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别人的歌曲并出版,需要向原创付版权费百万元左右。
“翻唱”之所以在20世纪80-90年代的香港市场里大行其道,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原创跟不上产业发展的步伐。像谭咏麟和梅艳芳这个级别的歌手,一年要出两到三张专辑,要想满足产业快速生产的需要,翻唱无疑是一大捷径。

明星、艺人、个人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演唱会,电视节目,网络直播,公共场合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扩展资料:
翻唱纠纷:
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为一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卡拉OK版权费现在是按照每天每终端支付报酬。各省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不一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标准略有不同。并且更完善的计费系统正在开发中,在不远的将来将会严格按照歌曲的点播频率计费。 中国大陆具体各省的标准请参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网站公告。
应交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使用者是指提供“卡拉OK服务”的卡拉OK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量贩式KTV、酒店、夜总会、饭店、旅店、招待所、商场、洗浴中心、舞厅、餐厅、茶座等服务场所。
收费主体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及其委托的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由于音集协人手不足、收费工作困难重重,为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收费力度和提高收费效率,音集协委托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为收取和交付卡拉OK经营行为著作权使用费提供服务。
关于翻唱“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歌曲著作版权及保护时间词曲著作权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KTV经营者交音乐版权费,既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对创作者的劳动尊重,是保护版权的必然要求,经营者必须遵守。但是,音乐版权费到底收取多少,该谁交,由谁说了算,应该有规矩。就长沙而言,终端收费标准为8.3元/天/终端,经协商,实际标准为5元/天/终端。按规定,由经营者交版权费,而长沙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既版权费由消费者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大陆《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这些权利,依照约定或规定获得报酬。卡拉OK经营者在营业的时候,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播放了著作权利人的作品,故要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支付卡拉OK版权费,即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中国保护音乐知识产权权益的有效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