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保障创业投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保障创业投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即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以自有资产专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民事主体。第三条 个人和非依据本条例设立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或者“创投”等字样,其他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制定和发布《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指南》;

(三)审核认定创业投资机构享受有关鼓励和优惠措施的资格;

(四)指导和监督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活动。

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或者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第一节 设立条件第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资信状况良好,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有关行业规范;

(二)以创业投资作为主营业务;

(三)具有明确的营业计划或者投资策略;

(四)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管理投资业务的人员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境外投资人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的全部出资应当为货币形式。

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并且申请变更时现有的货币资金和在科技型创业企业中所持股权的净资产值之和,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70%。第二节 设立程序第十一条 境内投资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可直接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设立或者与境内投资人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须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其他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创业投资机构成立后,发生增减注册资本、新增投资人、投资人之间转让出资或者向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情形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境内外投资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各投资人的出资可以在设立登记之日起3年内分期缴付,但在设立登记之前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的25%。第三章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一节 设立条件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业记录,并且承诺遵守有关行业规范;

(二)以受托管理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业务作为主营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投资

第一、准备应对投资人提问

创业者应该在会见投资人钱准备一份详尽而又精心准备的业务计划书,里面需要包括投资人可能提到的大部分问题以及答案。创业者可以请一名专业顾问来模拟这种提问过程,虽然请这样一名顾问的费用并不低,但和有可能吸引到的投资额相比,付出这一点代价通常是值得的,因为给投资人留下好的第一印象的机会只有一次。

第二、准备应对投资人对管理的查验

创业者千万不要认为这种查验是对管理层或个人的侮辱。比如:创业投资基金的经理依然可能会问你:你既没进过商学院,又不是律师或会计师,也没有毕业文凭,你凭什么认为你可以将这项业务开展得合乎我们所设想的目标?对这样的提问,大多数人可能会非常气愤并反应过激,而作为一个创业者,在面对投资人时,这样的提问确实很有可能会碰到,因为这已构成了创业投资人对创业企业的管理进行查验的一部分,因此需要提前作好准备。

第三、准备好有所舍弃

在某些情况下,投资人可能会要求创业者放弃一部分原计划业务以使其投资目标得以实现。放弃部分业务对那些业务分散的风险企业来说既很现实又很必要,因为在投入资本有限的情况下,企业只有集中资源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四、准备有所妥协

从一开始,创业者就应该明白,你自己的目标和创业投资人的目标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正式谈判前,企业家要做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决策就是:为了满足投资人的要求,我能做出多大的妥协?一般来说,由于资本人不愁找不到项目来投资,寄望于投资人来做出妥协是不大现实的。

去到当地银行申请个人助业贷款

个人助业贷款如何申请: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2.贷款额度:授信总额度最低额度5万元,最高额度300万元。

3.贷款期限: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4.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担保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但是不接受单纯以第三方保证形式提供的担保。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当地常住户口或当地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承诺共同还款的证明;

六、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七、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八、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客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指定营业机构办理个人助业贷款业务

2.办理流程:

①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助业贷款,须持建设银行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向贷款行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②客户经理双人实地调查、审核同意后,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银行审批同意后,与客户签定贷款合同;

③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帐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④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⑤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抵(质)押权利证书退还给客户。

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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