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农用地是不支持建房的(特别是在基本农田区上,农村能建房的是宅基地),但是应该可以备案设施农用地(鱼塘边上的看守房子等)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琼自然资规〔202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规模化养殖的畜禽舍(含给排水设施、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挤奶间)、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规模化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车间)、进排水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等水产养殖用地;食用菌堆料场、菌种与菌包(菌棒、培养料)生产及培育、出菇场所(钢架结构PC板房)等食用菌生产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场区内宽度在8米以内的生产道路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服务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规模化农业种植和工厂化作物栽培后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作物种植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物种植配套的蓄水池、化粪池、配肥池设施用地;种植生产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烘干晾晒、分拣包装);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产品保鲜储藏冷库、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设施用地(包括粮食晾晒场、粮食育秧烘干设施、粮食临时存放场所);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控等设施用地;饲(草)料存储、加工与配制等设施用地;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肥料加工设施用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环保设施,渔业机械、渔用饲料等临时仓储用地;农产品清洗转运、冷藏存储用地;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属于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和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农机农资存放和维修等场所;农产品加工、仓储和销售等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农庄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展销、大型停车场以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不得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变相圈占土地。
养殖设施可建设多层建筑,但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层数控制在六层以下。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农业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种植面积不超过500亩(含)的,按不超过种植面积3%确定,最多不超过10亩;种植面积500亩-10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5亩;种植面积1000亩-15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1500亩-2000亩(含)的,用地面积不超过25亩;种植面积在2000亩以上的,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

2.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规模化养猪、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20%以内),面积不超过30亩。采取多层建筑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45亩;工厂化水产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面积不超过15亩。采取多层建筑从事规模水产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30亩。
作物种植与畜禽水产养殖结合的设施农业项目,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分开单独核算。
三、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各市县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林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在生态红线和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场。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矿废弃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2020年7月13日
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上面建立养殖场,但是在建立养殖场时不能破坏种植条件和耕地的耕作层,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因为农村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所以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什么土地可以建养殖场
1、在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上面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
2、建立养殖场时不能破坏土地的种植条件和耕地的耕作层,也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建设时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而且建设时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还要注意在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
3、农村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不再按照建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仅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审批。
建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
1、土地的手续
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
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在建设养殖场时一定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4、养殖证

《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证件;而对于驯养繁殖可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时一定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办理工商登记并办好备案手续
证件齐全后养殖户需要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