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障水产种苗质量,维护水产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障水产种苗质量,维护水产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产种苗工作。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第五条 在水产种苗科研开发、选种育种、技术推广、生产应用以及水产种质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种质管理第六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产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完善水产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资源管理体系。第七条 省内用于生产繁育的原种和选育的良种、品种、杂交种的认定,须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初审、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省外引进的原种、良种、品种和杂交种,必须是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并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须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资源,须经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进口或出口水产种苗,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经济杂交亲本必须使用纯系群体,可育的杂交种不得作为生产繁殖亲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或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河流、湖泊、水库和与其相通的水域。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种苗逃逸。第三章 生产经营与使用第十一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水产种苗生产发展规划。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撤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须事先征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申报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第十三条 非水产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避开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及其他苗种场生产水面和土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相应补偿。第十四条 原种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搜集、整理、保存、选育、开发、利用适合养殖的原种亲本。

良种场应引进经依法批准的原种、良种,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繁育后备亲本或子一代良种亲本。

苗种场应引进原、良种亲本,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繁育苗种,禁止自行选留亲本。第十五条 原种场、良种场和苗种场生产的种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良种场和苗种场必须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更换亲本,确保亲本及苗种质量。第十六条 原种场、良种场和苗种场必须建立生产技术档案,对原种、良种及其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淘汰、更新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存。

原种场、良种场向苗种场提供的亲本或后备亲本,应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第十七条 生产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准生产。但自繁自用的除外。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第十八条 申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水产种苗生产场地;

(二)水产种苗生产水面达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面积;

(三)水源充足;

(四)水质符合水产种苗用水标准;

(五)生产设施符合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六)用于繁殖的亲本符合种质标准;

(七)有合格的水产种苗生产技术人员。第十九条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核发: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下水产良种场、苗种场,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促进水产养(增)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增殖的原种、良种和苗种。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进出境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管理,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工商、动物检疫、公安、技术监督、环保、水利、物价、海关、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种苗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产种苗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工作。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繁育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向水产种苗繁育水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废弃物,保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第八条 水产新品种,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报国务院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推广。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及其相通的水域。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逃逸。第十条 禁止捕捞渔业重点保护品种的幼体、亲体和苗种。因科学研究、人工育苗等特殊情况确需捕捞的,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捕捞。

渔业重点保护的品种及其幼体、亲体、苗种的规格,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渔业资源和生产情况,定期公布。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种苗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各地自然条件和种质资源状况,组织制定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第十三条 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者自育、自用的除外。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市级(地级市)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苗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每二年验证一次。

生产许可证的核发、验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申领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由有核准发证权的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

申领苗种场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发证。

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核准发证;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申领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三)有符合生产水产种苗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实验室等生产条件;

(四)有符合种质标准的水质种苗繁殖亲本;

(五)有与水产种苗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有合格的专职水产种苗检验人员。

建立原种场、良种场还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的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

汉中市共有几个国家级水生物自然保护区和几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一条 为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保护和开发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水产种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原种,是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和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

良种,是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域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

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培育、生产、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繁育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水产种业发展:

(一)在新增财力中安排渔业发展资金,对水产种苗生产、新品种养殖试验和良种引进给予财政补贴;

(二)在农田水利、水保生态、城乡供水、水资源管理、库区移民、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项目中,安排水产种苗建设项目;

(三)新建、扩建水产良种场和苗种场用地按农用地安排,水产苗种生产水面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天然资源库、生态保护区、水产种苗防疫检疫体系、水产种质质量检测体系,制定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建设规划。第七条 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者自育、自用的除外。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设区的市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苗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原发证机关核发新证。

禁止伪造、买卖、租借或者擅自转让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申领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由有行政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申领苗种场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生产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申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水产种苗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规划;

(二)有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

(四)亲本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标准;

(五)具有水产种苗生产和质量检验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

经济杂交亲本应当是纯系群体,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

可育的杂交个体或者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养殖场所,应当建立隔离和防逃设施。

禁止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河流、湖泊等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水域。第十一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档案,对原种及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以及引进地点、单位、数量、规格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应当向用户提供有关的生产技术档案资料。

谁知道黄河鲤鱼最大的有多大

汉中市有一个国家级水生物自然保护区

和4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汉中市已建成以水生动物为主的国家自然保护区1个,即陕西省略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4个,即汉江西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褒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湑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西流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以及省级水产良种场4个,有效保护了渔业资源,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发展。

131公斤。

2005年9月17日,河南省武陟县居民冯明亮抱着131公斤重的黄河大鲤鱼。

当日,冯明亮在该县大封镇黄河岸边钓上一条131公斤重的黄河大鲤鱼。以往该县居民曾在黄河边钓上过6公斤左右的黄河鲤鱼,但重达131公斤的大鲤鱼还是十分罕见。

简述:

别名“鲤鱼”、“鲤拐子”、“黄河金翅鲤”。体侧扁,腹圆,2对颚须,咽齿3列,鳞片34~38。为中下层杂食性鱼类。遍布全国各大江河、湖泊。

产自黄河的鲤鱼鳞片金黄闪光,各鳍尖部鲜红,脊有厚肉,内脏少,骨骼小,尤以色泽鲜丽、肉质细嫩、气味清香而著称。

宁夏盛产于青铜峡至石嘴山段黄河中,年产约30万公斤,近年由于主河道污染等原因而产量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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