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 急 计价检〔2002〕2606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现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省级及市(地)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当在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正式执行前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公示。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也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价格公示。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价格公示工作的指导,使价格公示工作顺利推行。 国家计委卫生部 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一、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出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三、本规定所称价格公示是指医疗机构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公示的具体药品、医用材料品种及医疗服务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四、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五、医疗机构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六、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七、医疗机构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测。八、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九、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十、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十一、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应当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十二、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详细介绍: 总目录第一篇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与收费基础第一章 市场经济与医疗服务市场分析第一节 市场的概念及其特征第二节 医疗服务市场的概念及特征第三节 医疗服务市场的影响因素第四节 医疗服务相关市场与医疗服务供给第五节 医疗服务资源需要量的预测和计算第六节 医疗服务费用分析第二章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第一节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发展简史第二节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目的和意义第三节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的任务和作用第四节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的对象和方法第五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的特点第六节 医疗机构成本控制第三章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及其制定第一节 医疗机构的定价目标与原则第二节 医疗服务成本与定价第三节 医疗服务需求弹性与定价第四节 医疗服务竞争状况与定价第五节 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第六节 医疗服务定价方法第七节 医疗服务定价策略第四章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管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服务价格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三节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管理第四节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改革附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二OO三年)附二: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二OO二年)第二篇 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实务第一章 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第一节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的规定第二节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的规定》实施第三节 医疗收费公示与乱收费治理相关文件第四节 医疗服务价格与非典防治归类第五节 地方防治非典费用管理第二章 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总述第一节 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医疗服务收费的内容和人员素质第三节 医院收入和医院资金动作形式第四节 医疗机构收费服务知识第五节 医疗服务收费的稽核管理第三章 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的管理第一节 门诊收费的基本程序第二节 门诊收费的管理第四章 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的管理第一节 住院收费的处理程序第二节 住院收费的计帐方法第三节 病人出院结帐程序 第四节 住院收费处理程序的管理第五节 住院收费相关管理规程与制度第五章 医疗机构药品收费管理第一节 药品收费的概念与管理原则第二节 医疗机构药品收费的管理第三节 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医疗机构收支管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收入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财政补助收入管理第三节 医疗机构收入的确认、预测和控制第四节 医疗机构费用支出管理第五节 医疗机构收费财务工作制度第七章 医疗服务收费与公费医疗制度第一节 医疗保险及其改革第二节 我国公费医疗制度简介第三节 公费医疗现状与弊端分析第四节 我国公费医疗制度与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比较第五节 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第八章 医疗收费法律纠纷防范与事故处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诉实务第二节 医患纠纷防范常用文书样式与分析第三节 医疗收费纠纷处理与医疗事故法律分析安全精编附一:北京医疗收费标准附二:广州市医疗收费标准(部分)附三:医院收费员培训大纲第三篇医疗机构收费信息系统规划与建设第一章 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概述第一节 医院信息系统基本概念第三节 医院信息系统在医院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第二章 医疗机构收费信息系统功能与流程第一节 门诊收费分系统功能与流程第二节 住院收费管理分系统功能与流程第三节 药品收费管理分系统功能与流程第四节 手术划价管理分系统功能与流程第五节 新技术在医院收费信息系统的应用第三章 医疗机构收费信息系统操作与管理第一节 收费管理信息系统概述第二节 价格管理第三节 门诊收费信息系统管理与操作第四节 住院收费信息系统管理与操作第五节 会计帐务管理与操作第四章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节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规则第二节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人员职责第三节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操作要求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实例第四篇 现代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第一章 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第一节 卫生行政组织第二节 卫生事业组织 第三节 群众性卫生组织第四节 其他卫生组织机构第二章 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理论与实务第一节 医疗机构经营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院机构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第三节 医院机构经营管理的模式第四节 医疗市场与医疗机构经营策略第五节 医院重组第三章 现代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概述第二节 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第三节 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的风险价值第四节 医疗机构资产管理、负债与净资产管理第五节 医疗机构财务活动分析第四章 现代医疗机构设备管理第一节 设备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设备装备及使用管理第三节 设备的经济管理和效益评价第五章 现代医疗机构物资管理第一节 物资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物资管理内容第六章 现代医疗机构后勤管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后勤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后勤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五篇 医疗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 读者对象:各级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后勤部,医院(院长)、卫生院、疗养院、职工医院(收费处)、(财务科)、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各大卫生院校图书馆等。

江苏省价格条例(2021修正)
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备案管理制度是各地出台的价格管理方式,属各地政策制度层面。从价格管理法规角度看,目前是与商品房销售价格直接相关的规定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定明确,商品房销售应当按公示价格进行销售。而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制度的地区,要求开发企业公示的是备案价格。按照原国家发计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其相关解释,促销价格应当是在原价(实际成交价或公示价格)基础上打折优惠,否则就涉嫌价格欺诈。
综上,在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的地区,商品房经营者促销价格应当是在现场公示的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基础上打折,而不是以虚构的不存在或从未有过成交记录的所谓原价基础上打折,折后价应当是折扣率乘以公示价格或折扣率乘以实际原价(促销活动前七日实际最低成交价或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价)。
商品房售价是不可能高于备案价的。
1:目前市场上的商品房价格都是政府定价,都一房一价,开发商如果用高于备案价的价格出售,房管局网签备案是不会通过的,等于银行贷款也是不会批的,但如果加个精装修或车位就不一样了。
政府对精装的标准是比较模糊的,允许最高一平方4000块的一个标准,这就增加了可操作的空间,近两年市场上的精装房层出不穷,说的好听买房送装修,但大部分精装标准不高,但价格普遍在2千多~4千一平,在打造一个精致的样板房,说是后期交房标准。
在此我要强烈吐槽精装房,我一个姑姑之前被某售楼部里的销售忽悠,买了套精装修的110平方,交房的时候,跟样板房差距大,去售楼部找说法,结果被告知之前的开发商把这个楼盘转卖给了另外一个开发商,连之前样板房都换了,结果就是互相扯皮,到最后没人解决,后面联合所有精装的业主去售楼部协商,可能开发商也怕闹大,后面适当的金钱补偿,买了房本来是高兴的事,结果闹得沸沸扬扬的,亲戚都知道了不说,不喜欢的还要额外自己出钱拆掉重装,总之折腾的不行。
2:捆绑车位,像这一类的还算好一点,毕竟现在车位还算小刚需,以家庭为单位一家现在基本都有一辆车,像这一类虽然是捆绑但后期可以买卖相对比较能接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指导和服务,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调控、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推进市场化改革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需要,可以决定在特定区域、行业实施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保障落实省人民政府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第八条 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特定产品除外;
(四)投诉、举报、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五)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
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第十一条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标明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明或者说明优惠方式。第十二条 经营者开展直接或者间接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优惠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优惠促销的原因、方式、规则、期限、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
(一)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五)借助行政等权力,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六)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交易方与其进行交易:
(一)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视频、计量单位等标价的;
(二)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无依据、无从比较的;
(三)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交易的;
(四)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内,以低价招徕交易方而以高价结算的;

(五)不标示或者不如实标示价格附加条件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的;
(七)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导交易方与其进行交易的;
(八)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
(九)其他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