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肉羊规模要量力而行,要根据现有耕地多少、提供饲料的能力、劳力及投入的资金数量等条件决定。一般以养能繁殖的母羊50只左右为宜。在刚开始养殖的时候不要贪图规模,要不断摸索总结养殖经验,采取滚雪球的方式来发展。
2、选择肉羊品种也很重要,因地制宜选择体型大、生长快、繁殖率高、适应性强、肉质好、效益高的优良品种。父本的选择首推南非波尔山羊,其次是我国的马头山羊;母本可选萨能奶山羊、河北白山羊等。
3、定期从外地调换种公羊,给种用的公、母羊戴耳号和编制配种档案,详细记录配种羊的编号、配种时间、配种方式和产羔情况,有计划地控制公、母羊本交,避免羊近亲繁殖引起的品种退化
4、根据肉羊的性别、大小、体质进行分栏养殖,养肉羊应按照工厂化生产模式,把不同年龄、不同品种、不同体况的肉羊分舍饲养,设立专门的产房和羔羊舍、肉羊舍、母羊舍、公羊舍、病羊隔离舍等,并配以相应的饲养管理措施。
5、用于育肥的肉羊,最好在出生后7—21天内去势。此时去势有利于提高肉的品质,并使之性情温顺,便于管理,快速育肥。
6、防治肉羊常见疾病,群养肉羊易发病,主要有羔羊痢疾、链球菌病、传染性脓疱、线虫、羊虱等。要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还应做好重点疾病的预防接种和综合防治工作。
7、肉羊圈内的羊只密度,肉羊属反刍动物,一天中要有较长时间用来采食饲草和反刍。所以,肉羊的圈舍中要有足够的槽位和活动空间,每只肉羊应有15—25平方米的活动场地。
8、肉羊是以吃粗料为主,精料为辅的牲畜。规模饲养最好是“种草养羊”,这样一年四季均可吃上鲜青草。养羊户应开辟青绿饲料专用地,人工种植紫花苜蓿、黑麦草等牧草。除夏、秋两季饲喂青草外,青草秋季收割后还可以晒制青干草或制成青贮饲料喂羊。
也可种植玉米进行青贮,供羊只常年饲用。配制精饲料时除要有一定量的玉米外,还要按比例搭配豆粕、麸皮、鱼粉、骨粉等蛋白质饲料。此外,若加入适量瘤胃代谢调节剂、尿素缓释剂等复合饲料添加剂,效益更好。另外,规模养羊一定要有清洁的饮用水供羊饮用。
水域滩涂养殖证年审制度
看你是中蜂还是意蜂了。意蜂是吃货,有糖就行,早春做好保温,人工饲喂蜂饲料(如龙粉),提早扩大群势,采油菜花蜜。夏天注意关王控产,入秋又开始繁群,打五倍子、山桂花蜜。意蜂一个字,糖蜂,有糖就发展很快,缺糖群势骤降。中蜂管理较少,春天注意分蜂,夏天注意巢虫危害(蜂脾相称即可),秋天不用管理,只管收获,入冬前如果缺蜜或者存蜜不够,注意饲喂浓糖水即可,意标5框群势入冬前喂足6斤浓糖水,在长江以南几乎不用做什么保温处理都能顺利越冬。
养猪场无害化处理制度,检疫申报制度,养殖档案制度,畜禽标识制度,用药制度
法律分析: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主要负责单位、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
二、监管内容
(一)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二)单位和个人养殖生产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主要负责单位监督检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提出整改意见或依法查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监管。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二)抽查、重点检查。对水域滩涂证审批实施情况及许可后监管工作进行抽查,重点对公共水域违法生产等进行检查。
(三)处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一)针对市水利局审批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的监管措施。
1实地检查水域滩涂养殖情况;
2向养殖单位、个人进行询问;
3查阅有关文件等;
4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二)针对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的监管措施。
(1)要求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对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必要时对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辖区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将有关材料和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对象。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在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三)检查结果汇总反馈。向被检查单位及主要负责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理,对限期整改和查处情况要作好记录。
(四)督促落实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违规处理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路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主要负责单位、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
二、监管内容
(一)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二)单位和个人养殖生产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主要负责单位监督检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提出整改意见或依法查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监管。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二)抽查、重点检查。对水域滩涂证审批实施情况及许可后监管工作进行抽查,重点对公共水域违法生产等进行检查。
(三)处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一)针对市水利局审批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的监管措施。
1实地检查水域滩涂养殖情况;
2向养殖单位、个人进行询问;
3查阅有关文件等;
4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二)针对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的监管措施。
(1)要求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对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必要时对主要负责单位和审批项目下放承接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辖区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将有关材料和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对象。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在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三)检查结果汇总反馈。向被检查单位及主要负责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理,对限期整改和查处情况要作好记录。
(四)督促落实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违规处理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路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猪场的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粪便
1、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提供理想蛋白质体系配,以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生产量。
2、清粪工艺:所有猪场使均使用干清粪工艺,饲养员要及时将粪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运至贮粪场。
3、粪便的处理:各猪场必须建有贮粪场地,位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且贮粪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工艺,以防止粪便污染地下水。粪便的处理第一可以运至公司的有机肥料厂生产有机肥,第二采用好—氧发酵的方法,以杀死病原菌和蛔虫卵,实现无害化。
(二)污水
1、各猪场的排水系统应实雨水和污水两套排水系统,以减少排污的压力。
2、所有产生的污水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建有污水处理设备的猪场必须经综合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没有建污水处理厂的老猪场,必须建有污水沉淀、过滤系统,污水经沉淀、过滤接近排污标准后方可排放。各场均要尽量减少水的用量,即减小排污压力,又节约水源。
(三)病残死猪的处理
1、所有猪场病残死猪严禁出售、严禁随意丢弃,必须及时处理。
2、具备焚烧条件的猪场,病残死猪的尸体必须采取焚烧炉焚烧。
3、不具备焚烧条件的猪场,必须设置两个以上的混凝土结构的安全填埋井(化尸池),且井口要加盖封严。每次投入猪尸体后,应覆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土填埋压实并封口。
(四)猪场废弃物 废弃物包括过期的兽药、疫苗、注射后的疫苗瓶、药瓶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弃物。各种废弃物一律不得随意丢弃,应根据各自的性质不同采取煮沸、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并要求填写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记录表。