时也可到创办企业深入考核。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外,一般定为合格或以上等次,正常调整档案工资。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五)离岗创业期间,对离岗创业人员仍可执行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人员职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办企业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业绩考核等重要依据。
(六)离岗创业人员各项 社会 保险、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负担,可委托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按原渠道缴纳。按规定缴纳各项 社会 保险与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
(七)离岗创业期间,在创办企业发生工伤的,创办企业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由单位向统筹地区 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返回单位工作的,原聘用合同恢复履行(离岗创业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除外)。
(九)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未提前与单位沟通协商且期满不按时返回的,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及 社会 保险手续。
(十)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不再享受离岗创业人员待遇和相关政策。
(十一)离岗创业期间,不得以单位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活动。 离岗创业人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给予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十二)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所承担的国家 科技 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离岗创业人员承担的其他 科技 项目,由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处理。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申请表》,主要对本人意向、创业计划、企业情况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二)部门审核。人事管理部门、 科技 管理部门、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对离岗创业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有关企业了解情况,材料通过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决策:
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离岗创业条件进行审核;
2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进行创业转化的 科技 成果进行评估,明确现有成果的权属,并提出企业创办后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机制建议;
3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部门对创办企业的资源占用等情况进行审查,明确是否占用单位经费、场地、设备等情况。
(三)单位决策。单位领导班子对离岗创业申请进行决策,并作出书面决定。
(四)签订协议。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
(五)归档备案。协议签订后,单位人事部门将离岗创业人员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单位书面决定及离岗创业项目说明等有关材料归档,并报主管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备案。
第七条 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或期满需要返回原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本人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人事部门审核。人事管理部门了解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工作表现、业绩等情况,并审核离岗创业人员与企业、项目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后,及时为其安排工作。
(三)签订聘用合同。返岗人员与单位续签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四)报备及备案。人事管理部门将返岗人员岗位聘用情况向领导班子报备后报主管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备案。
第四章 有关事项及要求
第八条 离岗创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要求终止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
第九条 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单位工作时,如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单位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第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离岗备案或岗位聘用备案手续。单位要加强对离岗创业人员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拓展创新创业渠道,为其离岗创业提供必要支持。离岗创业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的管理和考核,及时向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
第十一条 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通过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其有关具体人事管理问题,在国家和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由本人、单位、服务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使用职务成果的,按照《XXX大学或研究所(单位名称) 科技 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在单位控股企业(含独资企业)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上述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申请离岗创业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单位非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全职到单位外部创业的,应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离岗创业影响深远。
这既是深化改革的信号和方向,也可以说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
疫情对经济造成重大影响,要保民生就业,还是要鼓励更多的创新创业。
只是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业,原来的中小企业将面临另一种冲击。没有市场优势和资源优势的企业将更加艰难。
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类似于国企改革,但此项措施更加温和,对相关人员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短期有激发创新创业新热潮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长期的影响,做好相应的规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形成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以下回答纯属个人浅见:
1、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文件,各省根据实际情况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文件,如下面是我们黑龙江的文件
同时,每个单位又根据自己的情况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2、办理离岗创业时,单位应该已经将省里的文件和国家文件给创业者看了,并且离岗创业是需要上级部门审批通过以后才可以离岗。正常情况下离岗时间是规定好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创业顺利则可以继续创业或脱离事业单位体系,进行减编。如果创业不顺利还可以回来继续工作。如果到期了而不返回也不通知单位,按照黑龙江的文件规定“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是这样处理的。其他省份估计也是类似的规定。这里要说的是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就看各个单位如何认定了。
以上愚见请自行分辨,谢谢!
通知单位,做好预先准备。查看办理停薪留职的相关办理过程。
这的看你是什么时间的事情。停薪留职,回来就行。不然有可能已经被清退。这种问题没有问的必要!!!
应当为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是什么
离岗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在离岗创业期,是可以依然继续在原来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二是可以照常的参加评审和培训等活动;三是离岗期的工资和医疗待遇也是有的,不过具体由当地政策决定;四是可以和离岗创业人订立离岗协议;五是在3年内可以保留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如果想要创业,或者去到企业挂职或者参加项目合作的话,在此期间,和原单位的在岗人员是享受同样的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以及项目申报的权利的。并且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或者在创业期间取得的成绩是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以及考核等的依据的。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专技人员自己愿意流动到兼职单位或者在创业期间解除了聘用合同的话,事业单位也需要及时的和员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办理相关的手续。
事业单位离岗创业待遇
辽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
法律分析:应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是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辽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
日前,辽宁省人社厅转发了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并针对我省情况提出了意见。对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以及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都给出了明确的说明。
到企业挂职与原单位在岗人员
同等享有竞聘、奖励等权利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应同时完成单位的本职工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
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设置创新型岗位
可内部竞聘或社会招聘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另外,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政策适用哪些人
除高校、科研院所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创新创业外,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也可纳入。
规范审批权限方面有哪些要求
事业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所在单位应当将批准后的创新创业人员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于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各地既要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又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好本职工作,防止以创新创业为名变相“吃空饷”。事业单位可设置创新型岗位,通过内部竞聘或社会招聘的方式实现,还可吸纳科技人才兼职。
原标题: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