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新的优惠政策包括: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进行个体经营的,允许其试营业1至3个月,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进城经商的少数民族群众进行个体经营的,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少数民族群众设立公司制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可分期注入,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支持和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利用当地资源兴办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并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工商部门将大力支持少数民族群众兴办特色旅游业,鼓励其从事经纪人业务或兴办经纪人机构,并允许经纪人或经纪人机构试营业1至6个月。对守法诚信、信誉良好的企业实行免予年检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